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股权转让个税处理关注⼋⼤细节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个⼈投资⾏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的股权转让也⽇渐增多。税法规
定,个⼈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所得税。但是,由于⼤多数纳税⼈和扣缴义务⼈对个⼈股权转
让的税收政策还⽐较陌⽣,现就个⼈股权转让需注意的⼋⼤细节进⾏具体分析。
⼀、纳税⼈及扣缴义务⼈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为纳税义务⼈,⽽受让股权的⼀⽅是扣缴义务⼈,履⾏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2〕285号)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的时间进⾏了明确规定。具体区分两种情况:
1.先履⾏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续
股权交易各⽅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
义务的转让⽅或受让⽅,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续。
2.股权变更登记与纳税申报同时进⾏
股权交易各⽅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商⾏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
时,应填写《个⼈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纳税地点
个⼈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以发⽣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或扣缴义务⼈应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库⼿续。
四、个⼈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以转让财产的收⼊额减除财
产原值和合理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所得税,按次征收。具体计算⽅法为: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取得股权所⽀付的⾦额-转让过程中所⽀付的相关合理费
⽤)×20%,其中,合理费⽤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付的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定及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
定,个⼈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公告列举的⽅法核定。
六、股权转让取得违约⾦收⼊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收⼊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个⼈因受让⽅个⼈未按规定期限⽀付价款⽽取得的违约⾦收⼊,按照“财产转让所
得”项⽬计算缴纳个⼈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
功,取得的违约⾦收⼊不需缴纳个⼈所得税。
七、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股权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60号)规定,职⼯个⼈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所得税,但个⼈将股权
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额减除个⼈取得该股份时实际⽀付的费⽤⽀出和合理转让费⽤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
得”项⽬计征个⼈所得税。⽽对职⼯个⼈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
息、股息、红利”项⽬征收个⼈所得税。
⼋、原价回购已转让股权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若股权
转让合同履⾏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则转让⼈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应当依法缴纳个⼈所得
税。转让⾏为结束后,当事⼈双⽅签订并执⾏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次股权转让⾏为,对前
次转让⾏为征收的个⼈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0:12: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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