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法医类鉴定有哪些种类?

更新时间:2024-11-06 14:40:4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中学生励志演讲稿)

司法鉴定法医类鉴定有哪些种类?

在世界的司法系统中,司法鉴定都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而

在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法医类鉴定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

的。因为在法医类鉴定中,会运用多种科学知识,比如医学、

生物学、物理学、化学。而在诉讼的过程中,很多证据都是

要通过运用这些知识来证明。在我国,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都是同样重要,因此,我国司法鉴定的种类程序繁多,法医

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也有很多种类。

在世界的司法系统中,司法鉴定都是很重要的一个环

节,而在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法医类鉴定所占的比重是非

常大的。因为在法医类鉴定中,会运用多种科学知识,比如

医学、生物学、物理学、化学。而在诉讼的过程中,很多证

据都是要通过运用这些知识来证明。在我国,程序正义和实

体正义都是同样重要,因此,我国司法鉴定的种类程序繁多,

法医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也有很多种类。

▲一、司法鉴定法医类概念

法医鉴定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

重要内容。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

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

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

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法医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

重要证据种类,由于其与人身密切相关,决定了法医鉴定在

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查明案件事

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 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

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可以说,法医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否。正如同国家的法制制度分为

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一样,相应地法医鉴定也正在逐步

走向司法鉴定、立法鉴定、行政鉴定三大领域。

▲二、分类

(一)法医临床鉴定

1、简介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

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

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

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

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

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

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

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

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

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

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2、内容

1)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

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

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

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

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2)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

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

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

分类表等;

3)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有无性病传染,

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

4)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5)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

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

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

的损伤或疾病。活体损伤鉴定,主要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

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视觉、听觉脑干

诱发电位、ct、核磁共振、pet等检查方法,但应当注意的

是在法医学鉴定中被检查者出于各自的动机,有可能夸大病

情或伤情,也有可能隐匿病情或伤情,所以,要以客观检查

为主,探讨各种症状,对被检查者的陈述和症状进行审查,

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

(二)法医人类学鉴定

1、简介

法医人类学鉴定,是应用法医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研

究和解决在法庭科学实践中涉及种属、种族、性别、年龄和

身高等个体生物学特征鉴定,以及面貌特征的重建与鉴定。

2、内容

法医人类学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医人类学鉴定的原

则、工作程序和测量方法,具体包括骨骼的处理与测量,骨

骼的种属鉴定、种族鉴定,骨骼的年龄、性别及身高推断,

毛发的种属、种族和部位判断,颅骨复原容貌及颅相重合技

术,法医齿科学及医学影像在法医学中的应用,毛发的法医

鉴定等。

(三)法医毒物鉴定

1、简介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

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及

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

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

物中毒的鉴定。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

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

学物。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

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

化分析,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

2、内容

毒物,广泛地说还包括,是指某些物质,其少量进

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

应,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

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质。

根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盐酸、

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毁坏性毒物,能

引起生物体器质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钡、铅、铬、镁、

其他重金属盐类等;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

甲醇、药、、、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农

药,如有机磷、有机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杀鼠

剂,如磷化锌、敌鼠强、杀鼠灵等;有毒植物,如乌头、钩

吻、曼陀罗、夹竹桃等;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蟾蜍、

蜂毒等;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

、黑斑病甘薯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毒物

的鉴定问题,一般在投毒、自杀、意外中毒、走私、、

、种毒等案件中,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毒物鉴定首

先要详细了解中毒经过、临床症状、尸体解剖所见、检材的

种类和数量等,通过对毒物分析,来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

中毒死亡、是何种毒物、通过何种途径、何时进入体内引起

中毒的。

(四)法医物证鉴定

1、简介

法医物证鉴定俗称人体物证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是指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

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

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

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2、内容

在法医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需要进行个体识别的情况很

多,在尸体方面,交通事故的遇难者、路上突然死亡者或无

名尸体、凶杀后移尸案件、碎尸或尸体毁容案件、江湖河海

的浮尸、车船及飞机失事遭致多人伤亡、执行死刑时验明正

身等都需要进行个体识别。活体方面,有因年幼失散、拐骗

或追捕罪犯等也要进行个体识别,以确定身份。此外,

亲子鉴定也是十分重要的,即应用医学和生物学的理论和技

术,通过对遗传特征的检验来判断所称父母与子女是否有亲

缘关系。dna是细胞基本遗传物质,通常可通过dna的分析

来判断亲生关系。

(五)法医精神病鉴定

1、简介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

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

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

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

题进行鉴定。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

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

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

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

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

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

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

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

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间歇性的精

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2、目的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

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

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

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

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

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

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

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的状态。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

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

责任能力。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

任。

(六)法医鉴定制度

1、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

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

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

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

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

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

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

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

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

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

书,不得拒绝。

2、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

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

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

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

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

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

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

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

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

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

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

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

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

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

摄片,不得,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

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在我国的法医类鉴定中,由于其需要运用多种学科的知

识才能得到正确的鉴定结果,因而对法医类鉴定者知识的要

求颇高。但是在现实中,我国的法医类学者的知识水平参差

不齐,导致法医类鉴定的准确性不高,对我国司法审判产生

了很大的不利影响。我国应尽快提高法医类鉴定学者的知识

水平,以提高我国法医类鉴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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