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一)——以郭利案为视角
一、前言
2015年,“天下第一恨案”的郭利维权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再审,获无罪判决,该案曾经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引发社会广泛
关注。在郭利案中,郭利因女儿食用“施恩”牌含有三聚氰胺的奶
粉而患肾结石,郭利向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雅士利公司索赔300
万,被公安以涉嫌罪立案侦查,历经一审判决郭利有期徒
刑五年、二审维持原判、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等波折,最终在第二
次再审改判无罪。本文将郭利案进行梳理,总结出以向新闻媒体曝
光或者类似方式维权的行为不构成罪的辩护要点。
二、案情梳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号
案情简介:原审被告人郭利之女郭某某于2006年2月出生后,
曾食用施恩公司生产的“施恩”牌奶粉。2008年9月,政府有关部
门检查后确认部分批次“施恩”牌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并向社会公
布。
郭利带女儿郭某某到医院检查,检出其“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
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之后,郭利将家中剩下和新购买的部分“施
恩”牌婴幼儿奶粉送检,检出两个批次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较高。
2009年4月,郭利多次销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反映
“施恩”牌奶粉存在的问题及其女儿食用后造成的危害后果,媒体
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
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派员与郭利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
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人民币40万元,并于当日将该款汇入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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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银行账户。同日,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基于问题已妥善解
决,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
2009年6月29日,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雅士利公司派员主
动与郭利取得联系。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郭利提出,其家人对上
述赔偿问题不满意,其妻高某因此流产及患精神疾病,要求施恩公
司赔偿其误工费和女儿医疗费等共人民币300万元。
郭利还表示,如不满足其要求,将通过国内外媒体对上述两家
公司进行。雅士利公司报案,郭利于2009年7月23日被
羁押。
(一)一审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认为:
(1)郭利的犯意并非是在施恩公司段某某一方的引诱下产生的。
郭利与施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在与施恩公司段某某再次联系之
前,主观上已有向施恩公司索取300万元的意图,并为此做了准
备。被害单位与郭利联系,只是为郭利提出索要300万元提供了机
会,并没有制造其犯意。
(2)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理由:郭利与施恩公司
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的内容足以涵盖郭利一方的各项赔偿
请求权。郭利再次提出300万元赔偿款不存在合法的请求权,且郭
利虚构其亲属对赔偿不满意和其妻因此流产、有精神病等事实。郭
利还向并非“施恩”奶粉生产厂家的雅土利公司索要赔偿。
(3) 郭利对被害单位实施了具有刑法意义的要挟行为。郭利在与
施恩公司的和解协议达成并履行后,仍向被害单位索要300万元,
提出如不满足其要求,将通过媒体对两家公司进行、配合
国外调查等,使两家企业破产。以上手段足以损害两家公司的市场
信誉,影响两家企业的正常经营,引起两家公司的惧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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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被告人郭利在没有合法请求权的前提下,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采用要挟手段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罪。郭利在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
未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利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
年。
(二)再审: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郭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郭利
在本案中的索赔行为有法律依据,具有目的正当性。郭利索取300万
元赔偿,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
(2)郭利的行为不符合罪的客观要件。郭利作为消费者,
在索赔过程中,向媒体曝光手段行为合法合理,不符合罪的客
观行为要件。综上所述,郭利的行为不符合罪的主客观要
件,其行为不构成罪,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潮中法刑
终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郭利的定罪量刑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
(1)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
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
首先,本案是因施恩公司一方主动与郭利联系而引发。在涉案
40万元赔偿协议履行后,郭利接受采访的视频在电视台播出,施恩
公司一方主动到郭利商谈有关事宜。
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郭利首先提议“再次赔偿”。在施恩
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皆有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
谈意愿的前提下,郭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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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特征。
最后,施恩公司一方在报案后仍与郭利就“再次赔偿”事宜多
次联系、商谈,并让郭出具了索赔的书面材料。
