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日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
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
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
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
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
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另据《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二、国家赔偿金的支付
赔偿义务机关5个工作日内支付
根据办法,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
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
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
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
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赔偿请
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
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实施赔偿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
部国家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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