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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及标准具体介绍及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及标准具体介绍及案例分析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
验、检查、调查状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交通事故
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与原来的不同的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
了“责任”两字。这是由于,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
承当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
为了避开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
故的证据。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时,由于交通事故认
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成因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
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
责任的承当,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存在的问题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当作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对它不
服反而没有了直接的救济途径,只能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
时或者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供应有力的反证予以反对,渴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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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或予以订正,其后果是,面对错误的交通
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投诉无门,法律救济消灭真空地带,从而形成了公
安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一裁定局”的局面,这明显是违背了《宪
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
需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引发的问题主要表如今以
下几方面:
1、交通事故中被认定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一方无法得到救济。依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假如当事人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的话,他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单独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没
有适格的被告),也无法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只有等对方当事人
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予以反对。而在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其责
任将始终处在不定状态。
2、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的权益不能得到准时的救济。根据《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公安交管部门出具
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送达15日内是不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认
定予以救济,来防止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依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责任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其人
身自由就会受到公安机关的限制。假如该责任认定错误,或在审查起
诉阶段恳求检察院予以订正,或在审判阶段举证反对,经过质证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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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
由法院订正后,才能释放责任人。其导致的后果一是当事人被先期关
押,二是当事人被无辜追诉,三是造成司法资源的铺张。
3、法院纠错率低,当事人翻案难。首先,交通事故认定有很强的技
术性,但是法官并非万能,他们只能对错误特殊 明显的认定书予
以订正,因此当事人完全寄渴望于对交通事故分析不具有专业优势的
法官来订正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很难的;其次,当事人
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让当事人举证证明交警部门的事
故认定书有错误,并非易事,由于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及对证人的
调查等方面的证据均把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而且交警部门在诉讼中
并不出庭质证。另外,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见、谁举证”的证明责任
原则和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所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很
少能够得到法庭的接受,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
程序违法或责任认定有错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后,取消了复议程序,也不属于法院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目前,在救济途径的缺失的状况下,碰到此类问题如
何解决?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依据检验鉴定
来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
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
交给当事人,假如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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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
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在进行复议。
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有内部订正的义
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
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
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
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觉错误应当准时订正。
三、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新道法第七
十三条赐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职责,与目前现行有效
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规
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四
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现场的
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
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
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假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
不按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四十七条规定而明确拒绝作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
认定,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会造成对交通事故责任缺乏权威性的
认定,影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诉讼的处理,影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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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
通事故认定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
起诉,恳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二、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审查
主持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当作处
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对它不服反而没有了直接的救济途径,
对于认定书的审查应当很严格,要有对当事人负责的看法,交通事故
认定书的审查有哪些程序?
律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作为一种证据,
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加以审查推断是我国刑事、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要求。
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上的审查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既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来使用,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就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就不具备证
据合法性的特征,从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
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由具有确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
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
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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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往往
存在着这样两种状况,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书送达手续不规范,有的根本没有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只送达当事
人一方而没有送达另一方;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将交通事
故认定书送达了有关当事人,但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
据,说明认定责任的根据和理由。
2、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实体上的审查
(1)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的状况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推
断,首先要确定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认定事实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直接的
因果关系,并且对该事实证据作出具体的分析。如车辆的驾驶员是否
为车辆的全部人(包括法定全部人和实际全部人),驾驶员是否违背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无驾驶无号牌
车辆或驾驶不符行驶技术要求的车辆的行为、有无无证照驾驶等违法
行为等;有无在紧急状况下,驾驶员出于社会公益,比方为救灾、救
人、追捕犯罪分子,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承当事故责任,应由受益人
承当赔偿责任的事实的状况。
(2)在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的状况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
就要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如因当事人逃
逸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
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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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方承当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
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
当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实行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
方的责任。
(3)审查事故认定书的用语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恰
当。依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
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
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
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关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得到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相
关的法律规定。
主持人: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医疗费赔偿、误工费赔偿、丧葬费赔偿、车辆停运损失费、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住宿费赔偿、交通费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死亡赔偿、残疾帮忙器具费赔偿、残疾赔偿、护理费赔偿、住院伙食
补助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介绍一下医疗费赔偿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
标准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确定的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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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根据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
所必需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
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
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
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
果,表达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敬重和保障,
