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应该怎么分割
夫妻双⽅在离婚时,关于房产分割⼀直都是争论的焦点。那么夫妻在离婚时拆迁安置房怎么分割呢?拆迁安置房在夫
妻离婚时的分割原则⼜有哪些?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应该怎么分割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以产权置换的⽅式取得的种类: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财
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
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
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推定为⽗母对夫妻双⽅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
产分割处理。
4、夫妻⼀⽅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差价是以夫妻
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推定为⽗母对夫妻双⽅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式取得的
1、夫妻⼀⽅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式共同安置的
拆迁房。夫妻⼀⽅承租⼈⾝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母才将承租⼈写成了该⼦⼥的名
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母的⼯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是夫妻共同
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
住权利及享⽤⽗母⼯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均可承租,承租⽅
对另⼀⽅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
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同意,另⼀⽅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共同安置⼈的居住
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和第三⼈⾏使其
权利,因⽽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承租若⼲问题的解答
(1996)》中“婚前由⼀⽅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均可承租。”的规定。
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式处理结案。
⼆、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
房屋所有⼈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式之⼀,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对被拆迁⼈的补偿。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因产权调换⽽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
让给拆迁⼈。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
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
被拆迁房屋所有⼈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式结清后,以⽉供的⽅式⽤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个⼈财产的性质。但
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应当给予另⼀⽅适当的补偿。
另外,分割时应当注意:
1、对居住房屋的装修等添附部分中属于另⼀⽅应有的份额,屋所有权⼈也应当折价予以补偿。
2、对另⼀⽅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居住权,屋所有权⼈⼀⽅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夫妻⼀⽅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名下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
资结清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在本市确定的房改危改区,属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
迁⼈放弃补偿。拆迁⼈对房屋承租⼈给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按照规定价格购买就地安置房。由此可见,被拆迁
房是承租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购买现住房后就可以成为被拆迁⼈直接获得补偿。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
被拆迁房屋承租⼈。
夫妻⼀⽅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当适⽤《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由
⼀⽅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
应当依法分割。
四、如果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员,⽽且享有⼈均15平⽅⽶的安置标准,该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
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
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的居住权应当得到
保护。
拆迁法律关系是建⽴在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基础之上的拆迁⼈与被拆迁⼈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被拆迁⼈的
其他家庭成员来讲,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承租⼈,在产权调换中⽆权单独以⾃⼰的名义与拆迁⼈签定拆迁安
置协议。但是在拆迁⾏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期与被拆迁⼈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
际条件,享有具有政府⽤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
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明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居住权具有⼈⾝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
房屋所有权⼈和第三⼈⾏使其权利,因⽽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见,共同安置⼈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
应当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
居住权⼈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必须解决居住权⼈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
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
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以外的共同安置⼈的居住权利。
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居住权⼈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保障其对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的权利。
以上内容就是⼩编对“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应该怎么分割”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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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4:25: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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