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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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亚洲大学排名)

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2.03.14

【文 号】国税发[1992]075

【施行日期】1992.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1992年3月14日 国税发〔1992〕07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

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30号文件《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

税款领导小组关于继续加强清理欠税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7号

《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和国务委员王丙乾同志在1991年

11月12日全国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了将清理欠税工作

真正落到实处,特对欠税加收滞纳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是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目的是维

护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

行税收滞纳金制度,促进纳税人依法及时纳税和缴清欠税。

二、对已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过纳税申报,但未按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

款的纳税人,均应从其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并按月征缴入库,

即在一个月内不能缴纳已欠税款的纳税人,要先缴纳欠税的滞纳金。

三、对未经核缓而任意拖欠税款不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规定通知其开

户银行强制扣缴应缴的税款、滞纳金。

四、对少数因特殊情况和困难确实无力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必须报经税

务机关核准后,方可缓缴税款,缓缴期间的滞纳金可适当核减,日加收率为

0.3‰。

五、对缓缴税款、核减滞纳金,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具体权限是:

(一)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欠税缓缴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含五十万元)的欠税缓缴由地级税务机关

审批;

(三)五十万元以上的欠税缓缴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批。

六、缓缴税款、核减滞纳金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并严格控制缓缴数额和缓

缴期限。需要缓缴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缓缴税

款的数额、期限及有关事由,并制订出清缴欠税的计划,保证清回款项首先缴纳所

欠的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缓缴税款的申请应当认真审核,视其实际情况和纳税

表现,决定是否准予缓缴、缓缴的数额、期限。对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的欠税,

一律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制定

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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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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