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文件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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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商改发[2007]49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5〕 19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 2 号) ,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现就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提出以下 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 展,在繁荣国内市场、扩大居民消费、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面发挥 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应用水平比 较低,交易环境有待改善,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有待提高,电 子商务信息披露、资金支付和商品交付等行为还有待规范。因此,促进电子商务 规范发展, 引导交易参与方规范各类市场行为, 是防范市场风险、 化解交易矛盾、 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行为,优化网络交易环境 规范网络交易各方的信息发布和传递行为,提高各类商务信息的合法性、 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便捷性。 (一)规范电子商务信息发布内容。提倡在线交易的真实身份,引导交易 各方如实发布商品及服务信息,保存交易记录信息,并对难以确认和不可预测的 风险信息予以声明。防范和制止交易各方在线发布危险化学品、支、等违 禁品以及情等非法服务的交易信息。 (二)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方式。引导企业合法地运用网络服务器平台、 、网络广告、搜索引擎推广等方式发布和传递商务信息。防范和制止恶 意链接、干扰性邮件、隐性网络广告等不当宣传方式。 (三)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 障制度, 采取有效的网站安全保障措施、 企业信息保密措施和用户信息安全措施, 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盗取商业秘密和提供用户信息给第三方以牟取利益的行 为。 (四)保障信息的有效传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形式便捷、更新迅速 的信息服务,防范和制止阻碍消费者查询商品信息和自由选择商品的行为,保障 商家和客户之间信息交流的及时顺畅。 (五)打击电子商务领域

的欺诈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打击电子商务活动中 存在的虚假宣传、质量欺诈等行为。借助各类渠道、资源和力量,防范和制止利 用网络发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保障商品(服务)的

质量、性能、规格、价格等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促进网络市场和谐有序 提倡合法规范、公平公正的网上营销、电子签约和售后服务等行为,防范 和化解电子商务中的各类交易纠纷。 (一)规范用户注册和会员发展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以合法、公开、 透明的方式吸引用户注册、发展会员,防范和制止以收取高额费用或购买商品为 前提条件的发展会员行为,杜绝以互联网为隐蔽手段的传销行为。鼓励第三方交 易平台的提供者以实名注册为条件提供网上店铺开设服务, 建立交易安全保障与 备份制度,发现并及时警示交易风险。 (二)规范各类网上促销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展网上促销活动时 将促销方式、规则、期限、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促销内容在网站上公 开发布。 防范和制止在网上折价促销、 网上赠品促销、 积分促销、 网上点击抽奖、 网上联合促销等活动中出现的虚构原价、实物不符、拖延发放赠品和幕后操作等 现象。 (三)规范电子签约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制定合法公正的用户协议, 确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并保证用户在接受协议前能够便利完整地阅知其 内容。防范和制止以欺诈、恶意串通等不法手段促成协议签订的行为。提倡企业 在修改用户协议时,提前以有效方式通知用户,并注明修改原因和变动内容。 (四)规范网上拍卖经营行为。规范网上拍卖方以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方 的经营行为,引导经营者遵守《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清晰、完整地 表述拍卖标的,制定公平合理的网上拍卖规则条款。 (五)规范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公开发 布并严格执行售后服务和换货退货制度。防范和制止企业逃避售后责任、拖延换 货和拒不受理退货的行为,维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电子支付行为,保障资金流动安全 提倡合法规范、稳妥安全的电子支付,防范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和流转风 险。 (一)规范交易方之间的电子支付行为。增强交易参与方的支付安全意识, 规范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行为。引导企业采取有效的技术 和管理措施,保障支付密码和财务数据安全,形成可靠、便捷的在线资金结算体 系,降低结算成本和支付费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二)规范第三方

电子支付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合法运营,防 范电子支付交易服务风险。 引导电子支付行业规范运营管理, 建立商家信用记录、 交易数据保存、内部信息加密和业务流程监管制度,采取有效的争议和差错处理 方式,形成支付安全的技术和体制保障。引导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机构提高行业 信誉,谨慎稳健运营,防止盲目扩张和无序竞争,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三)防范电子支付金融风险。规范电子支付非银行金融服务,防范网上 非法金融交易活动。加强对沉淀资金的流动性管理,防范和制止以电子支付为手 段的恶意占压资金、非法套现和转移资金以及非法融资行为。协同金融、公安、 工商等有关部门研究电子支付中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统一市场问题,规

范虚拟货币的流通秩序。 五、规范电子商务商品配送行为,健全物流支撑体系 规范和改善电子商务企业的商品配送行为,提高物流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 性。 (一)规范商品配送行为。提倡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站信息查询、邮件提 醒、电话通知等有效方式,实时通告配送信息,明确交货方式和时间。引导电子 商务企业严格遵守商品订单和交易协议,防范和制止配送延误、实物不符、额外 收取运费等行为。提倡电子商务企业在因不可预知和控制的情况影响商品送达 时,及时主动与购买方协商补救方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提高商品配送能力。建立和完善适应电子商务需要的物流配送体系, 促进物流配送信息系统与电子商务的结合,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挖掘社会储 运资源潜力, 提高物流信息采集、 分析、 整合、 调度的效率和物流运输的实载率。 引导与鼓励企业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面向网上商户的社会 化、专业化的物流配送机构,形成覆盖各行业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提高响应能 力和配送效率。 六、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面向社会公众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充分发挥主流媒 体的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形成有效的电子商务宣传引导机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 的电子商务宣传普及活动,进一步提高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水平,增强参与意 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对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不法企业和行为,依法及时予以取缔 和曝光。 (二)推动电子商务法律和政策体系建设。针对信息技术手段与传统流通 方式相结合的新形势、新特点、新问题,推动《电子签名法》《合同法》《互联 、 、 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 行) 》等政策措施在

电子商务领域的贯彻落实,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和政策 环境。 (三)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标准体系。组织和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科研机 构研究制订各类电子商务技术标准、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增强标准化意识,积极进行电子商务技术和管 理的标准化建设。 (四)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众监督相结 合,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建立科学、合 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信息纳入商务领域信 用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用数 据的动态采集、处理和交换,形成有效的企业与个人信用监督约束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促进 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目标任务。

紧密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 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和 配套措施。制订电子商务统计分析标准,建立电子商务应用绩效调研机制和重点 企业联系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促进扶持和规范引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 实处,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发挥骨干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电子商务骨干企业的发展,带 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开展电子商务规范化水平的测评工作,针对具有显著代 表性的骨干企业,研究整理成熟运作模式和优秀解决方案,交流推广发展电子商 务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推进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规范发展。提高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规范发展 意识,鼓励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促进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市场 行为。鼓励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社区便民服务,提高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化和信 息化水平。 (四)重视和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中介组织、行业协会 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信息服务和政策引导,帮助电子商务企业解决实际 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加强与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促进 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搞好学科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培养适应电子商务研究开发、 应用推广需要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国内培训和国际交流,提高 管理人员素质,建立健全专业化电子商务管理人才队伍。 二○○七年十 二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2 号 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 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 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应用初见成效,促进了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但是,与发达 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应用范围不广、水平不高等问题,促进 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急需完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 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有关问 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推进电子商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 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 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新 动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把握发展主动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 选择,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地位。

