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少帅、郑存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08:06:1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adele skyfall)

郭少帅、郑存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4

【案件字号】(2022)15民辖终100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应祥朱长华黄共田

【审理法官】刘应祥朱长华黄共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少帅;郑存跑;福州华肯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郭少帅郑存跑福州华肯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少帅郑存跑

【当事人-公司】福州华肯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炜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炜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晓炜

【代理律所】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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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郑存跑;福州华肯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受理是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供的

证据确定案由和管辖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

在地证明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受理是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的

事实理由及提供的证据确定案由和管辖的。本案上诉人郭少帅在一审的请求是被上诉人偿还

借款并提供有转账凭证,只能按照民间借贷纠纷确定案由和管辖法院。对于合同纠纷,依法

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的上诉

人郭少帅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

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抗辩本案系合伙关系,这属

于实体审查的内容。既使是合伙纠纷,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上诉人郭

少帅也属于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为合同履行地之一,一审法院同样享有管辖权。

上,一审裁定移送管辖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

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1503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7-26 01:19:06

郭少帅、郑存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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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5民辖终10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少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炜,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存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华肯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

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68-1号蓝波湾1号楼403办公-4(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郑存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少帅因与被上诉人郑存跑、福州华肯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

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1503民初2213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郭少帅上诉请求: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2)1503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

与理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1503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错误。上诉人郭少帅与被上诉人郑存跑系朋友关系,被上诉人一郑存跑在经营被上诉人

二福州华肯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自20207

,原告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向被告一及被告二转账,截止2021520

日转账11,共计金额207864.45元。但是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声称其

与上诉人之间是投资关系,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其与上诉人之间的书面协议,仅凭聊天记

录和通话录音,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本案应该适用《关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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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

,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

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

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

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已经向住所地所在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本案

的主要争议内容也为给付货币,即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也为具有管辖权法院的所在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该案可以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郭少

帅诉郑存跑、福州华肯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

院立案受理,应当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故请求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

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1503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信阳市平

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受理是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供的证据确定案由和管辖的。本案上诉人郭少帅在一审的请求是被

上诉人偿还借款并提供有转账凭证,只能按照民间借贷纠纷确定案由和管辖法院。对于

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

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

货币,接收货币的上诉人郭少帅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

诉人抗辩本案系合伙关系,这属于实体审查的内容。既使是合伙纠纷,依照上述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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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上诉人郭少帅也属于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为合同履行地之

一,一审法院同样享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移送管辖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

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

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1503民初2213号民事

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艺鑫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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