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
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
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
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
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
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
确定必定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依
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需”为其标准。所谓必需,解
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状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
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依据具体状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
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
院、擅自由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
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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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
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轻微创伤,也可以是
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假如受害人的身体
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连续的,致害人还应当依据确需的实际
状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
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依据医院诊疗的一般状况,医疗费主要由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需要留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
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时支付受害人。
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
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
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
标准
(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患病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
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与交通事故的处
理,无法正常参与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
入的削减,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根据确定的标准对该项削减的收人赐予
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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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
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
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
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根据实际削减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
收人的,根据其最终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
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
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依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
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
事故赔偿标准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接受
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根据确定的标准对该
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
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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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
疗,因客观缘由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
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依据上述规定,住院伙食补助
费的计算主要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
为标准。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住院伙食费的赔偿,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为限,交通事故
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或者住院抢救,不管住院时间多长,均应
当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
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从的司法解释中还可以得知,受害人的陪护人员的
伙食费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必要护理人员,虽然可
以取得护理费,但是护理费是比照误工费支付的,不属于伙食补助的
项目。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一般生活都不能完全自理,对其进行护理的
亲属,在感情上倍受苦痛,在生活上也多有不便,应当予以必要的经
济补偿。因此,受害人由近亲属护理的,除根据规定可取得护理费,
可以考虑向其支付确定的伙食补助费。
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
标准
(一)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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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缘由行动力量和自理力量都有确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
亲属的伴随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依据确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
费用。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需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
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
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
酬劳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
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
人恢复生活自理力量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力量的,
可以依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
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
配制残疾帮忙器具的状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
了其以后的生活力量,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人的力量,为了维持
生活,需要对其进行生活补助,由相关责任人根据确定的标准对这项
生活补助费用进行的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维持受害人生活的保
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后果,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内容之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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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予以赔偿。
(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丢失劳动力量
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依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
和赔偿年限。解释中没有明确说明如何依据伤残等级来区分赔偿水平,
但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水平应当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根据城
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打算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
定。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
赔偿年限
六、残疾帮忙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
事故赔偿标准
(一)残疾用具费的概念
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
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
出确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根据确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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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
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对某些程度的残疾来说
是必需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
予以赔偿。
(二)残疾帮忙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帮忙器具费根据一般适用器具的合理费
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 需要的,可以参照帮忙器具配制机构
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帮忙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
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上述规定,残疾用具费的计算,以
补偿受害人残疾功能的必要用具所需费用为限,不能要求残疾用具费
的支出足以到达残疾用具可以恢复身体残疾前的功能。一般适用器具
属于统一品种的、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在实物上一般以
国产的用具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因交通事故而下肢残疾者,需要配置
代步工具的,也只能以人力代步工具为限度配置,机动代步工具不在
此限。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用具费=一般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例如:孙某为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某日当孙某驾驶空车在高速
路上行驶时,在一逆行出口处,其前方的汽车突然刹车掉头,孙某措
手不及,发生追尾,这时孙某车后的公共汽车也刹车不及,由于惯性
和汽车动力都很大,将孙某的汽车撞出,孙某撞出前挡风玻璃,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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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上,后经医院抢救,孙某保住了生命,但右腿截肢造成残疾。医
院为孙某配置了一般型轮椅,花费3200元,这样,孙某就可向事故
责任人要求3200元的残疾用具费赔偿金,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孙某
配置的轮椅为高级型,就不能根据轮椅的实际价格来要求赔偿,而只
能根据一般适用型的价格要求赔偿。
当然,在确定残疾用具补偿费时,还必需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残
疾程度、职业以及所处的地理环境,灵敏把握残疾用具的配置状况。
另外,计算残疾用具费时,还要把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修理或者更
新等事项考虑在内,以便把更新或者修理残疾用具的费用一并计算在
内。
七、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补助费)的概念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的,由相关责任人根据确定的标准赐予死者家属的确定数量的赔偿。
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
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赐
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
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死者家属的生
活,抚慰死者家属所患病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
财产损失。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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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依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受害人年龄的
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
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根据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
关统计数据确定。下面以不满六十周岁的受害人为例进行说明。
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
事故赔偿标准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丢
失劳动力量的状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由于生
活来源的丢失而患病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恳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
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根据确定的标准赐予这些人的确定
数额的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
致人伤残而丢失劳动力量的直接后果,应当受到赔偿。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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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扶养人丢失劳动力量程
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
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