(三)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措施,将有力地促进商品 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 成与完善,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实行体制创新,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 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 略,走中国特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五)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完善管理体制,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 务质量, 充分发挥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体作用, 建立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协调发展。 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 加强政策法规、 信用服务、 安全认证、 标准规范、在线支付、 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建设, 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推广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 域的应用,以环境建设促进应用发展,以应用带动环境建

设。 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 把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实现形式, 以 技术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 改造传统业务流程, 促进生产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 型转变。 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 围绕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 积极开展电子商 务试点,推进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探索多层次、多模式的中国特电子商务 发展道路,促进各类电子商务应用的协调发展。 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 抓住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机遇, 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 同时,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监管,规范在线交 易行为,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完善政策法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发展 (六)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加紧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明确电子商务发展的目标、 任务和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七)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 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 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 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 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 动网络仲裁、 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 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 国家安全、损害人民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八)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有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快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 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 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性和关键性 领域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在线销售和采购,鼓励企 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政府采购要积极应用电子商务。 (九)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 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 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研究制定促进金融业与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互相支持、 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 加强政府投入对 企业和社会投入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电子商务投资中的主体地位。 四、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

(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的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 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

、权威、公 正的信用服务机构; 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 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 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 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 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注重责任体系建设,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加密和认证技术; 整合现有资源, 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 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 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十二)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 紧完善电子商务的国家标准体系;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 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订电子商 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正,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十三)推进在线支付体系建设。加紧制订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 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积极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引导商业银行、中国 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在线 支付工具; 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 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 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十四)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充分利用铁道、交通、民航、邮政、仓储、商业网点等现有物 流资源,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广泛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优化业务流程,提升物 流业信息化水平, 提高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与装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发挥电子商务与现 代物流的整合优势,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五、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 (十五)继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要不断提升企业信息化 水平,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重组与优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应用,增强产、 供、销协同运作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反应能力、科学决策水平和经济效益。 (十六)重点推进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要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 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相关资源,实现企业间 业务流程的融合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推进企业间的电子商务, 提高企业体的市场反应 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十七)推动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紧密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制订行业电子商

务规范,切实做 好重点行业电子商务试点示范, 推广具有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经验, 探索行业电子商务发展 模式;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机制,促进行业内有序竞争与合作,提高行业的信息化 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提高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扶持服务中 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解决中小企业在投资、人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 进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高商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十九)促进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面向消费者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服务 内容,建立并完善企业、消费者在线交易的信用机制,扩大企业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 之间电子商务的应用规模。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 六、提升电子商务技术和服务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十)发展电子商务相关技术装备和软件。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电子商 务应用技术,鼓励技术创新,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硬件和软件产业化进程,提 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装备能力。

(二十一)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网 络化、 系统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电子商务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咨询服务、 工程监理等服务工作, 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 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业健康 发展。 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 (二十二)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电子商务的宣 传、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的引导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 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公民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 (二十三)加强电子商务的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 建设, 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加强电子商务理论研 究;改造和完善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多渠道强化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各行业 不同层次人员的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八、加强交流合作,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电子商务重 要规则、条约与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密切跟踪研究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 加强技术合作,推动市场融合,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的整体

水平。 (二十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企业要强化国际竞争意识, 积极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 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发挥信息资源优势,为企业走向 国际市场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优质的服务。 发展电子商务是党中央、 国务院作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 信息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战略决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电 子商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同配合,制定并不断完善加快电子商 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 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 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应用初见成效,促进了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但是,与发达 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应用范围不广、水平不高等问题,促进 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急需完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 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有关问 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推进电子商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 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 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新 动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把握发展主动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 选择,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地位。 (三)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措施,将有力地促进商品 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 成与完善,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实行体制创新

,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 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 略,走中国特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五)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完善管理体制,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 务质量, 充分发挥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体作用, 建立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协调发展。 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 加强政策法规、 信用服务、 安全认证、 标准规范、在线支付、 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建设, 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推广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 域的应用,以环境建设促进应用发展,以应用带动环境建设。 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 把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实现形式, 以 技术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 改造传统业务流程, 促进生产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 型转变。 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 围绕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 积极开展电子商 务试点,推进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探索多层次、多模式的中国特电子商务 发展道路,促进各类电子商务应用的协调发展。 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 抓住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机遇, 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 同时,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监管,规范在线交 易行为,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完善政策法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发展 (六)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加紧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明确电子商务发展的目标、 任务和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七)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 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 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 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 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 动网络仲裁、 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 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 国家安全、损害人民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八)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有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快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 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 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

性和关键性 领域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在线销售和采购,鼓励企 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政府采购要积极应用电子商务。

(九)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 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 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研究制定促进金融业与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互相支持、 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 加强政府投入对 企业和社会投入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电子商务投资中的主体地位。 四、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 (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的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 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 正的信用服务机构; 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 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 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 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 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注重责任体系建设,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加密和认证技术; 整合现有资源, 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 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 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十二)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 紧完善电子商务的国家标准体系;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 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订电子商 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正,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十三)推进在线支付体系建设。加紧制订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 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积极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引导商业银行、中国 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在线 支付工具; 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 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 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十四)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充分利用铁道、交通、民航、邮政、仓储、商业网点等现有物 流资源,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广泛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优化业务流程,提升物 流业信息化水平, 提高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与装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发挥电子商务与现 代物流的整合优势,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

用。 五、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 (十五)继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要不断提升企业信息化 水平,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重组与优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应用,增强产、 供、销协同运作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反应能力、科学决策水平和经济效益。 (十六)重点推进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要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 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相关资源,实现企业间 业务流程的融合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推进企业间的电子商务, 提高企业体的市场反应 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十七)推动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紧密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制订行业电子商务规范,切实做 好重点行业电子商务试点示范, 推广具有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经验, 探索行业电子商务发展 模式;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机制,促进行业内有序竞争与合作,提高行业的信息化 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提高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扶持服务中 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解决中小企业在投资、人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 进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高商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十九)促进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面向消费者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服务 内容,建立并完善企业、消费者在线交易的信用机制,扩大企业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 之间电子商务的应用规模。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

六、提升电子商务技术和服务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十)发展电子商务相关技术装备和软件。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电子商 务应用技术,鼓励技术创新,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硬件和软件产业化进程,提 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装备能力。 (二十一)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网 络化、 系统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电子商务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咨询服务、 工程监理等服务工作, 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 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业健康 发展。 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 (二十二)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电子商务的宣 传、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的引导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

各 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公民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 (二十三)加强电子商务的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 建设, 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加强电子商务理论研 究;改造和完善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多渠道强化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各行业 不同层次人员的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八、加强交流合作,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电子商务重 要规则、条约与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密切跟踪研究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 加强技术合作,推动市场融合,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的整体水平。 (二十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企业要强化国际竞争意识, 积极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 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发挥信息资源优势,为企业走向 国际市场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优质的服务。 发展电子商务是党中央、 国务院作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 信息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战略决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电 子商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同配合,制定并不断完善加快电子商 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八日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 23 号

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 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现予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 则

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安全控制 差错处理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 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个人 (以下简称客户) 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 第二条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 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 电话支付、 移动支付、 销售点终端交易、 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

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 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规定。 第五条 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发起行”,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银行。 (二)“接收行”,是指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接收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指电子 支付指令确定的资金汇入银行。

(三)“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 员机、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 返 第二章 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回

