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怎么判刑

更新时间:2024-11-06 13:42:2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加利福尼亚大学圣地亚哥分校)

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一)——以郭利案为视角

一、前言

2015年,“天下第一恨案”的郭利维权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再审,获无罪判决,该案曾经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引发社会广泛

关注。在郭利案中,郭利因女儿食用“施恩”牌含有三聚氰胺的奶

粉而患肾结石,郭利向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雅士利公司索赔300

万,被公安以涉嫌罪立案侦查,历经一审判决郭利有期徒

刑五年、二审维持原判、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等波折,最终在第二

次再审改判无罪。本文将郭利案进行梳理,总结出以向新闻媒体曝

光或者类似方式维权的行为不构成罪的辩护要点。

二、案情梳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

案情简介:原审被告人郭利之女郭某某于20062月出生后,

曾食用施恩公司生产的“施恩”牌奶粉。20089月,政府有关部

门检查后确认部分批次“施恩”牌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并向社会公

布。

郭利带女儿郭某某到医院检查,检出其“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

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之后,郭利将家中剩下和新购买的部分“施

恩”牌婴幼儿奶粉送检,检出两个批次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较高。

20094月,郭利多次销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反映

“施恩”牌奶粉存在的问题及其女儿食用后造成的危害后果,媒体

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

2009613日,施恩公司派员与郭利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

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人民币40万元,并于当日将该款汇入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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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银行账户。同日,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基于问题已妥善解

决,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

2009629日,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雅士利公司派员主

动与郭利取得联系。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郭利提出,其家人对上

述赔偿问题不满意,其妻高某因此流产及患精神疾病,要求施恩公

司赔偿其误工费和女儿医疗费等共人民币300万元。

郭利还表示,如不满足其要求,将通过国内外媒体对上述两家

公司进行。雅士利公司报案,郭利于2009723日被

羁押。

(一)一审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认为:

(1)郭利的犯意并非是在施恩公司段某某一方的引诱下产生的。

郭利与施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在与施恩公司段某某再次联系之

前,主观上已有向施恩公司索取300万元的意图,并为此做了准

备。被害单位与郭利联系,只是为郭利提出索要300万元提供了机

会,并没有制造其犯意。

(2)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理由:郭利与施恩公司

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的内容足以涵盖郭利一方的各项赔偿

请求权。郭利再次提出300万元赔偿款不存在合法的请求权,且郭

利虚构其亲属对赔偿不满意和其妻因此流产、有精神病等事实。郭

利还向并非“施恩”奶粉生产厂家的雅土利公司索要赔偿。

(3) 郭利对被害单位实施了具有刑法意义的要挟行为。郭利在与

施恩公司的和解协议达成并履行后,仍向被害单位索要300万元,

提出如不满足其要求,将通过媒体对两家公司进行、配合

国外调查等,使两家企业破产。以上手段足以损害两家公司的市场

信誉,影响两家企业的正常经营,引起两家公司的惧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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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被告人郭利在没有合法请求权的前提下,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采用要挟手段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罪。郭利在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

未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利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

年。

(二)再审: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郭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郭利

在本案中的索赔行为有法律依据,具有目的正当性。郭利索取300

元赔偿,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

(2)郭利的行为不符合罪的客观要件。郭利作为消费者,

在索赔过程中,向媒体曝光手段行为合法合理,不符合罪的客

观行为要件。综上所述,郭利的行为不符合罪的主客观要

件,其行为不构成罪,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潮中法刑

终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郭利的定罪量刑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

1)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

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

首先,本案是因施恩公司一方主动与郭利联系而引发。在涉案

40万元赔偿协议履行后,郭利接受采访的视频在电视台播出,施恩

公司一方主动到郭利商谈有关事宜。

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郭利首先提议“再次赔偿”。在施恩

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皆有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

谈意愿的前提下,郭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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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特征。

