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更新时间:2024-11-05 11:34:4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仓颉造字的传说)

侵占罪

百科名片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

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

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

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

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概念及其构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

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

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

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 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

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

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

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

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

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

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

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

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

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

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

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

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

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

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

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

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

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

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

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

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

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

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

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

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

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

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

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

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

罪治罪科刑。

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

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

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

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

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

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

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

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

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

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

论处。

历史沿革

从历史沿革来看,侵占罪源于公元前1世纪左右的罗马法,在欧洲封建时代是财产犯罪的

一种,直到19世纪侵占罪才完全与盗窃罪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封建社会

法律中,相当于侵占情形的犯罪,一般也包含于盗窃罪之中,视为盗窃。虽然具有侵占罪

罪状及其特征的行为并加以治罪的立法,在中国战国时期就早已存在,但将侵占罪作为明

确独立的罪名并规定有独立法定刑的最早立法是《大清新刑律》,之后的中华民国政府刑

律也都有侵占罪的规定。

中国古代刑法形成最早,刑法制度最为发达,刑法观念最为丰富,故而刑事法制是中国古

代法制最为重要的方面。在中国古代独立罪名体系发展过程中,早期的罪名体系是《法经》

所确立的以盗贼为中心的罪名体系,这种罪名体系在后来的秦律及汉律中一直被沿用下

来。

《法经》中关于贼盗律的规定,其“拾遗”是指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

侵占罪

的行为,也就是当时的侵占行为。秦朝的侵占是指占有他人财物不能如期偿还或不返还的

行为。然而,唐朝却明确将遗失物、埋藏物作为侵占罪犯罪对象加以规定,将“持有对他

人实施擅自使用、诈称灭失、不偿还债务、逾期不还、故意错认为己有的行为”称为侵占

行为。当时,有侵占遗失物、埋藏物、代管物的相关规定。清末的《大清新刑律》中,其

分则第34章中将侵占罪作为类罪加以明确,并在第34章中的第370条、371条、372

条中将“侵占”二字明确作为罪名用语予以规定。并把侵占罪定义为:“侵占他人依共有

权、质权、及其他物权或公署之命令而善意所管有之自己共有物或所有物的行为”。由上

可知,在中国古代虽然很早就有侵占罪的相关规定,但要给其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却是十分

困难的。

从侵占行为加以表述,中国古代界定侵占罪的范围有如下几种:

①非法拾得他人遗失物、埋藏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②占有他人代管物不能如期偿还、或不返还的行为;

③持有对他人实施擅自使用、诈称灭失、不偿还债务、逾期不还、故意错认为己有的行为;

④盗窃行为、职务侵占行为等。

可见,古代对侵占罪的规定是非常广泛的。以上几种情形,都可纳入中国古代侵占罪的范

围。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

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条罪,告

诉的才处理。

特点

1、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

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表现形式为“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所以,侵

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为条件。 3、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

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 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依

刑法第98条的规定由其近亲属告诉的犯罪。

侵占罪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

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

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

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

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

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

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六、标准

数额较大:500020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100000元以上。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属于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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