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解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
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分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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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渊(原创)
一、前 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行为呈现出高发和高
科技化的趋势,对社会治安和人民众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当今社
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成为了刑法实施中频繁涉
及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罪名是比较常见的两种罪行,也是容易混淆
的两种罪行。两罪名的区别和适用一直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因此有必要对
这两个罪名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本文将从案情介绍、以案析法等方面,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
院、公安部的相关意见和指导文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这两个罪名
的区分、主观要件、客观行为和定罪量刑等问题,以期为刑事诉讼实践中的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和量刑提供有益的参考,
这有助于确保法律适用中的公正和严谨。
二、案情介绍
2022年3月18日,张某被电信向公安局报警,经公安机关查明,20
22年初,官某得知王某(另案处理)在国外从事的事情,并认识了Z文。
之后官某到王某(另案处理),让两人银行卡主,由官某组织,毛某驾车
带余某、李某、毛某、鲍某、王某持自有银行卡及手机到各地地“跑分”,官某
负责操作转账。
官某等人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并使用本人及多名团伙成员
名下的银行账户参与支付结算(即“跑分”),通过将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多次汇
转,完成账户和网络被害人账户和行为人关联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其中,
大部分操作都可以使用手机银行 App 等电子支付结算手段,在各自的网络平
台上在线完成。李某提供的四张卡涉案总金额超过 450 万元,其中包含被害
人电信网络款项。官某、余某、李某、毛某、鲍某、王某某自述按上线指
令转款,并单线联系,自述获利 4000--46000 元不等。在官某、余某、李某、
毛某、鲍某、王某等人组成的团伙中,由于经常分工进行“跑分”,团伙成员的
银行卡和手机实行统一保管,以便实施分工操作。从资金来源上看,经检方查
明,官某提供两张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共计转账92万元,其中电信被害
人资金69000元。王某银行卡收到40余万元,查明被害人资金88888元。其
他嫌疑人银行卡收到款项大部分与涉案网络被害人的汇款相关,经在多个
账户间流转至其他嫌人。
三、以案析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
共同与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
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
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笔者在研究相关案例并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后,两罪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共同方面:在主观方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都要求具有明知他人非法获得财物或从事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的故意。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在明知某人所得的财物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
掩饰、隐瞒或者协助该人销毁、转移、转化、隐匿该犯罪所得,以达到逃避追
究刑事责任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例如:“”等行为。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或者应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网络信息犯罪
提供网络服务、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资金托管、信息中转等帮助
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具有明显协助作用,导致犯罪活动的实施或者持续进行。
例如:网络信息犯罪中的“黑客攻击”、“网络”等行为。
在两罪名的区分方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针对犯罪所得进行掩饰和隐
瞒的行为,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则是针对网络信息犯罪的实施和持续提
供帮助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关注的是犯罪所得的处理和利用,而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则主要关注的是网络信息犯罪的实施和持续进行。
(1)构成要件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
生的收益的行为,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则针对明知是犯罪的工具、目标、
结果,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
(2)行为方式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伪造、隐瞒、
转移、销毁等手段,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方式则主要包括提供程
序、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手段。
主 观 要 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方面是具有明知他人非法获得财物的故意,并
为了掩盖其来源或为其他不正当目的而进行处理。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的主观方面则是具有明知他人从事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的故意,并为其提供技术
支持、广告推广、资金清洗、网络服务等帮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和定罪关键在于主观要件的成立,即犯罪人的
故意。犯罪人必须知道所隐瞒的资金是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且故意通过掩盖资
金的来源来掩饰违法行为,这种故意是犯罪行为的核心。犯罪人对于自己犯罪
所得的数额是非常清楚的,而掩饰、隐瞒的行为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具有充
分的故意。
在主观要件方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某人所得的财物
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即必须具备明确的主观故意,该主观故意既包括概况
性“明知”,也包括明确具体的“明知”。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主观要件
是“明知或者应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网络信息犯罪提供帮助”,为打击网络犯罪,
即在提供帮助的时候对上游犯罪可以不必具体明确。
结合案情,本案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作为犯罪链的层级人员,
层层接受指令,对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实施是否完成等情况,行为人主观上
一般不可能具体知道,因此属于“概况性”明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
件更严格,需要行为人在提供帮助的同时对于行为的违法性有充分的认识。
可以看出,在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时,主
观要件的不同是关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是有意识地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及收益;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主观要件则是有意地为他人提
供帮助、支持或者便利,知道其所提供的帮助、支持或者便利将用于网络信息
犯罪活动即可。
笔者认为: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要求“明知”,
但是两罪对“明知”要求的程度并不相同。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案情的具体
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罪名的成立。一般来说,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时机、
方式、性质、目的以及所涉及的金额等因素,还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个人主
观能动性、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后的态度表现等因素。只有在充分考虑各种因
素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保障公正的运用。
客 观 行 为
有观点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然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帮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于上游犯
罪既遂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针对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
必然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为犯罪提供互联
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
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因此并不能区分是发生在上游犯罪过程中还是既遂之
后。
从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提供的是银行卡或者信用卡等支付工
具用于上游犯罪的款项,就货币的法律属性,占有即所有,也即,上游犯罪款
项到账即既遂,不存在是否要区分上游犯罪是否属于实施过程还是已经既遂的
问题。
再者,为上游犯罪既遂后提供帮助支付结算行为,结合案件,无论是自己
操作还是仅提供银行卡未实际操作,通过查阅相关法院判例,均可以认定为提
供支付结算帮助。该行为既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要件也符合帮助信
