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病、事、婚、产、年休假等15类假期规定及待遇依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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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名HR,最重要的就是了解各种假期规定和待遇,今天就给⼤家分享最新最全的15类法定假⽇的规定和待遇。
(1)法定节假⽇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放假办法》国令第644号
第⼆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
(⼀)新年,放假1天(1⽉1⽇);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初⼀、初⼆、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
(四)劳动节,放假1天(5⽉1⽇);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1⽇、2⽇、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及纪念⽇:
(⼀)妇⼥节(3⽉8⽇),妇⼥放假半天;
(⼀)妇⼥节(3⽉8⽇),妇⼥放假半天;
(⼆)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童放假1天;
(四)中国⼈民解放军建军纪念⽇(8⽉1⽇),现役军⼈放假半天。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应当在⼯作⽇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如果适逢星期六、
星期⽇,则不补假。
延伸问题:妇⼥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公司可以不放假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对此问题进⾏了规定,部
分公民放假的节⽇期间,公司安排职⼯⼯作,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
⼥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作的职
⼯,单位应⽀付⼯资报酬,但不⽀付加班⼯资。如果该节⽇恰逢星期六、星期⽇,单位安排职⼯加班⼯作,则应当依法
⽀付休息⽇的加班⼯资。
(2)带薪年休假
依据1:《职⼯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资的;
(三)累计⼯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2个⽉以上的;
(四)累计⼯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3个⽉以上的;
(五)累计⼯作满20年以上的职⼯,请病假累计4个⽉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产、⼯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本⼈意愿,统筹安排职⼯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
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产、⼯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
安排。
依据2:《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连续⼯作满12个⽉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累计⼯作时间确定。职⼯在同⼀或者不同⽤⼈单位⼯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规定 视同⼯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作时间。
第五条 职⼯新进⽤⼈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
后不⾜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历天数÷365天)×职⼯本⼈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条 ⽤⼈单位与职⼯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当年已⼯作时
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但折算后不⾜1整天的部分不⽀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
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但折算后不⾜1整天的部分不⽀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历天数÷365天)×职⼯本⼈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
休假天数。
延伸拓展:
劳动者个⼈的累计⼯作年限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作年限。
(3)婚嫁&丧假
国营企业规定依据: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1、职⼯本⼈结婚或职⼯的直系亲属(⽗母、配偶和⼦⼥)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 酌情
给予⼀⾄三天的婚丧假。
2、职⼯结婚时双⽅不在⼀地⼯作的;职⼯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本⼈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
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职⼯的岳⽗、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
延伸拓展:
2021年各地逐渐修改《⼈⼝计划与⽣育条例》,增加了婚假&产假的天数,具体可以查看下表:
地区共计婚假天数
北京10天
上海10天
江西省18天
安徽省13天
辽宁省10天
西藏10天
江苏省13天
贵州省13天
海南省13天
陕西省13天
吉林省15天
吉林省15天
福建省15天
重庆15天
青海省12天15天
15天
⿊龙江省
(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5天)
云南省18天
河北省18天
内蒙古18天
21天
河南省
(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8天)
新疆23天
⼭西省30天
⽢肃省30天
湖北省3天
四川省3天
⼴东省3天
天津10天
浙江省3天
⼭东省3天
宁夏3天
湖南省3天
⼴西省3天
(4)探亲假
依据:《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条 凡在国家机关、⼈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作满⼀年的固定职⼯,与配偶不住在⼀起,⼜不能在公
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亲、母亲都不住在⼀起,⼜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