第七条 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客户的条件。 第八条 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银行名称、营业地址及; (二)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条件; (三)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四)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 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 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 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 第九条 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 订协议。 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 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 5 年。 第十条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 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认证方式的约定和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 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或未真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后果。 该账户也可用 第十二条 客户可以在其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

于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客户未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客户与银行签订的电子支付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名称和账号;

(二)客户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 (三)双方约定的电子支付类型、交易规则、认证方式等; (四)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义务; (五)银行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交易记录的时间和方式; (六)争议、差错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应及时向银行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 (一)终止电子支付协议的; (二)客户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 (三)约定的认证方式需要变更的; (四)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的; (五)客户与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应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 第十五条 客户利用电子支付方式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 止为其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返 第三章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回

第十六条 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条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 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 5 年。 第十八条 发起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 整性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发起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应能够向 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 发起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条 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 确认。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支付指令需转换为纸质支付凭证的,其纸质支付凭证必须记载以下事项(具体 格式由银行确定): (一)付款人开户行名称和签章;

(二)付款人名称、账号; (三)接收行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账号; (五)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六)发起日期和交易序列号。 返 第四章 安全控制 回

第二十三条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采用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等应当符合有关 规定。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针对与电子支付业务活动相关的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 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银

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 单笔金额不应超过 1000 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 5000 元人民币。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 单笔金额不得超过 5 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 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第二十六条 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保证重要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性、数 据存储的完整性、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管理在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密码、密钥等认 证数据。 第二十七条 银行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 银行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当 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及时或定期向客户提供交易记录、 资金余额和账户状态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银行应与客户约定, 第二十九条 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一)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防止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发生有意或无意的危害数据完整性 和可靠性的变化,并具备有效的业务容量、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计划; (二)保证电子支付交易与数据记录程序的设计发生擅自变更时能被有效侦测;

(三)有效防止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和修改过程中被篡改,任何对电子 支付交易数据的篡改能通过交易处理、监测和数据记录功能被侦测; (四)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纸介质或磁性介质的方式进行妥善保 存,保存期限为 5 年,并方便调阅。 第三十条 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 (一)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须经合理授权和确认; (二)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 查看或非法截取; (三)第三方获取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关于数据使用和保护 的标准与控制制度; (四)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均须登记,并确保该登记不被篡改。 管理人员以及系统服务商有合理 第三十一条 银行应确保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 的授权控制: (一)确保进入电子支付业务账户或敏感系统所需的认证数据免遭篡改和破坏。对此类篡

改都应 是可侦测的,而且审计监督应能恰当地反映出这些篡改的企图。 (二)对认证数据进行的任何查询、添加、删除或更改都应得到必要授权,并具有不可篡改的日 志记录。 第三十二条 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的职责分离: (一)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进行测试,确保职责分离; (二)开发和管理经营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人员维持分离状态; (三)交易程序和内控制度的设计确保任何单个的雇员和外部服务供应商都无法独立完成一项交 易。 但银 第三十三条 银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部分电子支付业务外包给合法的专业化服务机构, 行对客户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不因外包关系的确立而转移。 银行应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 并确立一套综合性、 持续性的程序, 以管理其外包关系。 提倡由合法的 第三十四条 银行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的, 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如客户因依据该认证服务进行交易遭受损失,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 自己无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境内发生的人民币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处理及资金清算应在境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保证对电子支付交易信息进行完整的记录和按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 第三十七条 银行应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 返 第五章 差错处理 回

第三十八条 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应遵守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 并明确权限和 第三十九条 银行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业务人员负责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工作, 职责。 第四十条 银行应妥善保管电子支付业务的交易记录,对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应详细备案登记, 记录内容应包括差错时间、差错内容与处理部门及人员姓名、客户资料、差错影响或损失、差错原因、 处理结果等。 第四十一条 由于银行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客户资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户损失,并及时通知和协助客户补救。 第四十二条 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 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 追偿。 未适当执行或迟延 第四十三条 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对电子支付

指令未执行、 执行致使客户款项未准确入账的,应及时纠正。 第四十四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 被盗或遗失,应按约定方式和程序及时通知银行。 并且其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通 第四十五条 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 过发起行的安全程序的,发起行应积极配合客户查原因,尽量减少客户损失。 第四十六条 客户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 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程序和方式通知银行。银行应积极调查并告 知客户调查结果。 银行发现因客户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主动通知客户改正

或配合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应当采取积 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返 第六章 附 则 回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信息办 【发布文号】发改高技[2007]1194 号 【发布日期】2007 年 6 月 1 日 【涉及领域】电子商务 【政策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出 台,对强化政策导向,突出建设重点,推进法制建设,加强市场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电 子商务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起到重要的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信息办 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省会城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经委)、信息办,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06-2020 年国家信息化 发展战略》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提出的编制规划要求, 围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确立的中心任务,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 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前言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 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 已经成为主要发达 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 “十一五”是我国发展电子商 务的战略机遇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带动工 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本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

”规划》的组成部分,旨在贯彻落实 《2006-2020 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和 , 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现状与趋势 (一)“十五”电子商务发展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在经历了探索和理性调整后,步入务实发展的轨道,为“十 一五”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电子商务应用初见成效。 电子商务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 国民经济重点行 业和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不断深化,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渐形成。2005 年,全 国企业网上采购商品和服务总额达 16889 亿元,占采购总额的比重约 8.5%,企业网上销售 商品和服务总额为 9095 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近 2%。中小企业成为电子商务的积 极实践者,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约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的 2%。面向消费者的电 子商务模式日益创新, 基于网络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 丰富了人民众的物质和文 化生活。 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现代物流、信用、标准等 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逐步展开。19 家电子认证机构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近 20 家商业 银行开办电子银行服务,第三方电子支付业务稳步上升。物流专业化、社会化和信息化程度 逐步提高。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40 余项电子商务和物流标准陆续颁布,标准 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深化。 电子商务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基于网络的产品、技术与服务的创新能力稳步提升,自主 发展态势日渐显现。在线交易、电子支付、电子认证、现代物流等领域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 究开发取得突破性进展, 行业、 区域及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加快发展, 基础电信运营商、软件供应商等涉足电子商务服务,新型业务模式不断涌现。300 多所院校 开设了电子商务专业,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陆续展开,培养了一批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立了电子商务的战略地位, 电子 商务发展若干意见明确了发展方向和重点, 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各 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配套措施, 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力度。 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 不断增强,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电子认证、在线支付、 现代物流、信用、安全防护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尚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发展 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的完整性、配套

性和协调性不足,市场适用性需要 进一步加强;企业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滞后,普及应用水平亟待提高。电 子商务在加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二)发展趋势

