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2017新刑法贪污受贿罪最新司法解释全文
2017年3月28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7
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
过了最新刑法贪污受贿罪的司法解释,那么2017新刑法贪污受贿罪
司法解释的内容都有哪些呢?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如下,
如果您有需要,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
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
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
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
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
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
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
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
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
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
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
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
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
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
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
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
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
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
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
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
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
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
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
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
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
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
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
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
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
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
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
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
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
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
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
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
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
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
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
的。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
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
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
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
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
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
罚。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
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
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
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
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
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本解释自2017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
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
准。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2017新刑法贪污受贿罪最新司
法解释全文的相关信息,已经尽力囊括了所有相关的方面,希望能
够对您的问题有所帮助。本网站致力于打造最优质的律师咨询服
务,如果还有更多的问题不明白,欢迎您进行律师咨询,我们一定
竭诚为您服务。
•
房产官司的诉讼费交多少
/ss/
•
关于工程爆破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本单位爆炸物应如何适用
法律问题的答复 /ss/
•
•
•
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 /ss/
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 /ss/
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九十 /ss/
•
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ss/
•
怎样确定追索加班费的时效
/ss/
•
•
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 /ss/
关于监狱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造成死亡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批复 /ss/
•
民事抗诉申请书(2018最新)格式
/ss/
•
执行异议之诉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ss/
•
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
法院”问题的批复 /ss/
•
哪种情况可以申请支付令
/ss/
•
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知
/ss/
•
•
民诉6个特别程序 /ss/
关于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
问题的答复 /ss/
•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区别
/ss/
•
司法鉴定与法医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ss/
•
证人证言的特点有哪些
/ss/
•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ss/
•
法院有权查封小产权房吗
/ss/
•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ss/
•
强制执行公证是怎么收费的
/ss/
•
劳动仲裁反诉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ss/
•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ss/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ss/
撞死一人没有谅解书法院会判实刑吗
/ss/
•
民事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是什么
/ss/
•
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公告送达可行吗
/ss/
•
•
关于审理生产 /ss/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答辩状
/ss/
•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ss/
•
•
执行异议需要开庭吗 /ss/
民事权利有哪些内容 /ss/
•
一审终审什么意思,一审终审适用哪些案件
/ss/
•
不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裁定书范本
/ss/
•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
题的批复 /ss/
•
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另诉的依据是什么
/ss/
•
•
执行异议之诉律师费 /ss/
刑事诉讼职能指的是什么
/ss/
•
关于错误逮捕检察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ss/
•
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
/ss/
•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送达如何
/ss/
•
简易程序申请鉴定期限
/ss/
•
•
证据保全是什么意思 /ss/
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ss/
•
•
执行异议反对意见书 /ss/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后果
/ss/
•
申请再审没钱交诉讼费要怎么办
/ss/
•
法院强制执行会失败吗
/ss/
•
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ss/
•
公司住所地管辖中,如何确定公司的住所地
/ss/
•
什么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ss/
•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
/ss/
•
•
起诉骗婚要哪些证据 /ss/
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ss/
•
一审二审都是一个法院吗
/ss/
•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怎么走
/ss/
•
言语侮辱他人犯侮辱罪吗
/ss/
•
民事案件二审开庭程序
/ss/
•
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标准(2018年)
/ss/
•
败诉方诉讼费不交后果严重吗
/ss/
•
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判决书给谁
/ss/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ss/
•
法院上诉要工资多少钱
/ss/
•
对执行优先受偿债权异议怎么办
/ss/
•
•
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 /ss/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ss/
•
执行异议之诉败诉判决书
/ss/
•
法院调取的证据也要质证吗
/ss/
•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ss/
•
•
承租人的执行异议 /ss/
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ss/
•
哪些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ss/
•
起诉状能否由原告代理人签字
/ss/
•
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
员利用职务便利非 /ss/
•
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ss/
•
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
院起诉如何确定管 /ss/
•
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如何规定(2018)的
/ss/
•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
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ss/
•
完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有哪些
/ss/
•
【案例】仲裁开庭时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
/ss/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
释 /ss/
•
产品生产者责任起诉状
/ss/
•
•
•
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 /ss/
执行异议民事起诉状 /ss/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
定身份问题的答复 /ss/
•
民诉简易程序判决书书写格式2018
/ss/
•
执行异议复议期间执行停止吗
/ss/
•
•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ss/
民事诉讼中规定(2018)的证据种类有哪些,有哪些具体规定
(2018) /ss/
•
关于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经济纠纷案件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
可否立案侦查问题 /ss/
•
走简易程序要开庭吗 /ss/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ss/
原告住所地管辖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ss/
•
关于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有
关问题的批复 /ss/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2018)
/ss/
•
简易程序4个月结案行吗
/ss/
•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多久才能执行
/ss/
•
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
/ss/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2:52: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1839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