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力等与徐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31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实黄占山杨力
【审理法官】陈实黄占山杨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魏力;徐莹;况薇
【当事人】魏力徐莹况薇
【当事人-个人】魏力徐莹况薇
【代理律师/律所】沙立兴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沙立兴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沙立兴刘露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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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徐莹;况薇
【本院观点】魏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魏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魏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魏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0:02:24
魏力等与徐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31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立兴,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况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力因与被上诉人徐莹、原审被告况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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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9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魏力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
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
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魏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魏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陈 实
审 判 员 黄占山
审 判 员 杨 力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孙 鑫
书 记 员 李连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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