全球电子商务日趋活跃,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我国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机遇期。 电子商务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加速形成经济竞争新态势。 电子商务广泛深入地渗透到 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改变着传统经营管理模式和生产组织形态,正在突破国家和 地区局限,影响着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加速经济全球化进程。发达国家 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把电子商务作为强化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 制定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和行动 计划,力求把握发展主动权。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高和市场化进程加快,大力发展电子 商务已成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合作的必然选择。 电子商务服务业蓬勃发展, 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技术创新加速社会专业化分 工,为电子商务服务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包服务、信息 技术外包服务规模逐渐扩大,模式不断创新。网络消费文化逐步形成,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 务服务范围不断拓宽, 网上消费服务模式日渐丰富。 电子商务服务业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推动经济社会活动向集约化、高效率、高效益、可持续方向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基础条件日趋成熟,步入快速发展新阶段。 “十一五”期间,我国国民经 济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经济总量持续扩大, 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广阔 的市场空间。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推进经济增长 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力度继续加大,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需求更加强劲。全球范围内资源、 市场、 技术、 人才的国际竞争愈加激烈, 进一步激发了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动力持续增强,我国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期。 二、发展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发展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 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 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 的发展思路,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的 中心任务,完善发展环境,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应用水平,培育服务产业,走出一条有中国 特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完善发展环境。以构建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为核心,统筹发

展全局,突破瓶颈制约, 强化政策导向,突出建设重点,推进法制建设,加强市场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电子商务 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创新发展模式。以促进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为着力点,面向 发展前沿,立足自主创新,坚持需求导向,务求实用高效,探索多层次、多类型的电子商务 模式。 ——提高应用水平。以培育电子商务应用主体为基础,提高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 深化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 普及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电子商务服务, 推进电子商务 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

——培育服务产业。以大力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为切入点,培育龙头企业,发展新 型服务,扩大服务领域,促进服务贸易,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带动就业增长。 (二)主要目标 围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到 2010 年,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支撑体 系、技术服务和推广应用协调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电子商务服务业成为重要的新兴产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大幅提高并取得明显成效。 ——网络化生产经营方式基本形成, 企业间业务协同能力明显加强, 网上采购与销售额 占采购和销售总额的比重分别超过 25%和 10%。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水平大幅提高, 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达到中小企业总数的 30%。网络消费成为重要的消费形态。 ——基本形成以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为主流的发展态势, 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 业务外 包服务和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业初具规模。 ——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明显加快, 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关键技术装备与软件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 40%。 ——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基本满足应用需求,法律法规、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基本适应 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企业管理人员五年内普遍接受信息化培训,掌握信息化基本技能。 三、主要任务 (一)普及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提高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 大力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持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 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相关资 源,促进企业间的业务协同。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倍增作用,深化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改 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增强企业体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提高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 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中小企业积极运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在线销售、采购等生 产经营活

动,降低中小企业在投资、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提高生产经营和流通效率。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应用。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引入市场机 制,鼓励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 子化。各级政府要积极运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切 实发挥政府在电子商务应用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积极推进交易服务。紧密结合行业、区域特点,创新交易模式,深度开发和充分利用信 息资源,发展面向行业、区域、企业及消费者的第三方交易及相关信息增值服务。探索移动 电子商务应用,发展新型服务模式,进一步增强电子商务应用的渗透性。推广电子商务在国 际贸易与经济合作中的应用, 加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 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

场、两种资源,强化国际竞争优势。 加快发展业务外包服务。扶持基于网络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现代物流、财务管理等 生产经营性业务外包服务, 培育在线人力资源、 管理咨询、 技能培训等辅助性业务外包服务。 鼓励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整合旅游、 教育、 文化、培训、 保险、 医疗保健等服务业资源, 提高服务水平,带动传统服务业快速发展。 稳步推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软件供应商、系统集成商的业务转 型,发展面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处理、数据托管、应用系统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降 低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应用成本,促进专业化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业发展。 (三)着力完善支撑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协调发展 健全电子认证体系。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发展和采用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 整合现有资源, 完善电子认证基础设施, 规范电子认证服务, 建立布局合理的电子认证体系,实现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认证服务。 加快在线支付体系建设。加紧制定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施, 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研究制定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管理措施, 实现银行与第三方支 付服务的衔接协同。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标准规范的在线支付平 台。大力推广银行卡等电子支付工具,推动网上支付、电话支付和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工具 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充分利用铁道、公路、水路、民航、邮政、

仓储、商业网点等现有 物流资源,完善信息平台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广泛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优化 业务流程,促进物流信息资源共享,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与装备 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 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 用。 推进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 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 正的信用服务机构。 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 推进在线信用信息服务 平台建设,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形 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 围绕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环节,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 机构研究制定物品编码、电子单证、信息交换、业务流程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 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 (四)鼓励电子商务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发展能力 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紧密结合应用需求, 着力解决制约电子商务应用 的重大科技问题,重点突破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加密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管理、供 应链管理、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加大无线射频识别、智能终端等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力度,

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与软件,推进综合集成应用,加快产业化进程。 加强电子商务创新能力建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基础研究, 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现有资源与技术力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工程化 研究开发机制,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技术验证与系统集成,加快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强 化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服务, 提高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企业要紧密结合行 业特点和应用需求,加强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融合。 (五)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电子商务秩序 依据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间电子商 务的相互协作和发展。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及公众的职责与义务,加强对电 子商务从业人员、企业及相关机构的管理,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研究制定电子商 务监督管理规范,逐步建立虚拟货币、电子合同、网上产品与服务信息的监测体系,加大对 网络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防范电子商务各类经营风险。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中虚假

交易、网 上等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促进电子商务普及应用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工作, 强化守法、 诚信、 自律观念的引导和宣传教育, 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 增强企业和公民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 信息安全意识。 加强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和发展战略 研究, 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 各类教育机构要积极与企业合作建立教学实践基 地, 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改造和完善现有教育培训机 构, 多渠道强化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 提高各行业不同层次人员的电子商务应用能 力。 四、重点引导工程 (一)政府采购电子商务试点工程 适时建设政府网上采购业务系统, 制订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标准规范, 健全政府采购信用 评估制度, 逐步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实现政府采购部门、 供应商、 银行、 财政、税务、工商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采购信息发 布和交易、支付、物流、信用、监管等服务。 (二)公共电子商务服务工程 支持面向行业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建设第三方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 发展行业公共信息服务, 推进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 支持条件较好的电信运营商和软件企业, 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采购销售和信息系统外包等服务业务, 降低中小企业信息化成本,提高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三)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工程

支持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标准建设, 为从事贸易活动的企业提供单证 处理、 贸易申报、 物流信息处理、 贸易结算、 跨境电子单证交换等电子商务服务,促进银行、 保险、检验检疫、贸易管理、口岸物流、交通、海关等国际贸易相关机构间的业务协同、数 据共享。 (四)移动电子商务试点工程 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 电信增值业务服务商、 内容服务提供商和金融服务机构相互协作, 建设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广泛应用手机、个人数字助理和掌上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面 向公共事业、交通旅游、就业家政、休闲娱乐、市场商情等领域,发展小额支付服务、便民 服务和商务信息服务,探索面向不同层次消费者的新型服务模式。 (五)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工程 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广泛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无线 射频识别等先进物流技术与装备,

