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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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
(2008年8⽉1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
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
⼆⼗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第⼀条
(⼀)⽀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第⼆条
第三条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第三条
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第四条 、第五百⼀⼗⼀条 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
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
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第五条
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起计算。
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当事⼈之⽇起计算。第六条
第七条管理⼈因⽆因管理⾏为产⽣的给付必要管理费⽤、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因管理⾏为结束并且管理⼈第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之⽇起计算。
本⼈因不当⽆因管理⾏为产⽣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及损害事实之⽇起计算。
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百九⼗五条第⼋条 规定的“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产⽣诉讼时效中断
的效⼒:
(⼀)当事⼈⼀⽅直接向对⽅当事⼈送交主张权利⽂书,对⽅当事⼈在⽂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
印但能够以其他⽅式证明该⽂书到达对⽅当事⼈的;
(⼆)当事⼈⼀⽅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当事⼈的;
(三)当事⼈⼀⽅为⾦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从对⽅当事⼈账户中扣收⽋款本息的;
(四)当事⼈⼀⽅下落不明,对⽅当事⼈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
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其规定。
前款第(⼀)项情形中,对⽅当事⼈为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
或者被授权主体;对⽅当事⼈为⾃然⼈的,签收⼈可以是⾃然⼈本⼈、同住的具有完全⾏为能⼒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九条权利⼈对同⼀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明确表⽰放弃剩余债权的情第九条
形除外。
第⼗条当事⼈⼀⽅向⼈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头起诉之⽇起中断。第⼗条
第⼗⼀条下列事项之⼀,⼈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第⼗⼀条
(⼀)申请⽀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申请宣告义务⼈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
(六)申请追加当事⼈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的事项。
第⼗⼆条权利⼈向⼈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第⼗⼆条
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起中断。
第⼗三条权利⼈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第⼗三条
⽇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起重
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书⽣效之⽇起重新计算。
第⼗四条义务⼈作出分期履⾏、部分履⾏、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为的,应当认定为民第⼗四条
法典第⼀百九⼗五条 规定的“义务⼈同意履⾏义务”。
第⼗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中的⼀⼈发⽣诉讼时效中断效⼒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也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效⼒。第⼗五条
对于连带债务⼈中的⼀⼈发⽣诉讼时效中断效⼒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也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效⼒。
第⼗六条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的债权和债务⼈的债权均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效⼒。第⼗六条
第⼗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之⽇起中断。第⼗七条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到达债权⼈之⽇起中断。
第⼗⼋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享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第⼗⼋条
保证⼈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使追偿权的,⼈民法院不予⽀持,但主债务⼈同意给付的情
形除外。
第⼗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向对⽅当事⼈作出同意履⾏义务的意思表⽰或者⾃愿履⾏义务后,⼜以诉讼时效期第⼗九条
间届满为由进⾏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当事⼈双⽅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主张义务⼈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民法院应予⽀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向借款⼈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同意履⾏诉
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关于借款⼈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民法院应予⽀持。
第⼆⼗条本规定施⾏后,案件尚在⼀审或者⼆审阶段的,适⽤本规定;本规定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民法院进⾏再审第⼆⼗条
时,不适⽤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施⾏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条
以下为2020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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