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要件。但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而言,例如上游犯罪行
为人为转移犯罪所得,利用多个银行卡进行层层转移支付,提供银行卡者仅是
出于概括性的明知,银行卡虽然用于违法行为,但行为人对用于转移赃款,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数额的认识,通常往往已经超出了提供银行卡者的犯
罪故意主观层面,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该定性更为适当,也实
为尊重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
另外,对于两罪客观行为的区别在行为的协助程度不同、行为方式也有所
不同。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的行为是为犯罪人隐瞒、掩饰其犯罪所
得,使其能够逃避法律制裁,属于被动协助。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
告人的行为是为犯罪人提供技术支持、网络设备、网络空间等方便条件,使其
能够实施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属于积极协助。
定 罪 量 刑
在定罪量刑方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惩罚
力度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
网络实施、传授犯罪方法、帮助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中对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该
解释,帮助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虑:1.具体帮助行
为的性质、手段、影响和危害程度;2.帮助犯罪人数、犯罪时长、犯罪次数等;
3.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4.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
现等。通过以上因素的综合考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适当的
刑罚轻重裁量。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也
针对这两个罪名提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为法院的裁量提供了参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根据犯罪
所得数额的大小,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
可处或者不处罚金。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一十八
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以犯罪所得的数额为定罪量
刑标准。这个罪名是以犯罪所得的数量作为量刑标准,即犯罪所得数额越大,
刑罚也就越重。
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帮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在
10万元就可以达到三年,最高刑期为七年。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量刑
比较之较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个罪名的定罪量刑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慎
考虑。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主观和客观情况、所得数额、帮
助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评估,确保判决公正、合理。同时,要保证律法
实践与时俱进。
四、两罪名的交叉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两种罪名之间的交叉性质。比如在一些案件中,
被告人可能既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又存在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的
行为,这种情况下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进行综合判断。
从法律法规上看,《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
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两条罪名的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处罚原则均是从一重处罚,故而两罪均是法条竞合的
关系。两种罪名在一定情形下可能存在行为竞合的情形,构成想象竞合犯,应
从一重罪处罚。
五、结 语
在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区分并不总
是很明确,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罪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判定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针对具
体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判断。
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和法律解释,希望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两种罪名的区别
和特点,为打击犯罪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手段和保障。
在个案处理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这两个罪名
的划分是非常复杂的,涉及到很多细节和案情具体情况的判断,需要深入挖掘
法律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在本文中,我
们主要针对两个罪名的区分和主观要件、客观行为、定罪量刑方面进行了论述,
通过案例分析、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阐述,期望能够对同仁和阅者有所
启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两个罪名的本质区别和划分标准。
综上所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之间的区分需
要全面考虑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观要件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只有依据事实证
据进行严格判断,才能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同时,在社会治理和法制建
设方面,也需要加强对这两种罪名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
素养,从而防范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稳定。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
善,加大执法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六、援引和依据
本文虽然援引和依据了大量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公
安部的的相关意见和指导文件,但难免有不尽完善和详尽之处,本文作者表达
仅为个人观点,请各位同仁多多批评指正。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掩饰、隐瞒、转移、处置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收益;
(二)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收益而为其提供帮助或者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规定:
“犯罪所得的掩饰、隐瞒、转移、处置等行为,不仅指将犯罪所得资产转化
为合法资产,还包括将犯罪所得资产以其他形式、其他方式隐匿、转移、处置。”
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
“明知是为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物品、场所、交通、通讯、物流、计
算机信息网络等条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网络借贷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明知是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借贷、网络赌博、网络、
网络走私等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物品、场所、交通、通讯、物流、计算机信
息网络等条件的,属于帮助犯罪活动罪的犯罪行为。”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非
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列为网络安全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
信方式从事赌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方式从事
赌博犯罪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网络借贷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利用互
联网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借贷等犯罪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解释。
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传授
犯罪方法、帮助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帮助
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作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对于犯罪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解释。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公安部的相关意见和指导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案件的规定》:
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网络赌博犯罪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网络借贷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利用互
联网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借贷等犯罪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的区别。
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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