规定探望⽗母的待遇。但是,职⼯与⽗亲或与母亲⼀⽅能够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探亲假期:
(⼀)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次,假期为三⼗天。
(⼆)未婚职⼯探望⽗母,原则上每年给假⼀次,假期为⼆⼗天。如果因为⼯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
职⼯⾃愿两年探亲⼀次的,可以两年给假⼀次,假期为四⼗五天。
(三)已婚职⼯探望⽗母的,每四年给假⼀次,假期为⼆⼗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与配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
在内。
第四条 凡实⾏休假制度的职⼯(例如学校的教职⼯),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
补⾜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的探亲待遇,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
定。
享受待遇:
职⼯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参加⼯作满⼀年及其以上的职⼯;
2.同配偶不住在⼀起,同⽗亲和母亲都不住在⼀起;
3.不能利⽤公休假⽇团聚的。
(5)产假&陪产假
依据:《⼥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
⼉,增加产假15天。⼥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延伸拓展:
2021年各地逐渐修改《⼈⼝计划与⽣育条例》,增加了产假&陪产假的天数,具体可以查看下表:
地区产假陪产假
北京158天15天
上海158天10天
江西省188天30天
安徽省158天30天
辽宁省158天20天
西藏365天30天
江苏省128天15天
贵州省158天15天
海南省最多190天15天
158天15天
陕西省
(⽣育三孩再增加半年)(⽣育三孩再增加15天)
吉林省158天15天
福建省158天-180天15天
重庆178天20天
青海省188天15天
⿊龙江省180天15天
云南省150天30天
⼀孩、⼆孩158天
河北省
三孩188天;
15天
内蒙古158天25天
河南省拟增⾄190天30天
新疆158天15天
⼭西省158天15天
⽢肃省180天30天
湖北省158天15天
四川省158天20天
⼴东省178天15天
天津158天15天
⽣⼀孩共可休158天
浙江省
⼆孩、三孩各188天
15天
⼭东省158天15天
宁夏158天25天
湖南省158天20天
⼴西省148天25天
(6)育⼉假
依据:《国务院未成年⼈保护⼯作领导⼩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保护⼯作的意见》
《国务院未成年⼈保护⼯作领导⼩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保护⼯作的意见》印发,明确25条重点任务,其中,在强化家庭
监护责任⽅⾯,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持政策。 要求全⾯落实产假等⽣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励有条件的
地区探索开展育⼉假试点。
延伸拓展:
2021年各地逐渐修改《⼈⼝计划与⽣育条例》,增加了育⼉假的天数,具体可以查看下表:
地区育⼉假
北京孩⼦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各5个⼯作⽇育⼉假
上海孩⼦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各5天育⼉假
江西省孩⼦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各10天育⼉假
安徽省孩⼦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各10天育⼉假
辽宁省孩⼦三周岁前,夫妻双⽅每年各10天育⼉假
西藏-
江苏省⿎励男⽅所在⽤⼈单位安排男⽅享受不少于5天的育⼉假
江苏省⿎励男⽅所在⽤⼈单位安排男⽅享受不少于5天的育⼉假
贵州省孩⼦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各10天育⼉假
海南省孩⼦3周岁前,夫妻双⽅每年各10天或任意⼀⽅每天1⼩时育⼉时间(拟增)
陕西省孩⼦三周岁前,夫妻双⽅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拟增)
吉林省⽀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假
福建省孩⼦三周岁前,夫妻双⽅每年各10天育⼉假
重庆
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中的⼀⽅可以休育⼉假⾄孩⼦⼀岁或者夫妻双⽅在孩⼦满6周岁前
每年累计休5-10天育⼉假
青海省孩⼦三周岁前,⿎励⽤⼈单位给予夫妻双⽅每年各10天育⼉假
⿊龙江
孩⼦三周岁前,夫妻双⽅每年各10天育⼉假
省
云南省孩⼦三周岁前,夫妻双⽅每年各10天育⼉假(拟增)
河北省孩⼦三周岁前,夫妻双⽅每年各10天育⼉假
内蒙古拟增
河南省孩⼦三周岁前,夫妻双⽅每年各10天育⼉假
新疆-
⼭西省孩⼦三周岁前,夫妻双⽅每年各15天育⼉假
⽢肃省孩⼦三周岁前,夫妻双⽅每年各15天育⼉假
湖北省孩⼦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各10天育⼉假
四川省孩⼦三周岁前,夫妻双⽅每年各10天育⼉假
⼴东省拟增设
天津孩⼦三周岁前,夫妻双⽅每年各10天育⼉假
浙江省孩⼦三周岁前,夫妻双⽅每年各10天育⼉假
⼭东省孩⼦三周岁前,夫妻双⽅每年各10天育⼉假(拟增)
宁夏孩⼦三周岁前,夫妻双⽅每年各10天育⼉假
湖南省孩⼦三周岁前,夫妻双⽅每年各10天育⼉假(拟增)
⼴西省拟增设
(7)产前假&孕期产前检查假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放假办法》国令第644号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以上(含七个⽉)的⼥职⼯,⼀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间休息⼀⼩时,并扣除
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天。休假期间,其⼯资不得低于百分之⼋
⼗。
延伸拓展:
注意,怀孕七个⽉以上(含七个⽉)⼥职⼯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8)哺乳假
依据:《⼥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规定:⽤⼈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安排1⼩时哺乳时间;⼥职⼯⽣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
(9)痛经假
依据:《⼥职⼯保健⼯作规定》
1993年由原卫⽣部、全国总⼯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职⼯保健⼯作规定》指出, 患有重度痛经及⽉经过多的⼥职
⼯,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
延伸拓展:
⽬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性规定中明确了⼥性劳动者的这⼀权益。
(10)病假