最后,施恩公司一方在报案后仍与郭利就“再次赔偿”事宜多

次联系、商谈,并让郭出具了索赔的书面材料。

2)争议双方的分歧主要是赔偿数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

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首先,郭利在本案中有权提出民事

赔偿。郭利因其女儿食用涉案问题奶粉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到奶

粉的生产厂家施恩公司索赔,施恩公司对其生产的奶粉质量不合格

及造成相关人身损害事实没有不同意见,并自愿赔偿了40万元。

其次,郭利之女因涉案问题奶粉受损害的情况不清。虽然郭利

已获得和再次要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当时有关部门处理问题奶粉事

件的最高赔偿标准,但在其女儿人身受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和施

恩公司一方主动联系郭利继续协商处理双方纠纷的情况下,不宜以

郭利提出新的索赔数额超出以上标准而认定非法占有。

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行为

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

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首先,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

法权利,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

式。其次,郭利不具备实施有关要挟行为的条件。郭利在向施恩公

司方提出300万元索赔之前,政府部门及媒体已经向社会公布曝光

了相关奶粉的质量问题。再次,郭利在本案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

利,其索赔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郭利虚构其妻子因故流产、

患精神病等事实,不足以引发施恩公司方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

的强制效应,该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郭利构

成罪。申诉人及原审被告人郭利关于郭利不构成

罪的意见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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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郭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

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

证明的事实评判,郭利的行为性质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不能认

定郭利构成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利构成

罪及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郭利构成罪不能成立。

广东省高院做出最终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

(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2010)潮中法刑终再字第1号刑

事裁定和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2009)安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郭利无罪。

三、无罪辩护要点总结

(一)向媒体曝光手段行为合法合理,不符合罪的客观

行为要件。

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

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但向媒体曝光手段行为合法合理,不

能定性为“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

任何人都有权寻求新闻的监督 ,向新闻界曝光作为一种维权手

,在性质上与向法院起诉、 向有关部门投诉毫无二致。同时,

消费者选择向媒体曝光的手段,也是法律保护的行为方式之一。因

,即使消费者在协商维权时提出要媒体将此事曝光 ,这也是

他的合法权利,不能定性为“要挟”

一般情况下,向媒体投诉的手段是正当的,消费者的投诉行为

本身并不是以非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而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后,试图“私了 ,基于此,为了让“私了”的结果有利于自己,

以向媒体曝光或者说投诉相“威胁”,这种常见的情况,其实只是民

事索赔的一种策略而已,这种策略不具备强制力,与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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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存在着质的不同。

(二)索赔数额符合客观基础和计算标准,并未因索要过度而

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罪的主观要件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强索、占

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消费者有权为维护正当权益向新闻媒体投诉不

良商家 ,但如果这种投诉被用来牟取过度的、不正当的赔偿额,即

“非法收入”,可能该消费者其所威胁的、将要实施的“投诉”行

为,就是一种胁迫型的,而对于这一非法收入的期待 ,也

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只有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索赔数额

不符合客观基础和计算标准,索要过度,才能认为其具备“非法占

有目的”。反之,没有证据证明索要过度,则不能认定行为人“非法

占有目的”的存在。譬如郭利案中,高院在判决中提到的,在其女

儿人身受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施恩公司一方主动联系郭利继续

协商处理双方纠纷的情况下,不宜以郭利提出新的索赔数额超出以

上标准而认定非法占有。

任何索赔数额的界定,应当存在一个客观的基础和计算标准,

即能够为公众认可的基础和标准。虽然目前缺乏具体的法律限制性

标准,但是,公众能够认可的标准,例如在消费领域的“假一赔

十”“双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

损失费”等一般赔偿标准,是客观存在的。

(三)行为人非“再次索赔”的发起者,索赔行为性质未超出

民事纠纷的范畴,不能认定构成罪。

在郭利案中,郭利作为一个消费者始终都在与施恩公司代表平

等商谈,本案再审开庭时,证人辛宏出庭作证,证人辛宏证明:雅士

利公司派人于主动郭利谈判,辛宏在场。赔偿300万元数额是郭

利和郭利的岳母及辛宏本人商量后提出来的。这说明郭利并非“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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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索赔”的发起者,而是双方在协商赔偿数额,郭利的索赔行为性

质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故不能认定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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