建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为社会提供物流供需信息发 布、服务交易、过程优化与跟踪等服务,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 (六)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工程 适时启动国家电子认证根服务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支持第三方电子认证业务平台建 设。支持虚拟货币、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监测平台建设,逐步规范在线经济活动。支持 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试点示范建设, 探索与政府相关部门、 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间信用 数据共享的实现形式。支持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和电子银行建设,发展在线支付业务。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府部门协调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在政策规划制定和重大项目审理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 形成合力, 强化 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指导。加快税务、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实 现基于网络的跨部门业务协同,推进网上纳税、网上年检、网上申报和电子通关等政府公共 服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信用管理、在线支付、网上交易税收征管、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 快制定虚拟货币、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管理办法。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 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理论、 关键技术和重大政策研究的财政支持, 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 渠道。加强政府对共性技术开发、重大装备研制、重点应用示范的引导性投入,支持电子商 务领域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和利用。 对开展信用信息、 电子认证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和从事 电子商务交易服务、 技术外包服务等高技术服务的企业, 允许享受与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同等 优惠的财税政策。 (四)建立多元投资机制 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 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研究制定促进金融业与电子 商务相关企业互相支持、 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 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电子商务投资中的主体地 位,积极培育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促进创业投资与电子商务企业自 主创新有机结合。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电子商务发展领域,政府运用投资补助、贴息 等多种手段,分步骤、有重点地予以支持。 (五)建立电子商务评价体系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能力认证制度, 引导形成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 促进电子商 务有序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研究电子商务绩效评价指标,逐步形成企业自 我评价

和社会中介评价相结合的互动机制, 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统 计制度,将电子商务统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 (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积极参与多、 双边国际电子商务谈判和有关规则标准的制定。 鼓励企业及相关机构积极 参与电子商务国际标准、 贸易规则的制定和修订。 加强国际市场和国际贸易的公共信息服务, 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国际市场。 研究国际电子商务发展动态, 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整体 水平的提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信息办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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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发布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CFCA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 2 号) 现发布《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 2005 年 3 月 31 日 .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 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受国家密码管理局的委托,依据本办法承 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采用密码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第三方电子认证 服务的系统(以下称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商用密码。 第四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 许可证》 。 第五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子认证服 务系统; (二)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由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资质的单位承建; (三)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采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是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的产品; (四)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安全性审查。 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密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密码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三)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安全性审查的通知(复印件)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密码管理局。 第八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报送 的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予 以许可的,发给《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应当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 全技术规范》 。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的,事先将具体方 案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事后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安全性审查,通过审查的 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擅自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的,由 国家密码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拟继续提供电子认证 服务的,所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 规范》并通过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的技术鉴定的,只需持书面申请领取《电子认证 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 第十三条 《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密码管理局 发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

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 、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向参与者提供支付 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包括: (一)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等纸质支付指 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二) 为银行卡等卡类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指令的交换 和计算以及提供专用系统的法人组织;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及个人之间提供电子支 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四)其他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为: (一)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 (二)支付指令是指参与者以纸质、磁介质或电子形式发出 的,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 (三)支付指令的交换是指提供专用的支付指令传输路径, 用于支付指令的接收、清分和发送; (四)支付指令的计算是指对支付指令进行汇总和轧差

; (五)参与者是指接受支付清算组织章程制约,可以发送、 接收支付指令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 支付清算组织按照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范

围不同,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 的法人组织。 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 同)的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省内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 的法人组织。 效 第五条 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 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支付清算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 第七条 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 算结果的资金转账。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支付清算组织依法开展业务, 的干涉。 中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 中国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审批地方性清算组织; 中国人民银行也可授权分支机 构审批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 第十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或者变相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与变更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一条 批准。

支付清算组织的设立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

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 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 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核后,报中国人 民银行审批。 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 后,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批,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立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三)具有熟悉支付清算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

者共同投资设立支付清算组织,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十四条 设立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 1 亿元人民币。 设立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 5000 万元人民币。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清算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要求 可以调整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 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过筹建

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 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支付清算组织, 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支付清算组织的名 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拟任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等 内容;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拟设立支付清算组织的章程(草案) ; (四) 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出资人名称和出资额; (六)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筹建申

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答复,20 个工 作日内不能做出批复的,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 日。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确需延长筹建期限 的, 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申请人在筹建期内不得办理支付清算业务。 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 第十九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 分支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支付清算组织章程;

(三) 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履历及相关的资格证明; (四)运营规划、业务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运营安全 性评 估报告; (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 资 料;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申请成立企业法人支付清算组织的, 还应提供工商行政机关 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开业申

请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开业的决定。核准开业的, 颁发《支付清算业务经营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开业 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尚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申请人凭《支付清算业务经营许 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自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之日起, 无正当理由 6 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 停业 6 个月以上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撤回其经营许 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 证。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组织高级管理人员

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备案制度。 支付清算组织为企业法人的,其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查核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中 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清算组织为非企业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比照 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支付清算 组织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支付清算组织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 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 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两年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 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履历及资格证明;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 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支付清算组织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中国人民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 一款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存在下列变更事

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组织形式; (四)变更营业地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 (七)修改章程;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支付清算组织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付清算组织可以办理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对票据等纸质支付指令进行交换和计算; (二)办理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 (三)办理卡类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 (四)利用网络平台办理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 第二十七条 支付清算组织办理支付清算业务, 应当与各参 与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 以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以确保 支付清算业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按照与参与者的协议办理支

付清算业务, , 并将支付清算结果提交给约定的开户银行办理资金 转账。 应有必要的技术方 第三十条 支付清算组织办理有关业务, 案和手段,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截取,确保支付指令不 被篡改。 第

三十一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保守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知

悉的参与者的商业秘密。 遵守有 第三十二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关会计制度,实行审慎会计原则。 第三十三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

机构定期报送相关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三十四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 支付清算组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 进行审计,并于 4 月 15 日前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

第四章 风险监督

第三十五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建立清算业务风险防范机制, 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 第三十六 应当建立参 第三十六条 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

与者信用风险损失分担的规则和程序。 第三十七 制定应急预 第三十七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建立应急系统, 案,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八条 支付清算组织可以要求参与者提供担保或缴

存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 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 用于抵补参与者因头寸 不足而发生的流动性风险,保证支付清算业务持续进行。 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的权益归参与者所有。 支付清算风险保 证金用于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总金额的 50%, 且不得用于高风险 投资。 其交存的支付 第三十九条 支付清算组织的参与者破产时, 清算风险保证金和所提供的抵押物应优先用于支付清算结果的 清偿。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清算组 织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日 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向被检查者提出质询,并要求限期改 正或整顿。 第四十一 第四十 一 条 支付清算组织不能为参与者提供正常支付清

算服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二) 限期补充资本金; (三)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 接管与终止

第四十二 第四十二条 支付清算组织不能正常运转,严重影响参与者 利益,对经济、金融造成较大影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自行或指 定机构对其进行接管。 被接管支付清算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 接管而变化。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载明下列内容: (一) 被接管的支付清算组织名称; (二) 接管理由; (三) 接管组织的名称; (四) 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支付 清算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利。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接管终止 : (一)接管期限届满前,该清算组织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清算组织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 破产。 第四十六 第四十六条 支付清算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分立或合并需要解散的; (二)经营期限届满的; (三)遇不可抗力,无法正常运行的; (四)符合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第四十七 第四十七条 支付清算组织申请解散,应提前 3 个月向中国

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解散事由; (二)清算方案,包括债权债务的清理、抵押品、担保物品 的处理、财产处置等; (三)拟成立清算组的人员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支付清算组织提出

的解散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同意解散的, 收回其《支付清算业务经营许可证》 ,注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 告。 第四十九条 支付清算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 银行撤回其《支付清算业务经营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运转困难,无法维持经营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条 支付清算组织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 止。其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支付清算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 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二) 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检查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

