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
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2.09.30
• 【字 号】鲁办发[2002]9号
• 【施行日期】2002.09.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
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办发[2002]9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
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
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提出以
下要求。
一、深入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
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
度的新举措,对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
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以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
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各级特别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
结合实行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
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
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我省的
《实施细则》,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
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众观念。各职能部门
要充分发挥作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把《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贯彻
落实好。
二、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
处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中央和省里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法规、政策,检查自
己的工作,针对夏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紧制订整改措施。秋征工作结束后,各
地要结合贯彻《暂行办法》,组织力量逐级对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
查。检查的重点是:有无已取消的各种收费、集资项目和达标升级活动;有无违反
新的税费征收和筹资筹劳等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无弄虚作假和搞形式主义的现象。
要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加强众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要把减轻农民负
担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首要目标,严格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完善农民负担监
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工作制度,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
理机制,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捡监察机关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切实负起责任,
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政治纪律,坚
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严禁搞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确保政令畅通。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纠正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我行我素的行为,特别是对由于加重农民负担或干部作风粗暴酿成严重
事件或恶性案件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要严肃案(事)件上报纪
律,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要从严查处。
四、加强领导,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
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深化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
感抓好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落实。要把减轻农民负担
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并把考核结果与对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对本地区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
件、严重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要
建立农民负担问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对农民负担问题突出的地方,上级领导要与
下一级党政领导谈话,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该调整的要坚决
调整,该撤换的要坚决撤换。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坚持党的众路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坚持不懈地把减轻农民负
担工作抓好,不断抓出新成效。
各市、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将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报告省委、
省政府。
2002年9月30日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
策和规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办发[2002]19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体
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市、县(市、区)、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
人和对案(事)件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的领导
人员,以及有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党组织及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获得
合法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规定,擅自制定加重农民负担文件或作出加重农民负担决定并
已实施,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制定和决定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和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下达指令性政绩考核指标或开展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由此增加农民负担
的;
(二)违反规定向农民乱征乱收各种税费(包括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性费用,下
同)的;
(三)违反规定要求农民出资、出物、出劳或者强行以资代劳的;
(四)违反规定向农民集资、摊派和违法对农民的。
第四条 不按规定出具票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决定实施的主要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向农民收税,不出具完税凭证的;
(二)向农民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的;
(三)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出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收据
和用工凭据的;
(四)对农民,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的。
第五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决定实施
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虚报、瞒报农村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的;
(二)违反“一事一议”规定和审批程序强行筹资筹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乡村公益事业金的;
(四)不落实或违反税费减、免、缓政策的;
(五)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
(六)平调、挤占、挪用、克扣“两税”附加等村集体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的。
第六条 向农民强行摊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决定实施的主要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
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按人头、田亩强行摊派各种税费的;
(二)利用管理职权或下达任务指标等手段,强行摊派订阅报刊、书籍或强迫购
买种子(苗)、农药等物品的;
(三)违反规定强制农民参加各种保险及收取各种抵押金、风险金、保证金的;
(四)有其他向农民强行摊派行为的。
第七条 组织“小分队”强征强敛或作风粗暴、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农民的人
身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领导
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导致农民死亡、重
伤、体性事件及其他重大影响案(事)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领导人员撤
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第八条 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规定采取不当措施导
致农民死亡、重伤的,分别给予乡(镇)分管领导人员和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党内严重
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分别给予县(市、区)党政分管领导
人员和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
严重或屡次发生的,分别给予乡(镇)分管领导人员和党政主要领导人员撤销党内职
务至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分别给予县(市、区)党政分管领导人员
和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导致发生干冲突
体性事件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体性事件的,分别给予乡(镇)分管领导人员和党
政主要领导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分别给予县
(市、区)党政分管领导人员和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
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分别给予乡(镇)分管领导人员和党
政主要领导人员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分别给予县
(市、区)党政分管领导人员和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
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设区的市屡次发生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
严重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影响案(事)件的,给予市党政分管领导人员党内警告或
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或记
过处分。
第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及省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
担行为的,给予决定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和
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或开
除公职处分。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案(事)件的,分别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
和第十条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体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其他案(事)件,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
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
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党政分管领导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记大
过处分。
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合并处理,加
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阻挠、抗拒检查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控告人的;
(三)屡查屡犯的;
(四)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制定或作出加重农民负担文件决议、决定尚未实施的;
(三)主动纠正错误行为并挽回影响的;
(四)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
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和内容,在涉
及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晋职、晋级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
序,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责任人员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通报批
评或诫勉、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查、检查和考核结果,向党
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人员责任追究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
织、人事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具体执行。
涉及农民负担的其他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及时移送主管部
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21日印发的《关于对
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办法》(鲁纪发[1997]14号)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3:09: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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