依据:《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关于
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
1、病假医疗期:任何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本⼈实际参加⼯作年限
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定的医疗期。
2、病假⼯资:职⼯患病或⾮因⼯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
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对于病假⼯资,⽤⼈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进⾏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
⼯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职⼯全年⽉平均⼯作天数和⼯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
67.4⼩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平均⼯资。
(11)医疗期
依据:《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 给予
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
(⼀)实际⼯作年限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五年以上的为六个⽉。
(⼆)实际⼯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九个⽉;⼗年以上⼗
五年以下的为⼗⼆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个⽉;⼆⼗年以上的为⼆⼗四个⽉。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的按六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的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的按⼗五个⽉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的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的按⼆⼗四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个⽉的按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上⾯这段⽂字很长,不太好理解,只是给⼤家⼀个政策依据参考,直接看下⽅表格就OK了!
⼀表看懂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法▽
(12)⼯伤假(停⼯留薪期)
依据:《⼯伤保险条例》
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 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
单位按⽉⽀付。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伤职⼯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伤职⼯在停⼯留薪期满后仍需的,
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由所在单位负责。
(13)公司经营性放假
依据:⼯资⽀付条例
⽤⼈单位⾮因劳动者原因停⼯、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个⼯资⽀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付其⼯
资。
超过⼀个⼯资⽀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新约定的标准⽀付⼯资;⽤⼈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
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百分之⼋⼗⽀付劳动者⽣活费。
(14)假
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5号)
第⼀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
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 ,企业应当⽀付职⼯在此期间的⼯作报酬。"
⼈⼒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社部发
〔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或劳动者不
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或者企业复⼯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式提供正常劳动
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停产期间⼯资⽀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个⼯资⽀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
标准⽀付⼯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活费,⽣活费标准按地⽅有关规定执⾏。”
(15)独⽣⼦⼥护理假
依据:《⽼年⼈权益保障条例》、《⼈⼝计划与⽣育条例》
在地⽅性政策中,⼀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母待遇的⽼年⼈,患病住院期间,⽤⼈单位应
当⽀持其⼦⼥进⾏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不完全统计,截⾄⽬前,已⾄少有 福建、⼴西、海南、湖北、⿊龙江、淮安、⼴州、重庆、四川、河北、⼭西、河
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在内的16地出台了“独⽣⼦⼥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省规定独⽣⼦⼥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20⽇,⿊龙江省规定独⽣⼦⼥护理假每年
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年⼈的权益, 四川、⿊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独⽣⼦⼥也可带薪护理,时长略短于独⽣⼦
⼥,但可达到7-10⽇。
各省份均规定了 ⼦⼥带薪护理需满⾜“⽼年⼈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份的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年⼈
患病住院期间不能⾃理”的条件,重庆市还规定了“⽼年⼈患病住院且需要⼆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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