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资的计算公式方法
退休工资的计算公式方法
日前,我国确定今年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上调6.5%,也是养老
金制度并轨后首次跌破10%。昨日,人社部社保所所长金维刚对此
次养老金调整变化的解读,在他看来,我国不少地方,养老金和在
岗职工工资倒挂现象突出,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压力不断增大等都与
之密切相关。
上调6.5%如何确定的?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此前11次的幅度都是10%左右,今
年为何确定为6.5%?
人社部社保所金维刚所长表示,此次上调幅度定为6.5%,有两
方面考虑。
其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期转入了中高速增长期。
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2012年以来一直保持在3%以内,2015年
下降到1.5%。综合来看,近几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已远
远超过了物价涨幅,也超过了GDP增速,在一些年份超过了职工平
均工资增长率。不少地方,养老金和在岗职工工资倒挂现象突出。
许多企业临近退休的员工发现,退休后的收入要比在职时高,养老
金调整的频率也高于工资调整频率,出现了千方百计提前退休的状
况。
其二,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养老负担越来越重。
养老保险抚养比由2011年的3.16∶1下降到2015年的2.88∶1。
随着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大。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怎么调?
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与企业养老“并轨”,实
行同样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前,
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实行退休制度,退休费主要与退休前工资挂钩,
退休费的调整也主要跟着工资调整。“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退
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
此外,今年国务院部署的“6.5%”左右的调整水平,是企业和机
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水平,不是说企业和机关事业
单位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照6.5%的比例调
整。实际调整将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
定额调整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的激励机制,可以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适当
倾斜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体予以照顾。
养老金发放有保障吗?
据介绍,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加大。不过,在财
政补助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每年的总收入仍
大于总支出。2015年企业职工养老基金总收入约2.7万亿元,总支
出约2.3万亿元,累计结余约3.4万亿元,可以支付17个月。人社
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待遇后将确保发放,退休人员对此尽可以
放心。
金维刚介绍说,此次调整就综合考虑了与工资增长状况、物价变
动状况的关系,可以看作建立合理调整机制的开始。下一步,将总
结连续调整养老金的经验,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顶层设计,
尽快提出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的具体方案,合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可持续。
完成《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后,按《中国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进行以下工作:
1、2016年7月1日按下列月劳动退休金公式开始在全国调整基
本养老保险金。
缴费年限补贴率是劳动者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标准社会劳动年
限的补贴,每超过1年补贴2年(例)。标准社会劳动年限为34.2年
(人口预期寿命的45%)。
2、2017年开始进行个人统筹比的核定、制定领取劳动退休金期
限并个人核准、精细规划提前退休制定提前退休年限、按领取基本
养老保险金条件和约束的审核、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完善基本养
老保险的缴费机制、计发机制、调整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
退出机制等等,制定、完善一项内容就改革一项工作。
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
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
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
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
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
金。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1/An-
1+an/An)÷。公式中:a1、a2……an-1、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
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A1、A2……An-1、An为1992年至参保
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1年起为全省在岗
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
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其中:对每年1月至6月
退休的人员,An、An-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
资。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
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
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9:11: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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