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
条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2.01.09
• 【字 号】甘府发[2012]2号
• 【施行日期】2012.01.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
的通知
(甘府发〔201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
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
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各县、州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其立法精神、基本原则
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
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
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州工伤
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规定,规范申请程序
我州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发生的职工工伤事故,其职工工伤性质认定、认定条
件、申请和认定程序等,要严格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由辖区内的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单位参保
按新《条例》规定,我州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自
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
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
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
位依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
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在单位参保时按统筹地区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纳入统筹
管理。
四、细化相关规定,明确补助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以甘孜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
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职工因工
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
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以甘孜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
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
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五、保障职工权益,补助食宿交通
职工住院工伤的,按每人每天15元给予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
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5
元标准给予补助,住宿按80元标准给予补助。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交
通费按当地普通客运票价标准报销。
各县在贯彻实施新《条例》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州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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