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力量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
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当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
者丢失劳动力量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
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
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依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
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那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主要根
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推断标准,实际
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不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
其扶养的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
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能够恳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残而不能再供应生
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
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依被扶养人的
年龄和有无劳动力量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满18周岁,取得基本劳动
力量,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公民在18周岁以下的,
不具有完全的行为力量,不能参与劳动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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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是事故责任人负担其至18周岁的扶养费。除此外,被抚养人
无论是否已年满18周岁,假如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参与劳动
以获取生活来源,那么责任人应负担其20年的扶养费,但对于年满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被扶养的年限削减1年,但对于年
满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则一律负担5年的扶养费。
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扶养年限
九、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交通费的概念
交通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与处理交通事
故的当事人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
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确定的标准对
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在交通事故的后果中,交通费的发生是不行避
开的,应当受到赔偿。
(二)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
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依据上述规
定,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所谓“实际发生”的费
用,属于事实推断问题,假如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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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
系,并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实
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由于必需和实际状况相结合,所以在确定
方面可以灵敏一些。例如,受害人伤病较重或有残疾行动不便,一颗
一乘坐出租车、飞机,由此支付的交通费用,应当列人责任人应付但
的交通费范围。另外,交通费的支出,涉及责任人的经济负担,费用
的支出应当必要,这也要求费用的支出必需合理,有必要限制护送受
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与交通事故处
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把握车、船票费的支出
额,所以,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交通费的受害人的亲属宜以3人为
限。
其计算公式为: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十、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住宿费的概念
住宿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与处理交通事
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
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确定的标准
对该项费用进行确定程度的赔偿。与交通费一样,住宿费的发生也是
交通事故特殊 可能带来的后果,应当赐予赔偿。
(二)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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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3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缘由不
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
理部分应予赔偿。”该解释并未对住宿费的计算给出明确规定,参照
其他相关法律,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
标准进行计算,并且,事故责任人应当负担的住宿费,以受害人及其
亲属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用为限。在实践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因住
宿而支出的费用,假如与受害人本人赴外地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
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赴外地处理交通事故等活动相关联,并且费用
的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
差住宿标准,则应当属于合理支出的住宿费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
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其计算公式为: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
间
十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概念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
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
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直接的财产
损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侵害同时受到的财产侵害,是一种
典型的侵权行为,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应当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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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依据上述
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患病人身损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
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
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
偿。可见,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
的,可以接受赔偿损失作为其次位的救济。同样,交通事故造成他人
财产直接损失的,首要的救济应当是恢复原状,惟有恢复原状不能时,
接受折价赔偿的方式予以补救。这里的折价赔偿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
的实际价值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十二、车辆停运损失费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车辆停运损失费的概念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假如
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
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
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削减,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
进行的赔偿。
(二)车辆停运损失费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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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假如
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
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依
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患病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
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依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
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
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例如:周某是一辆面的车主,平常以面的拉乘客为业,收人比较
稳定,平均每天收人200元。某日,周某的面的被一辆从后面跟来的
刹车失灵的卡车撞到,由于惯性较大,周某的车又撞到水泥柱上,一
个轮胎被撞爆,发动机也有确定程度的损坏。周某的面的修好共用了
3天,这三天中,周某无法连续运送客人,损失600元,这样,周某
可就该项停运损失费用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十三、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交通事故赔偿标
准
(一)丧葬费的概念
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
的丧葬等后事而需支付确定的费用,有相关责任人根据确定的标准对
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丧葬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
后果,应当赐予赔偿。
(二)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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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依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
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
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
地。
其计算公式为:
丧葬费赔偿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
月
十四、关于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意见
82、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依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不法侵害人
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具
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状态或时间等;侵
害人的获利状况及其承当责任的力量;侵害人的家庭状况、经济力量
及其他与精神利益相关的个人因素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
公平。
83、受害人是否因侵害人承当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而获得比较充
分的物质赔偿和精神满足,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照因素。
84、侵害致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
偿之诉的,原则上应予支持。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
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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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恳
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
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根据公民赔偿标准的五
——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殊恶劣、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特殊严重或社会影
响特殊大的,可依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
需呈报省法院复核。
86、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为一般性
精神损害;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习成果下降、生活无
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损害。
87、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害人要求精神损
害抚慰金赔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侵害人必需具有有意或重大过失;
(2)侵害行为的方式、手段比较恶劣;
(3)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不仅影响受害人自身的正常工作、生活和
学习,而且造成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
88、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情节轻微,受害人恳求赔偿精神损害
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承当其他方式的
民事责任。
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022年2月1日零时起实
行。这是交强险自2022年7月问世以来第一次“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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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保监会在
综合分析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了交强险责任
限额调整方案:
交强险总责任限额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
残赔偿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
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
责任的状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需要什么条件?