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 报告; (四)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限期改正或整顿,造成严重 影响的。 第五十二条 支付清算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中国人民 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 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吸收存款、办理资金转账的; (二)从事高风险投资的; (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泄露参与者相关信息、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

付清算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清算

业务,其业务及风险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月 日起施行。

《2006——2020 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全文如下: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进 信息化,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一、全球信息化发展的基本趋势 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 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信息技术不断创新, 信息产业持续发展,信息网络广泛普及,信息化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并逐步 向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演进。进入 21 世纪,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更加深刻。广 泛应用、高度渗透的信息技术正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无 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信息网络更加普及并日趋融合。信息化与经济全球化相互交织,推动着 全球产业分工深化和经济结构调整, 重塑着全球经济竞争格局。 互联网加剧了各种思想文化 的相互激荡, 成为信息传播和知识扩散的新载体。 电子政务在提高行政效率、 改善政府效能、 扩大民主参与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 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挑 战。信息化使现代战争形态发生重大变化,是世界新军事变革的核心内容。全球数字鸿沟呈 现扩大趋势,发展失衡现象日趋严重。发达国家信息化发展目标更加清晰,正在出现向信息

社会转型的趋向; 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主动迎接信息化发展带来的新机遇, 力争跟上时代 潮流。全球信息化正在引发当今世界的深刻变革,重塑世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军事 发展的新格局。加快信息化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 (接下页)


附:全文目录 全文目录 一、全球信息化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我国信息化发展的基本形势 (一)信息化发展的进展情况 (二)信息化发展中值得重视的问题 三、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战略方针 (二)战略目标 四、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 (一)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 (二)推行电子政务 (三)建设先进网络文化 (四)推进社会信息化 (五)完善综合信息基础设施 (六)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七)提高信息产业竞争力 (八)建设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九)提高国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造就信息化人才队伍 五、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行动 (一)国民信息技能教育培训计划 (二)电子商务行动计划 (三)电子政务行动计划

(四)网络媒体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计划 (五)缩小数字鸿沟计划 (六)关键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计划 六、我国信息化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体系 (二)深化和完善信息化发展领域的体制改革 (三)完善相关投融资政策 (四)加快制定应用规范和技术标准 (五)推进信息化法制建设 (六)加强互联网治理 (七)壮大信息化人才队伍 (八)加强信息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完善信息化推进体制

二、我国信息化发展的基本形势 (一)信息化发展的进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20世纪90年代,相继启动了以 金关、 金卡和金税为代表的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 1997年, 召开了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把信息化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作出了以信息化带 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再一 次强调,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十五”期间,国家信息化 领导小组对信息化发展重点进行了全面部署,作出了推行电子政务、振兴软件产业、加强信 息安全保障、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等一系列重要决策。各地区各部门 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不断开拓进取,我国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信息网络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设施。电话用户、网 络规模已经位居世界第一, 互联网用户和宽带接入用户均位居世界第二, 广播电视网络基本 覆盖了全国的行政村。 ——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对经济增长贡献度稳步上升。2005年,信息产业增加 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7.2%,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达到16.6%。电

子信息产

品制造业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已超过30%。掌握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 术。部分骨干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 ——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应用效果日渐显著。 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不断完 善。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能源、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和化工等 行业的信息化水平逐步提高。传统服务业转型步伐加快,信息服务业蓬勃兴起。金融信息化 推进了金融服务创新, 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良好, 科技、 教育、 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信息化步伐明显加快。 ——电子政务稳步展开, 成为转变政府职能、 提高行政效率、 推进政务公开的有效手段。 各级政务部门利用信息技术,扩大信息公开,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政务协同,提高了行 政效率,改善了公共服务,有效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金关、金卡、金税等工程成效显著, 金盾、金审等工程进展顺利。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取得重要进展。 基础信息资源建设工作开始起步, 互联网上中文 信息比重稳步上升,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信息安全保障工作逐步加强。 制定并实施了国家信息安全战略, 初步建立了信息安 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水平明显提高, 互联网信 息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 ——国防和军队信息化建设全面展开。 国防和军队信息化取得重要进展, 组织实施了一 批军事信息系统重点工程, 军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主战武器系统信息技术含 量不断提高,作战信息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信息化基础工作进一步改善。 信息化法制建设持续推进, 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逐步 加强,信息化培训工作得到高度重视,信息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我国信息化发展的基本经验是: 坚持站在国家战略高度, 把信息化作为覆盖现代化建设 全局的战略举措,正确处理信息化与工业化之间的关系,长远规划,持续推进。坚持从国情 出发,因地制宜,把信息化作为解决现实紧迫问题和发展难题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信息技 术在各领域的作用。坚持把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放到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互联互通 和资源共享。坚持引进消化先进技术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相结合,优先发展信息产业,逐步 增强信息化的自主装备能力。 坚持推进信息化建设与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并重, 不断提高基础 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水平。 坚持优先抓好信息技术的普及教育, 提高国民信 息技术应

用技能。 (二)信息化发展中值得重视的问题

当前我国信息化发展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思想认识需要 进一步提高。我国是在工业化不断加快、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条件下推进信息化的,信息化 理论和实践还不够成熟,全社会对推进信息化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第 二,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主要依赖进口。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 体系亟待完善,自主装备能力急需增强。第三,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不高。在整体上,应用水 平落后于实际需求, 信息技术的潜能尚未得到充分挖掘; 在部分领域和地区应用效果不够明 显。第四,信息安全问题仍比较突出。在全球范围内,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垃圾邮件、 系统漏洞、网络窃密、虚假有害信息和网络违法犯罪等问题日渐突出,如应对不当,可能会 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带来不利影响。第五,数字鸿沟有所扩大。信息技术应用水 平与先进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国内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体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和网络普及程度很不平衡,城乡、区域和行业的差距有扩大趋势,成为影响协调发展的新因 素。第六,体制机制改革相对滞后。受各种因素制约,信息化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电信监管 体制改革有待深化,信息化法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快。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信息化发展已具备了一定基础,进入了全方位、多层次推进的新 阶段。抓住机遇,迎接挑战,适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更新发展 理念,破解发展难题,创新发展模式,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 段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三、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战略方针 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是: 以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坚持以改革开放和 科技创新为动力,大力推进信息化,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军事 等领域发展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国家信息化水平,走中国特的信息化道路,促进我国经 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方针是: 统筹规划、 资源共享, 深化应用、 务求实效,面向市场、 立足创新,军民结合、安全可靠。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努力实现网 络、应用、技术和产业的良性互动,促进网络融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信息共享。要以需 求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

基础性作用,探索成本低、实效好的信息化发展模 式。要以人为本,惠及全民,创造广大众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化发展环境。要 把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完善体制机制, 推动原始创新, 加强集成创新, 增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要推动军民结合,协调发展。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正确处 理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安全保发展,在发展中求安全。

