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2标准版合同〗
甲方:〔XX单位或XX个人〕
乙方:〔XX单位或XX个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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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根本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主观方面
通说认为是成心。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金融监管秩序。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以其他变相的方式吸
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二、需要注重的几个问题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违反国家金融治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
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
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
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
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扬;〔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
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
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扬,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
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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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属于或者可以免于处分的情形
1、向单位或个人吸取资金,缺乏有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个条件其中之一的,不能认定
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市东城区〞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
是缺乏本罪构成条件而无罪的案例。从黄某吸取存款的整个过程来看,
其并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扬,
只是为了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困境,采取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吸收存款。
借款对象仅限于向陈某、郝某、北京迪贝特公司、北京园林效劳咨询公
司等少数个人和单位,范围具有明显的特定性,并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吸收存款资金。当事人黄某被一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人民检察院
撤回抗诉结案。
企业融资经过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方式及规模等也没有超出批准
范围的,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融资行为。
2、其他可以免除刑事处分或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虽然实施了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假如单位或个人吸收资金主要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能够及时归还所吸收存款的,对当事人可以免
除刑事处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稍微的,不
作为犯罪处理。
三、轻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罪
由于这两种罪都属于刑事案件,在某些吸收手段及吸收资金对
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比方都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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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利息或回报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等等,在一定程度上轻易造成这
两罪混淆。
1、区别这两种罪的要害在于是否以违法占有公众存款为目的。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是集资罪的本质特征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不需
要具备这一特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具有私
自占有集资款行为的,即使看似没有使用而实质却采用方法非法集
资的,也应当以集资罪论处。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金融
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精神,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
或在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资金成心的,均构成集资罪。
假如时使用了方法,私自占有公众集资款,并且数额到达
较大以上的,那么应当构成集资罪。
2、这两种罪所要求的吸纳存款对象有所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要
求的存款对象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所谓不特定对象一般是
指是指不确定、不熟悉的存款人;未向社会公开宣扬,在亲友或者单位
内部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而集资罪对吸收资金的对象没有特殊要求,无论是向不特定的社会
公众还是特定亲朋好友吸收资金的,只要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了方法,并且数额较大的,就应当以集资罪的论处。
3、使用方法是集资罪的必须构成要件,假如没有使用这一方法,
不能构成集资罪。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对是否使用了手
段不作具体要求,即无论行为主体是否使用了这一手段,没有非法占有
集资款的成心,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就应当以该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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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如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多以〞知名公司的投资项目为幌子
出售虚假金融产品,利用民众对金融行业的模糊熟悉进行虚假投资宣
扬〞,这类案虽然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并不
影响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
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所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监管秩序,而后
者侵害的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也不同,前者表
现为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治理法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以其他变相的方式
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后者那么表现为违法国家规定,成心从事非法
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表达
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假如具备规定的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并且到达法律规定追诉标准
的,一般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分;虽然具有吸收资金的情
形,但不具备上述具体标准,却符合非法经营罪条件的,一般应当以非
法经营罪定罪处分。比方湖北省武汉市〞李某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李
某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纳客户的资金从事黄金期货、外
汇买卖等金融活动,虽然非法吸纳客户资金高达100余万元,并不符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被人民法院以非法
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分金33万元。
四、处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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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具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
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
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而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一个弹
性概念,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做出相应具体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根据
当事人行为引起广大社会众不满的范围和程度,是否导致一定规模的
众上访、游行、聚集、罢工等体性事件;或引发有关媒体的广泛报
道及关注度;或严重背离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的和谐
稳定等情形来认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
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
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
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
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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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4〕造成特殊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殊严
重后果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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