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劳动法不定时工作时间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
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
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
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
一。以下是 为大家精心准备的:15年劳动法不定时工作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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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指每日工作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由于岗
位的生产工作特点、工作特殊需要、职责范围等原因,无法按标准工
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
弹性工时制度,这是一种灵活的作业方式。
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安排职工每周有一天休息时间即
可,不涉及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及支付相应报酬等。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
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
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因生产特点、工作天气现象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
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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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15年劳动法不定时工作时间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
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
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
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
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
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
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
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
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
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
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
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
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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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
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
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
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
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
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
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常见问题汇总1、不定时工时制的工作岗
位是否都必须经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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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些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在北京地区,区、县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批准的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实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申报的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区、县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批准时可以不规定实行时限,但因生产任务不均
衡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批准其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主要是哪些人和行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
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
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
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
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
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
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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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是否就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
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这里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
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
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
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
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
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法律规定,对何种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由用
人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才能算数。案例中,企业对于某员
工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在签订了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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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后,企业根据某员工的工作性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是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并不属于擅自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违法行
为。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既不是用人单位的单方面意
志,也不是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就行了,只有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批
准才有效。换言之,即使没有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只要劳动保障部门
批准了,也是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4、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应当为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支付加班费
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劳动者,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而各地区可
以辅以出台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法规。在北京地区,不定时工作制的
职工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包括:延时加班费、公休日加班费、法定节
假日加班费。
5、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否存在迟到旷工?
案例:老陈是A科技公司的高级业务经理,在A公司已经10多
年,负责业务及客户接待等工作,需要经常外出。早在几年前,A公
司为部分岗位包括老陈在内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签订了协议书。
2012年1月,集团空降了总经理到A公司,大力整顿A公司,
发文要求全体人员(包括不定时的高管人员)从2012年2月起每天按
时(9点)上班,而且必须打卡考勤,否则,严格按照考勤制度处罚。
老陈并不在意,2012年3月,老陈突然收到公司的处罚通知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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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老陈多次迟到、甚至旷工,并明确如再旷工,将立即解除劳动合
同。2012年4月,老陈由于无法改变10多年的习惯,多次不打卡,
被A公司以“多次迟到,多次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解除
老陈劳动关系合理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
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换而言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不受平时工作日
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度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即不存在加班加
点之说法。不定时工作制的本质是,员工的累计的工作量大概也是每
天8小时左右,只是其工作很难在一段固定的连续的时间内完成,其
工作往往是分阶段、分时段完成的;员工很可能在早上、下午、晚上、
深夜都需要工作或在此等部分时间段内工作。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往往不要求员工登记考勤。如果一定
要求“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考勤登记,那么,应该在其出勤、
工作的时候登记;而不应该要求其跟普通员工一样“朝九晚五”标准
式地登记。
总之,不定时工作制不实行考勤制度,因其岗位的特殊性,故才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要进行考勤制度,则该岗位就不应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都未进行
考勤。因此,对于不定时工作制人员的工作考核不应仅依照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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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应以工作任务的完成效果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6、不定时工作制就是可以随意“加班”吗?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
度。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
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
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因此,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也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只是其休息
是集中进行或者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进行的而已,并非可
以让他们任意加班。可见,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对不定时
工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必须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
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7、违法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违反
法律、法规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
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500元的标准处以。看过“15
年劳动法不定时工作时间规定”的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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