(二)战略目标 到 2020 年,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目标是: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基本普及,信息技术自 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信息产业结构全面优化,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国民经济 和社会信息化取得明显成效, 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初步确立, 国家信息化发展的制度环境和 政策体系基本完善,国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显著提高,为迈向信息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具体 目标是: 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发展信息服 务业,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化应用信息技术,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加大 对环境污染的监控和治理,服务循环经济发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 由主要依靠资本和资源投入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转变, 提高经济增长的质 量和效益。 实现信息技术自主创新、 信息产业发展的跨越。 有效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两种资源, 增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突破一批关键技术, 掌握一批核心技术, 实现信息技术从跟踪、 引进到自主创新的跨越,实现信息产业由大变强的跨越。 提升网络普及水平、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抓住网络技术转型的 机遇,基本建成国际领先、多网融合、安全可靠的综合信息基础设施。确立科学的信息资源 观,把信息资源提升到与能源、材料同等重要的地位,为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创造条件。信 息安全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较为完善, 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能力、 中国特的军事变革能力和国民 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电子政务应用和服务体系日臻完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密切结合,网 络化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网络成为先进文化传播的重要渠道,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感召 力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 国防和军队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信息 化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显著增强。 人民众受教育水平和信息技术应用技能显著提高, 为 建设学习型社会奠定基础。 四、我国信

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 (一)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 推进面向“三农”的信息服务。利用公共网络,采用多种接入手段,以农民普 遍能够承受的价格,提高农村网络普及率。整合涉农信息资源,规范和完善公益性信息中介 服务,建设城乡统筹的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适用的市场、科技、教育、卫生保健等信 息服务,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

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技术在能源、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和化 工等行业的普及应用,推进设计研发信息化、生产装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和经营管理 网络化。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推动高能耗、高物耗和高污染行业的改造。推动供应链管理和客 户关系管理,大力扶持中小企业信息化。 加快服务业信息化。优化政策法规环境,依托信息网络,改造和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 发展网络增值服务、电子金融、现代物流、连锁经营、专业信息服务、咨询中介等新型服务 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降低物流成本和交易成本。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率先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 引导人才密集、 信息化基础好的地区率 先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快东部地区知识 和技术向中西部地区的扩散,创造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二)推行电子政务 改善公共服务。逐步建立以公民和企业为对象、以互联网为基础、中央与地方相配合、 多种技术手段相结合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体系。 重视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延伸到街道、 社 区和乡村。逐步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加强社会管理。整合资源,形成全面覆盖、高效灵敏的社会管理信息网络,增强社会综 合治理能力。协同共建,完善社会预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网络运行机制,增强对各种突发性 事件的监控、决策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强化综合监管。满足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规范监管行为的需求,深化相应业 务系统建设。围绕财 政、金融、税收、工商、海关、国资监管、质检、食品药品安全等关 键业务,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相关业务系统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息共享, 促进部门间业务协同,提高监管能力。建设企业、个人征信系统,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 完善宏观调控。完善财政、金融等经济运行信息系统,提升国民经济预测、预警和监测 水平,增强宏观调控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三)建设先进网络文化 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网上传播。 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

化的前进方向, 支持健康 有益文化,加快推进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规范网络文化传播秩序,使 科学的理论、正确的舆论、高尚的精神、优秀的作品成为网上文化传播的主流。

改善公共文化信息服务。鼓励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行业加快信息化步伐, 提高文化产品质量,增强文化产品供给能力。加快文化信息资源整合,加强公益性文化信息 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信息服务体系,将文化产品送到千家万户,丰富基层众文化 生活。 加强互联网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 整合互联网对外宣传资源, 完善互联网对外宣传体系 建设,不断提高互联网对外宣传工作整体水平,持续提升对外宣传效果,扩大中华民族优秀 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倡导网络文明,强化网络道德约束,建立和完善网络行为规 范,积极引导广大众的网络文化创作实践,自觉抵御不良内容的侵蚀,摈弃网络滥用行为 和低俗之风,全面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四)推进社会信息化 加快教育科研信息化步伐。提升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信息化水平,持续推进 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发展 多层次、交互式网络教育培训体系,方便公民自主学习。建立并完善全国教育与科研基础条 件网络平台,提高教育与科研设备网络化利用水平,推动教育与科研资源的共享。 加强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建设并完善覆盖全国、快捷高效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增强 防疫监控、应急处置和救治能力。推进医疗服务信息化,改进医院管理,开展远程医疗。统 筹规划电子病历,促进医疗、医药和医保机构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支持医疗体制改革。 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多层次、多功能的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就 业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改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加快全国社会保 障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 推进社区信息化。整合各类信息系统和资源,构建统一的社区信息平台,加强常住人口 和流动人口的信息化管理,改善社区服务。 (五)完善综合信息基础设施 推动网络融合,实现向下一代网络的转型。优化网络结构,提高网络性能,推进综合基 础信息平台的发展。加快改革,从业务、网络和终端等层面推进“三网融合”。发展多种形 式的宽带接入,大力推动互联网的应用普及。推动有线、地面和卫星等各类数字广播电视的 发展,完成广播电视从模拟向数字的转换。应用光电传感

、射频识别等技术扩展网络功能, 发展并完善综合信息基础设施,稳步实现向下一代网络的转型。

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制度。加快制度建设,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和社会困难体,建立和 完善以普遍服务基金为基础、 相关优惠政策配套的补贴机制, 逐步将普遍服务从基础电信和 广播电视业务扩展到互联网业务。加强宏观管理,拓宽多种渠道,推动普遍服务市场主体的 多元化。 (六)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加快人口、法人单位、地理空间等国家基础信息库 的建设,拓展相关应用服务。引导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鼓励企业、 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大力发展以 数字化、网络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信息服务业,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信息资 源开发利用对节约资源、能源和提高效益的作用,发挥信息流对人员流、物质流和资金流的 引导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加强全社会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对生产、流通、金融、人口流动以及生态环境等领域的 信息采集和标准制定,加强对信息资产的严格管理,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信息资 源的深度开发、及时处理、安全保存、快速流动和有效利用,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优先领 域的信息需求。 (七)提高信息产业竞争力 突破核心技术与关键技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集成创新,突出自 主创新,突破关键技术。选择具有高度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的产品和项目,促进引进消 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用结合,实现信息技术关键领域的自主创新。积聚力量,攻克难关, 逐步由外围向核心逼近,推进原始创新,力争跨越核心技术门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培育有核心竞争能力的信息产业。加强政府引导,突破集成电路、软件、关键电子元器 件、 关键工艺装备等基础产业的发展瓶颈, 提高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 逐步形成技术领先、 基础雄厚、自主发展能力强的信息产业。优化环境,引导企业资产重组、跨国并购,推动产 业联盟, 加快培育和发展具有核心能力的大公司和拥有技术专长的中小企业, 建立竞争优势。 加快“走出去”步伐,鼓励运营企业和制造企业联手拓展国际市场。 (八)建设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全面加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探索和把握信息化与 信息安全的内在规律,主动应对信息安全挑战,实现信息化与信息安全协调发展。坚持立足 国情,

综合平衡安全成本和风险,确保重点,优化信息安全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 等级保护制度,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系

