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司法局宁价费(2002)363号文件)
一、 证明法律行为
(一) 证明合同、协议
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标的额的下列比例收取:
标的额 收费标准
50万元以下部分(最低收取200元) 0.3%
5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 0.25%
500万零1元至1000万元部分 0.2%
1000万零1元至2000万元部分 0.15%
2000万零1元至5000万元部分 0.1%
5000万零1元至1亿元部分 0.05%
1亿元零1元及以上部分 0.01%
2、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标的额的下列比例收取:
标的额 收费标准
2万元以下部分(最低收取50元) 1%
2万零1元至5万元部分 0.8%
5万零1元至10万元部分 0.6%
10万零1元至50万元部分 0.5%
50万零1元至100万元部分 0.4%
100万零1元至200亿元部分 0.3%
200万元零1元至300万元部分 0.2%
300万元零1元至400万元部分 0.1%
400万元零1元及以上部分 0.05%
3、 证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合同,减半收费。
4、 证明个人公积金贷款合同,每件收费50元。
5、 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6、 证明出国留学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7、 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每件收费50元
8、 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50元
9、 证明财产分割协议
(1) 公民每人每宗200元。
(2) 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单位每宗收费500元。
(二) 证明收养关系等
1、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4、 解除收养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
5、 恢复父母子女关系,每件收费500元
6、 认领亲子,每件收费500元
(三) 证明遗嘱,确认遗嘱效力
1、 证明遗嘱,每件收费150-200元。
2、 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四) 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结算、评估和估损,按财产价值的1.2%,最低200元。
证明财产继、赠与和遗赠(含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戚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按收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
200元。
(六)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05%收取,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 证明监护、放弃继承等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2、 证明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等涉及人身权益以外的其他关系的:
(1) 无标的额的,每件收费200元。
(2) 有标的额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200元。
3、 证明公民个人声明书、委托书保证书,每件收费200元。
4、 证明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三) 证明签名、盖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1、 民事类每件收费50元。
2、 经济类每件收费300元。
(四)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400元。
(五) 办理证据保全
1、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2、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3、 对物的保全:
(1) 不动产每件收费1000元。
(2) 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400元。
4、 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六)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七) 证明其他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 公民个人,每件100-200元。
2、 法人和其他组织,每件500-10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 证明商品注册商标,每件收费500元。
(三)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现场监督公证
(一) 证明拍卖、发行
标 的 额 收费标准
100万以下(最低收取500元) 0.08%
100万零一元至500万元部分 0.05%
500万零一元至1000万元部分 0.03%
1000万零一元及以上部分 0.02%
(二) 现场监督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以及决议文件的通过,每件500-4000元。
(三) 招投标公证
标 的 额 收费标准
200万以下的 500元
200万零一元至500万元部分 0.2%
500万零一元及以上部分 0.1%
(四) 证明物品销毁、每件收费500元。
(五) 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每件收费500元。
(六) 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1、 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元;
2、 营利性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500元。
七、办理与公证业务相关的事务
(一) 承担公证顾问事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二) 参与经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商收费。
(三) 代拟和修改民事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
(四) 代拟和修改有关公司章程、合同文书等经济法律文书,双方协商收费。
(五) 解答法律咨询,与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有关的咨询不收费,其他咨询双方协商收费。
(六) 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七) 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八) 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每件收费80元。
(九) 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事务,每件收费80元。
(十) 保管遗产,协商收费。
八、涉台公证相关事务
1、 婚姻、出生、经历、学历、亲属关系等民事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200元。
2、 房物买卖、增与、遗产分割、放弃继承权等不动产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400元。
3、 合同、法人资格、资信证明等经济事务公证书正副本的核对,每件收费500元。
4、 公证书副本邮寄审查,每件收费30元(邮寄费另按实际计算)。
九、公证收费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一)公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应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当事人申请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交纳的,必须经公证处主任批准。
公证机构收取服务费时,应向申请人出具收费发票。
(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半收
取。
(三)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消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消公
证书的,应按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公证机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因公证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责任
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能够服务过程中按规定确需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录音录象费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五)对当事人举证有困难,需委托公证处到本市(含郊县)以外地区调查的,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除老弱病残者需公证处上门办证外,市
内其他申请上门办证的,按收取市内交通费。
(五) 凡证明单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20元。
(六) 公证书、其他资料翻译费,每千子收费6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收费。小语种翻译费可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七) 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件每次收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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