(2)争议双方的分歧主要是赔偿数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
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首先,郭利在本案中有权提出民事
赔偿。郭利因其女儿食用涉案问题奶粉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到奶
粉的生产厂家施恩公司索赔,施恩公司对其生产的奶粉质量不合格
及造成相关人身损害事实没有不同意见,并自愿赔偿了40万元。
其次,郭利之女因涉案问题奶粉受损害的情况不清。虽然郭利
已获得和再次要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当时有关部门处理问题奶粉事
件的最高赔偿标准,但在其女儿人身受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和施
恩公司一方主动联系郭利继续协商处理双方纠纷的情况下,不宜以
郭利提出新的索赔数额超出以上标准而认定非法占有。
(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行为
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
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首先,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
法权利,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
式。其次,郭利不具备实施有关要挟行为的条件。郭利在向施恩公
司方提出300万元索赔之前,政府部门及媒体已经向社会公布曝光
了相关奶粉的质量问题。再次,郭利在本案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
利,其索赔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郭利虚构其妻子因故流产、
患精神病等事实,不足以引发施恩公司方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
的强制效应,该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郭利构
成罪。申诉人及原审被告人郭利关于郭利不构成
罪的意见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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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郭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
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
证明的事实评判,郭利的行为性质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不能认
定郭利构成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利构成
罪及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郭利构成罪不能成立。
广东省高院做出最终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2010)潮中法刑终再字第1号刑
事裁定和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2009)安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郭利无罪。
三、无罪辩护要点总结
(一)向媒体曝光手段行为合法合理,不符合罪的客观
行为要件。
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
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但向媒体曝光手段行为合法合理,不
能定性为“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
任何人都有权寻求新闻的监督 ,向新闻界曝光作为一种维权手
段 ,在性质上与向法院起诉、 向有关部门投诉毫无二致。同时,
消费者选择向媒体曝光的手段,也是法律保护的行为方式之一。因
此 ,即使消费者在协商维权时提出要媒体将此事曝光 ,这也是
他的合法权利,不能定性为“要挟”。
一般情况下,向媒体投诉的手段是正当的,消费者的投诉行为
本身并不是以非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而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后,试图“私了 ”,基于此,为了让“私了”的结果有利于自己,
以向媒体曝光或者说投诉相“威胁”,这种常见的情况,其实只是民
事索赔的一种策略而已,这种策略不具备强制力,与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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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存在着质的不同。
(二)索赔数额符合客观基础和计算标准,并未因索要过度而
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罪的主观要件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强索、占
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消费者有权为维护正当权益向新闻媒体投诉不
良商家 ,但如果这种投诉被用来牟取过度的、不正当的赔偿额,即
“非法收入”,可能该消费者其所威胁的、将要实施的“投诉”行
为,就是一种胁迫型的,而对于这一非法收入的期待 ,也
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只有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索赔数额
不符合客观基础和计算标准,索要过度,才能认为其具备“非法占
有目的”。反之,没有证据证明索要过度,则不能认定行为人“非法
占有目的”的存在。譬如郭利案中,高院在判决中提到的,在其女
儿人身受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施恩公司一方主动联系郭利继续
协商处理双方纠纷的情况下,不宜以郭利提出新的索赔数额超出以
上标准而认定非法占有。
任何索赔数额的界定,应当存在一个客观的基础和计算标准,
即能够为公众认可的基础和标准。虽然目前缺乏具体的法律限制性
标准,但是,公众能够认可的标准,例如在消费领域的“假一赔
十”、“双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
损失费”等一般赔偿标准,是客观存在的。
(三)行为人非“再次索赔”的发起者,索赔行为性质未超出
民事纠纷的范畴,不能认定构成罪。
在郭利案中,郭利作为一个消费者始终都在与施恩公司代表平
等商谈,本案再审开庭时,证人辛宏出庭作证,证人辛宏证明:雅士
利公司派人于主动郭利谈判,辛宏在场。赔偿300万元数额是郭
利和郭利的岳母及辛宏本人商量后提出来的。这说明郭利并非“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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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索赔”的发起者,而是双方在协商赔偿数额,郭利的索赔行为性
质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故不能认定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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