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死亡罪解析
刑法条⽂刑法条⽂
第⼆百三⼗三条: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要件
过失致⼈死亡罪,是指⾏为⼈因疏忽⼤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死亡,剥夺他⼈
⽣命权的⾏为。
(⼀)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
本罪在主观⽅⾯表现为过失,即⾏为⼈对其⾏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理状态,包括疏忽⼤意的过失和过于⾃信的
过失。疏忽⼤意的过失是指⾏为⼈主观上对⾃⼰的⾏为可能造成他⼈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没有预见;过于⾃信的过
失,是指⾏为⼈对⾃⼰的⾏为可能造成被害⼈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
应当预见是法律对⾏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为时,可能造成他⼈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般⼈的
能⼒和⾏为时的客观条件,⾏为⼈能够预见并防⽌危害结果的发⽣,只是因为其疏忽⼤意才未预见,以致发⽣严重危
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由于⾏为⼈已预见到⾃⼰的⾏为可能发⽣他⼈死亡的结果,进⽽产⽣了避免
这种结果发⽣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他⼈死亡结果的发⽣,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因此,⾏为⼈应对⾃⼰
因主观上的过于⾃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死亡结果的发⽣,是过于⾃信的过失致⼈死亡
区别于间接故意杀⼈的界限。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命权。
(四)客观⽅⾯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死亡的⾏为。构成本罪,客观⽅⾯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致他⼈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的前提。
2、⾏为⼈必须实施过失致⼈死亡的⾏为。在这⾥,⾏为⼈的⾏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
他⼈死亡结果发⽣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3、过失⾏为与被害⼈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死亡是由于⾏为⼈的⾏为造成的。如
果⾏为⼈的过失⾏为致⼈重伤,但由于其他⼈为因素的介⼊(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处理不好⽽感染)致使被害
⼈死亡的,只应追究⾏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罪名认定
(⼀)疏忽⼤意的过失致⼈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为⼈的⾏为都引起了他⼈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
发⽣。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
是由于疏忽⼤意的过失⽽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
意外事件,⾏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本罪与故意杀⼈罪的区别
1、过于⾃信的过失致⼈死亡与间接故意杀⼈的区别
第⼀,在认识因素上,对他⼈死亡结果发⽣的主观估计不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的⾏为可能使他⼈死亡,
但间接故意杀⼈中⾏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死亡
结果发⽣的情况下,⾏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错误,主观与客观是⼀致的;⽽过于⾃信的过失致⼈
死亡中,⾏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能⼒、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为时,他⼈死亡的结果可以
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了错误认识,在他⼈死亡结果发⽣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致
的。
第⼆,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信的过失致⼈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中的⾏为⼈虽然都不希望他⼈死亡结
果的发⽣,但深⼊考察,⼆者对他⼈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的⾏为虽然不希望他⼈死亡结果
的发⽣,但是对于他⼈死亡结果的发⽣并不持有反对态度,⽽是听之任之。过于⾃信的过失致⼈死亡罪中,⾏为⼈不
仅不希望他⼈死亡结果的发⽣,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即
排斥、反对他⼈死亡结果的发⽣。在预见到⾃⼰的⾏为可能发⽣他⼈死亡结果情况下、⾏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
结果的发⽣,并因⽽实施了该种⾏为,
2、过失致⼈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为
过失致⼈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为⼈对其⾏为造成被害⼈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
将⾏为⼈在故意杀⼈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的⾏为认定为过失的致⼈
死亡罪。
3、不作为致⼈死亡⾏为的定性
不作为致⼈死亡不仅可以成⽴故意杀⼈罪,⽽且也可以成⽴过失致⼈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为⼈对
其不作为⾏为导致他⼈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
种情况,即:⾏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死亡的危险,⾏为⼈能抢救⽽不抢救,放任他⼈死亡结果发⽣
的,对⾏为⼈不应以过失致⼈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认定⾏为⼈⽆罪,⽽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罪追
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来看,出于被告⼈的伤害⾏为造成了被害⼈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就
负有防⽌这种危害结果发⽣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声不吭甚⾄⼀
⾛了之,从⽽导致了被害⼈因贻误抢救时间⽽死亡。
4、过失致⼈死亡后,⾏为⼈为逃避罪责⼜将⼫体误为活⼈加以“杀害”以灭⼝的⾏为,不应只定过失致⼈死亡罪
或故意杀⼈罪⼀罪,⽽应对⾏为⼈以过失致⼈死亡罪和故意杀⼈罪(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数罪并罚。
(三)⼆⼈或⼆⼈以上的共同过失⾏为造成他⼈死亡结果时的刑事责任的确定
本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
罪分别处罚。”因此,⼆⼈或⼆⼈以上的共同过失⾏为致⼈死亡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应把握以下⼏点:分清各过失⾏为
⼈的责任⼤⼩。由于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也就⽆所谓主犯、从犯,对于⼏个过失⾏为⼈的过失⾏为共同导致
他⼈死亡结果的,应查明各过失⾏为⼈的⾏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确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各⾃的
责任。确定各过失⾏为⼈的责任,必须遵循两条原则:其⼀,部分责任则。因为各过失⾏为⼈的⾏为相互作⽤造成了
他⼈死亡的结果,因此,不能要求某个过失⾏为⼈承担全部责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每个过失⾏为所承担的刑事
责任之和,必须同所造成的他⼈死亡结果的刑事责任相对应,因此每个过失⾏为⼈只能承担造成他⼈死亡结果的部分
责任。其⼆,作⽤分担原则。从客观实际出发,各过失⾏为⼈在对他⼈死亡结果所起的作⽤上,不会是完全相同的。
因此,必然存在对危害结果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由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主
犯、从犯问题,所以,认定各过失⾏为⼈作⽤谁⼤谁⼩就成了正确确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司法⼈员必须根拥有关案
件事实,客观地加以认定,才能做到罪责⾃负,罚当其罪。
(四)过失致⼈死亡⾏为向故意杀⼈⾏为转化的问题
1、⾏为⼈过失致⼈重伤,客观上被害⼈已经达到⽆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
伤,为逃避罪责⽽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为⼈基于过失⾏为⽽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抢救,虽然被
害⼈仍然死亡,⾏为⼈的⾏为属于过失致⼈死亡罪。⽽⾏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死亡结果的发
⽣。因此,⾏为⼈主观⼼态和客观⾏为均发⽣了由过失致⼈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罪定
罪处罚。
2、⾏为⼈的过失⾏为,已经造成了被害⼈死亡的结果,其⾃⼰只认为被害⼈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事后揭露其
罪⾏,⽽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的⾏为。在这种情况下,⾏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实施的故意
杀⼈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罪定罪处罚。
⽴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2:33: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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