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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
的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
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侵犯了全体社会人的利益,有关社会
组织可以代表全社会向当事人提出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
理。如今比较常见的公益诉讼都是涉及到环境污染方面的,但这
个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哪些呢?我国法律中又是怎样规定的?请一
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公益诉讼主体最新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
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
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
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
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
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
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
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
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
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
讼。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
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
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
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
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
判。
第二百九十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
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九十一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
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
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
规定的除外。
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中可以
知道,其中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一
般公益诉讼的案件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需要注意这里直接就是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0:22: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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