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应用的一种主要行政管
理手段和方法,它广泛应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的政治、经济、
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诸多领域。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
政许可对社会生活进行宏观调控,起到防范和控制风险、合
理分配和利用自然资源、提供证明等作用。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经过依法审查,以颁发书面证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
特定活动的行为。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
可行为,不能主动为之,而是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因为行
政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对于具备法律
规定的条件而是否要求取得这种权利或资格,是相对人自己
的事,由其自主决定。因而只有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作出明确
的意思表示,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对其申请
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2.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赋予行政相对人
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其他
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个人、组织所不能拥有的。所以,行政许
可行为必须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以便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对被
许可人与未获得许可的其他个人、组织加以区别,也便于行
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按现行的法律的规定,
我国行政许可的形式主要有:许可证、执照、注册登记、准
许证、通行证、特许证、护照、批准书、审批书等。
3.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许可是对禁止的
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行政许可
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
有特定权利和资格。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
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是,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治安和
社会建设的需要,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准许其实
施这类行为。
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和损益
性行政行为相对,是我国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别,它是指行政
主体通过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而带来一定
的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解禁的行为,和法律所一般
禁止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相比,这种解禁即利益和好处,所以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它不同于其他具有剥夺权利或
者设定义务内容从而给相对人带来不利影响的损益性行政
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按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类,以下介绍几种主要
分类:
1.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这是按许可的内容不同所作的
分类。行为许可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
可,如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营业执照许可后,申请人即可开展
生产经营活动;资格许可是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
的许可,如律师资格许可、会计资格许可,被许可人拿到证
件后只是具备了从事律师和会计师行业的资格,至于是否从
事该活动还取决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和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2.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这是以行政许可享有的
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排他性许可是指某相对人获得某种
许可后,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所以排他性许
可也称之为独占性许可,其最具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
许可。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凡是符合条件的相对人均可申请而
获得的许可,如工商营业执照许可、律师资格许可等。
3.独立的许可与附文件的许可。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看许
可能否单独使用。独立的许可是指单独的许可证便包含了许
可的全部内容,无须其他文件补充说明,如卫生许可、驾驶
执照许可等。附文件的许可是指除许可证本身外,还需要附
加文件对许可的内容加以补充说明,如专利许可需附专利的
详细说明等。
4.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这种分类是以行政许可是
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的。权利性许可是指被许可人
可以自由放弃行使该项许可所赋予的权利,并且不因此而承
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持许可、排污许可等。附义务的许可
是指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的同时,承担了在一定期限内从事
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为典型的
是专利许可,我国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取得专利之日起满3
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
利方法,专利局可以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在此,专利权人负
有3年内在中国实施其专利的义务。
5.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这是按许可的范围不同所作的
分类。一般许可指法律对许可只规定一般的条件,相对人只
需符合一般条件而无特殊限制即可获得许可,驾驶许可、工
商营业许可等大多数许可都属于这一范畴。特殊许可是指法
律、法规对某种许可除设定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
别的限制,因而相对人获得的是为特定人设定的特殊的权利
和资格的行为,如持许可等属于特殊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许可法定原则。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的设
定、范围、实施主体及其权限、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行
政许可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
不能同法律相抵触。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要求有关行政许可
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
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要求行政许可的实施
必须一视同仁,许可机关要平等对待申请人,不得歧视;行
政许可涉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相对人申
请,行政机关要为之举行听证。
3.便民与效率原则。便民和效率是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所谓便民就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申请行政许
可权时便利,尽量为他们节省费用、时间、精力。所谓效率
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时限规定,及时办理,
不得无故拖延。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国家予以
补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其合理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是:①行政行为
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由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
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
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实施行政许可和从
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这种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如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
违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
当依法查处。
四、行政许可的设定
1.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解决的
是哪些事项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第12
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
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
准的事项;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
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
利的事项;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
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
格、资质的事项;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
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解决的是哪
些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及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
可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一般是由法律
设定;尚未立法的,行政法规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
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
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
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1年期限
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
不得设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
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立的行政许可,不得限
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不
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除此之外,其他地
方政府规章、所有部门规章、所有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
定行政许可。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
顺序和时限,是行政许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在于规范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许可行为。按照《行政许
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为:
1.申请。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
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首先,必须
向有权颁发申请事项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否则将不能获
得相应的许可证;其次,必须是法定的符合许可条件解除禁
止可以获得许可的事项;再次,申请人必须具备申请许可事
项所要求的条件和行为能力。最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明确
表达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等。
2.受理。行政主体在接到相对人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对
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和所附材料进行简单地初步审查,对于申
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
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都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行政机关
应当受理。
3.审查。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后即进入对申请的审查
程序。审查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两种方式。形式性
审查的内容为是否材料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实质性审
查的重点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申
请所附的条件是否齐全和真实。
4.决定。行政主体在审查的基础上,除当场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外,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并在法定期限内明确作出准
予申请或者不准予申请的书面决定。无故拖延,损害行政相
对人的利益,应当视为失职。无论作出准予申请还是不准予
申请的决定,行政主体都必须向申请人告知所作书面决定的
依据和理由,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7:20: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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