条件:
1、必需提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书,这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申请予以受理的首要条件。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根据和理由。
当事人不能既无事实根据,又无任何正值理由,主观地认为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事实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值,由重
新认定机关审查认定。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必需在法定的15日
期限内申请。
4、重新认定的机关: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由区(县)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委员会作出,重新认定机关为该地(市)级的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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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新认定只有一次。重新认定确定是对该事故责任的最终认
定,对重新认定确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重新认定。
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申请重新认定的人为申请人,一般由以下
人员提出:
1、事故当事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需是交通事故当事
人。由于交通事故责任是给交通事故当事人定的,一般不是交通事故
确当事人不能成为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办代理人。 依据法律划定获得代办代理权的
人。
1) 事故当事人是无行为力量人或者是限制行为力量人,其法定
代办代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办代理无行为力量人或者是限
制行为力量人确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还是当事人,
法定代办代理人是以代办代理身份泛起。
2) 事故当事人丢失了行为力量,其近支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
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3) 当事人死亡的,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支属享有, 其近支
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连续,其地位等
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
3、托付代办代理人。当事人或法定代办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
办代理是托付代办代理。托付代办代理人以托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
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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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道路交通事故成
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状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分别送达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状况下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
认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均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起诉后
由法官依据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和供应的证据等综合状况进行推断,这
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表达。在这种状况下只能诉讼至法院由法院依据
实际状况判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安排问题。如双方都存在过错,
责任按过错原则分担;如均无过错,再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公正
原则的规定,由双方承当公正责任。因机动车都投有交强险,假如损
失数额较小,且理赔数额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受害人只要证明对方有
过错就能有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不必证明侵权人责任大小。
但在有些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因种种缘由难以分清双方过错,
双方当事人也无法举证证明对方是否存在过错,对这种案件如何进行
处理呢?笔者认为,可以适用“优者危急负担”原则,综合分析车辆冲
撞危急性的大小、危急回避力量的程度等因素,判决在速度、硬度及
重量的方面存在更大危急性的机动车一方承当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所谓优者危急负担原则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在加害人与受害
人具有同等过失的状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留意义务的轻
重,按机动车危急性大小以及危急回避力量的优劣,安排交通事故的
损害后果。
优者危急负担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这一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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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但在很多法律、法规中已经表达了优者危急负担原则的要求。《民
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四周环境有高度危急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假如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有意造成的,
不承当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责任;但是,有证据证
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
人已经实行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依据学者的理
解,就是“汽车比人优;车辆间则以增减速、把握力及最小径回转力量
等性能上较好的汽车为优,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
车危急性较多之汽车为优者;而由优者来负担危急。”具体到机动车与
行人,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公平的。相对于机动
车而言,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由于机动车比行人危急大,其留
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当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全部人或者使用
人在同等条件下承当的责任就更重。因此,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
的交通事故中,假如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而行人具有完全过错,机动车
的全部人或者使用人依优者危急负担原则不能免责,而只能主见减轻
自己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特殊法,其事实上对民法通则第一
百二十三条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更进一步说明机动车应适用高
速运输工具,适用无过错原则,从而适用民诉法和证据规章关于举证
责任倒置的规定。另外交通事故以过错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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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交通事故时,假如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
法律还规定了过错相抵的原则进行处理。
推断优者的原则有:机动车优于非机动车,车辆优于行人,健全
的成年人优于幼、老及残疾人。车辆则以减速、把握力等性能较好,
或以速度、质量、硬度、大小等对他人危急性较多者为优者。具体到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公平的。
相对于机动车而言,非机动车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由于机动车比非
机动车危急大,其留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当民事责任时,机动
车的全部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当的责任就更重。实行优者危
急负担原则,是为了贯彻公正责任原则,合理安排责任负担,调整受
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关系,表达了现代法治敬重生命的基本价值理念
和“抑强扶弱”的基本精神。优者危急负担原则,通过确定“优者”地位
并让其承当相对更大的责任,有确定的科学性,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
中,充分考虑该原则,是必要的,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期盼和合理预
期。
需要留意的是,“优者危急负担原则”,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按各自过错
的比例分担责任”规定的突破。而是对该规定的细化和深化,是在过
错原则基础下的利益平衡。
发生交通事故,在什么状况下需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承当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以下17种状况: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当赔偿责任,承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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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全部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全部,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