统。加强密码技术的开发利用。建设网络信任体系。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设和完 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提高对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和防范能力,防止有害信息传播。高度重视 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健全完善信息安全应急指挥和安全通报制度, 不断完善信息安全应 急处置预案。从实际出发,促进资源共享,重视灾难备份建设,增强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 息系统的抗毁能力和灾难恢复能力。 大力增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积极跟踪、 研究和掌握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的先进理论、 前沿技术和发展动态, 抓紧开展对信息技术产品漏洞、 后门的发现研究, 掌握核心安全技术, 提高关键设备装备能力, 促进我国信息安全技术和产业的自主发展。 加快信息安全人才培养, 增强国民信息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能力、基础支撑能力、网络舆论宣传 的驾驭能力和我国在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的影响力,建立和完善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长效机 制。 (九)提高国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造就信息化人才队伍 提高国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强化领导干部的信息化知识培训, 普及政府公务人员的信 息技术技能培训。 配合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组织志愿者深入老少边穷地区从事信息化知识和 技能服务。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活动,提高国 民受教育水平和信息能力。 培养信息化人才。构建以学校教育为基础,在职培训为重点,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 结合, 公益培训与商业培训相互补充的信息化人才培养体系。 鼓励各类专业人才掌握信息技 术,培养复合型人才。 五、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行动 为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保证在“十一五”时期国家信息化水平迈上新的台 阶,按照承前启后、以点带面的原则,优先制定和实施以下战略行动计划。 (一)国民信息技能教育培训计划 在全国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基础课程体系,优化课程设置, 丰富教学内容,提高师资水平,改善教学效果。推广新型教学模式,实现信息技术与教学过 程的有机结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及政策扶持力度, 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把信息技能培训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托高等院校、中小学、邮局、科技馆、图书馆、文化站等公益性设施,

以及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

享工程、 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工程等, 积极开展国民信息技能教 育和培训。 (二)电子商务行动计划 营造环境、完善政策,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以企业信息化为基础, 以大型重点企业为龙头,通过供应链、客户关系管理等,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形成完整 的电子商务价值链。 加快信用、 认证、 标准、 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 完善结算清算信息系统, 注重与国际接轨,探索多层次、多元化的电子商务发展方式。 制定和颁布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指南,分类指导,择优扶持,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 信息服务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灵活多样的电子商务活动。 立足产业集聚地区,发挥专业信息服务企业的优势,承揽外包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低成本、 低风险地推进信息化。 (三)电子政务行动计划 规范政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应用,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整 合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体系,全面支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职能。 建立电子政务规划、预算、审批、评估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资金投入的审 计和监督。明确已建、在建及新建项目的关系和业务衔接,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的电子政务财 政预算、基本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 (四)网络媒体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计划 开发科技、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卫生、“三农”、社保等领域的信 息资源,提供人民众生产生活所需的数字化信息服务,建成若干强大的、影响广泛的、协 同关联的互联网骨干网站。 扶持国家重点新闻网站建设。 鼓励公益性网络媒体信息资源的 开发利用。 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网络媒体信息资源建设,开发优秀的信息产品,全面营造健 康的网络信息环境。注重研究互联网传播规律和新技术发展对网络传媒的深远影响。 (五)缩小数字鸿沟计划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社会体之间信息技术应用 水平的差距,创造机会均等、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 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快推进中西部地区的信息网络建设,普及信息服 务。 把缩小城乡数字鸿沟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推进农业信息化和现代农 业建设,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逐步在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免费或低价接入互联网 的公共服务场所,提供电子政务、教育培训、医疗保健、养老救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六)关键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计划 在集成电路

(特别是中央处理器芯片)、系统软件、关键应用软件、自主可控关键装备 等涉及自主发展能力的关键领域,瞄准国际创新前沿,加大投入,重点突破,逐步掌握产业 发展的主动权。 在具有研发基础、 市场前景广阔的移动通信、 数字电视、 下一代网络、 射频识别等领域, 优先启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加快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带动产业发展。

六、我国信息化发展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持我国信息化发展的协调性和连续性, 顺利部署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和战 略行动,提出以下保障措施。 (一)完善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体系 紧密跟踪全球信息化发展进程, 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产业升级换代和转变经济增 长方式的需要,持续深化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动态调整信息化发展目标。 把推广信息技术应用作为修订和完善各类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明确重点,保障资金, 把工业化提高到广泛应用智能工具的水平上来,提高我国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按照西部大开发、 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改造、 中部崛起以及有关国家产业基地和 工业园区的部署,把信息化作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增进区域之间优势互补、实现区域比较 优势的平衡器和助推器。 制定并完善集成电路、软件、基础电子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信息服务业等领域的产业 政策。研究制定支持大型中央企业的信息化发展政策。

(二)深化和完善信息化发展领域的体制改革 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运营服务市场的公平有效竞争。鼓 励和推广各种形式的宽带终端和接入技术。鼓励业务创新,提供市场许可、资源分配、技术 标准、互联互通等方面的支持。 研究探索适应网络融合与信息化发展需要的统一监管制度。 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 消费者利益为重点,加快转变监管理念。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逐步建立以市场调节为主 的电信业务定价体系。 (三)完善相关投融资政策 根据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 加快研究制定信息化的投融资政策, 积 极引导非国有资本参与信息化建设。 研究制定适应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的金融政策, 完善相 关的财税政策。 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和资本退 出机制。 健全和完善招投标、采购政策,逐步完善扶持信息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大国家对信 息化发展的资金投入,支持国家信息化发展所急需的各类基础性、公益性工作,包括基础性 标准制定、基础性信息资源开发、互联网公共服务场所建设、国民信息技能培训、跨

部门业 务系统协同和信息共享应用工程等。 完善并严格实施政府采购政策, 优先采购国产信息技术 产品和服务,实现技术应用与研发创新、产业发展的协同。 (四)加快制定应用规范和技术标准 加强政府引导,依托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主体,加快产业技术标 准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技术应用的技术体制和产业、产品等技术规范和标准,促进网络互联 互通、系统互为操作和信息共享。加快制定人口、法人单位、地理空间、物品编码等基础信 息的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五)推进信息化法制建设 加快推进信息化法制建设,妥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之间的关系,制定 和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方 面的法律法规,创造信息化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信息技术应用的需要,适时修订和完 善知识产权、未成年人保护、电子证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化法制建设中的国际交 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研究和制定。

(六)加强互联网治理 坚持积极发展、加强管理的原则,参与互联网治理的国际对话、交流和磋商,推动建立 主权公平的互联网国际治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 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管理之间的关系,形成适应互联网发展规律和 特点的运行机制。 坚持法律、经济、技术手段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构建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公 民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治理机制,营造积极健康的互联网发展环境。依 法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推动网络信息服务健康发展。 (七)壮大信息化人才队伍 研究和建立信息化人才统计制度,开展信息化人才需求调查,编制信息化人才规划,确 定信息化人才工作重点。建立信息化人才分类指导目录。确定信息化相关职业的分类,制定 职业技能标准。 尊重信息化人才成长规律,以信息化项目为依托,培养高级人才、创新型人才和复合型 人才。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高度重视“走出去,引进来”工作, 吸引海外人才,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参与国家信息化建设。 (八)加强信息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密切关注世界信息化发展动向,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国际交流合作机制。坚持平等合作、 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参与多边组织,大力促进双边合作。准确把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后过渡期的新情况,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

,切实加强信息技术、信息资源、人才培养等 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九)完善信息化推进体制 切实加强领导, 凡涉及信息化的重大政策和事项要经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要抓紧 研究建立符合行政体制改革方向、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信息化推进协调体制。加大政府部 门间的协调力度,明确中央、地方政府在信息化建设上的事权,加强对地方的业务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因地制宜, 加快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科学的信息化统计指标体系,改进信息化绩效评估方法,完 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体系, 使信息化融汇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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