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发了工资,还能领生育津贴吗?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
生活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条款规定,女职工产假
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
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的数额与社保缴费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并不相
等。
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支付了产假工资,如果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生育
津贴下来后归用人单位,若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单位还得支付员工差额部分,
剩下的归单位。
如果职工产假期间单位没有支付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下来后,归员工所有,如果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需要补齐差额。
可以看出,生育津贴是用来补贴企业发放产假工资的,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
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员工不可兼得。
如果员工产假期间单位支付了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下来后又转给了员工,能不能
要求退回?
(2020)桂民再411号
傅某2015年1月入职某环卫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
为傅某交纳了社会保险。
进入公司没多久,傅某检查出怀孕,于10月2日住院生产,产假期间公司按每
月1354元的标准向付某支付产假工资。
2015年12月,社保局经过审核后向环卫公司支付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10404.69
元,其中生育医疗费3000元,生育津贴7404.69元。
2016年1月11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生育保险待遇当作生育保险费支付到付
某的银行账户。
2016年4月付某离职后,公司认为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向傅某多发了生育津贴,
以其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傅某返还给公司7404.69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傅某无需返还生育津贴。
法院认为: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
获得的物质帮助。
对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并不涉及工资支付问题。
环卫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虽然可以不支付傅某产假期间的工资,但相关规定只是
对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最低限度的保障性规定,现有法律法规并不禁止用人
单位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又向女职工支付工资。
环卫公司向傅某既发放工资又向傅某支付生育津贴,系其自愿给付,并不违反法
律规定,其发挥扶助妇幼的社会职能,更有利于生育女职工身体的恢复和新生儿
健康成长,符合公序良俗,为应受褒扬的善良之举,本院予以充分肯定与尊重。
环卫公司自愿给付取得工资与生育津贴,环卫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属于误发,不构
成不当得利。
环卫公司认为其所发放给傅某的生育津贴属不当得利,主张返还,没有事实与法
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8:42: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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