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全部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
辆全部人承当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佣
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当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
人共同承当赔偿责任。这是由于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转变,
车辆权属未转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受益人。若承包、承租人未经车
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与
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当赔偿责任;
5、托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托付人应承当赔偿责任。
托付他人修理、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修
理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当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
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当赔偿责任,车主承当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共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
车主承当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
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当连带责任;
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
应承当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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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
法承当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全部人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
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负赔
偿责任;
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
承财产额度内承当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丢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
继承,继承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答应搭乘无票
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
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削减司机赔偿责任;
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
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
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当部分或全部
责任。
交通事故交警调解后还可以提起诉讼吗?
【案情】
2022年1月4日下午,周某驾驶赣C****摩托车行至距A村路口
200米左右的路段时,与郑某驾驶的无牌豪爵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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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周某、郑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郑某受伤后被送
往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时间共计16天。期间,郑某经过住院治
疗花去医疗费13469.39元。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了事故认
定,认定周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周某一次性赔偿郑
某1万元。之后,因郑某伤势加重,郑某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九级,
为此,郑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万余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
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
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两种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恳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郑某、周某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协议。如若郑某以同
一事实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再次赔偿。法院应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恳
求。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
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
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公安交警作为调解主体达成的调解协议可比照该规定内容进行考虑。
交通事故发生后,郑某未经司法鉴定确认其伤残程度,双方协议以“一
次性了断”的形式,由周某一次性赔偿解决纠纷。郑某后通过司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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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确认了伤残程度,按此伤残程度可获得的赔偿远高于协议的赔偿数
额,导致原先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正。故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由交警部门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因新
状况、新理由又起诉至法院的,应综合当事人的受损程度及责任大小
来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数额,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调解协议
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
交通事故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
人的财产或者争吵标的物实行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交通
事故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交通事故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人渴望通过扣留的方式将肇事车辆进
行财产保全,以便今后的赔偿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但从道路交通安全
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条例来看,并没有赐予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实行财
产保全的权力。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扣留肇事车辆只能是为进行检
验和鉴定,完成后应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肇事车辆。而有的肇事
者取回肇事车辆后就对事故的处理以及受害人的赔偿持消极心态,甚
至杳无消息。而在民事纠纷中,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保全或诉
前保全,但诉讼保全只能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后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诉前保全虽可在起诉前申请,但必需要供应担保并在实行诉前保全措
施后的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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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保全肇事车辆,往往受害人
正在抢救或过程中,相关的损失无法计算,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
诉讼保全的话,由于没有具体的诉讼恳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案
条件;申请诉前保全的话,同样还会面临要求保全的数额无法确定的
问题。
交通事故中对肇事车辆的财产保全,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存
在一段真空,不利于爱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交通事故财产保全如何解除
财产保全因以下缘由而解除:
1、被申请人供应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实行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
人的申请而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假如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
请人因财产保全而患病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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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3:28: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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