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工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
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内人薪[1999]19号 发表日期:2006—03—26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和《机关
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
真贯彻执行.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
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暂
行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
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
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二、有关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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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
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病假工资附加费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三)本办法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基础工资、级
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
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
贴之和。
(四)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
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五)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
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
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
间累计计算。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七)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
和福利待遇。
(八)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
间休病假的,见习、学徒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学
徒)期时间相应顺延。
(九)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十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
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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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
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十三)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十四)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五)工作人员连续休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有关
规定执行,即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
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工资以及教、护龄津贴.
(十六)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福利
待遇,由各盟市、各部门自行确定。
(十七)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八)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九)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我区机关
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事假及其有关工资待遇问题
作如下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有程序
(一)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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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二)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
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
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
的50%计发.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五)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
旷工论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一)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
尾数四舍五入。
(二)本规定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基础工资、级别
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
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
之和.
(三)工作人员在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
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四)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
定执行.
(五)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间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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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学徒期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
起,停发见习、学徒期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学徒期.
(六)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
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七)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
本规定执行。
(八)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
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工资和教、护龄津贴.
(九)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十)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福
利待遇,由各盟市、各部门自行确定。
(十一)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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