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社局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12:35: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就职演讲)

湖南省⼈社局印发:《湖南省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

若⼲标准》(试⾏)(全⽂)

对于《湖南省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若⼲标准》全⽂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

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湖南省⼈社局印发:《湖南省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若⼲标准 (试⾏)(全⽂)

为了进⼀步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劳动⼈事

争议案件处理能⼒,统⼀办案标准尺度,规范⾃由裁量权限,提升办案质量和⽔平,特就劳动⼈事争议仲裁适⽤法律

提出如下意见:

仲裁程序类规范

第⼀条劳动⼈事争议仲裁受案以《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规

则》第⼆条确定的争议范围为依据,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劳动者与⽤⼈单位因参加社会保险发⽣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的争议;

()劳动者与⽤⼈单位因参加⼯作时间认定、出⽣年龄确认、⼯龄折算、特殊⼯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后基本

养⽼保险待遇或者退休⾦待遇等发⽣的争议;

()在校学⽣勤⼯俭学、参加⽣产性见习实习与所在单位发⽣的争议;

()由政府部门主导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改制引发的职⼯下岗、经济补偿、赔偿⾦、下岗⽣活

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作年限计算、整体拖⽋⼯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争议;

()劳动者请求⽤⼈单位补办⼈事、职⼯档案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众性⾃治组织与雇⼯发⽣的争议;

()劳动者与⽤⼈单位发⽣住房公积⾦争议的;

()事业单位⼯作⼈员对⾏政处分不服的:

()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

第⼆条劳动者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养⽼、基本医疗、⼯伤、失业和⽣育保险费,且在经办机构不能补缴

遭受损失为由,要求⽤⼈单位赔偿基本养⽼、医疗、⼯伤、失业和⽣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

⼆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统称为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第三条未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和台、港、澳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的⽤⼯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由此引发

的争议不予受理。

第四条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对外就业服务机构直接招⽤中国内地雇员因⽤⼯发⽣的争

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且已经依法进⼊程序,劳动者就相同请求事项同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六条⽤⼈单位基于⽤⼯⾃主权对劳动者进⾏的内部⾏政处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等,因此发⽣的争

议,劳动者仅请求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经济赔偿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劳动者劳动报

酬减少的,劳动者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劳动报酬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条劳动者以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仅诉请与⽤⼈单位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不予受理,应告知劳动

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请解决。

第⼋条劳动者与已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就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劳动关系确认等发⽣的争议,

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民法院主张权利。

第九条申请⼈申请仲裁应当提交双⽅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当事⼈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

当向当事⼈进⾏释明并限期要求其提供或补充证据,申请⼈逾期不提供的,可不予受理。

第⼗条建筑施⼯、矿⼭企业等⽤⼈单位将⼯程、劳务、业务、项⽬、经营权、管理权等发包、转包、转让给不具

备《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招⽤的从业

⼈员因劳动报酬、⼯伤保险待遇等发⽣的争议,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作为被申请⼈,不具备⽤⼯主体资格

的组织或个⼈可列为第三⼈。

第⼗⼀条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单位派往其他单位⼯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资或办理社

会保险,因⽤⼯关系发⽣争议的,可将指派单位和实际⽤⼯单位列为共同当事⼈。

第⼗⼆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资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加班的相关证据由⽤⼈单位持

有或保管的,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单位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劳

动者与⽤⼈单位对是否已经⽀付加班⼯资的事实发⽣争议的,应由⽤⼈单位对其已经⽀付加班⼯资的事实负举证责

任。

第⼗三条劳动者不胜任原岗位⼯作,患病或⾮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的,⽤⼈单位可以适

当调整劳动者的⼯作岗位。但双⽅就劳动者是否存在上述两情形发⽣争议的,应当由⽤⼈单位对其调整劳动者岗位的

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

第⼗四条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案件,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单

位给付单个劳动者的分项⾦额不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个⽉⾦额的为终局裁决;因执⾏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作时

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的争议,不涉及具体⾦额,为终局裁决。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除申请⼈提出书⾯异议不同意继续处理外,

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提出异议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件回执上对超过5⽇受理期限予以确认,申请⼈

可据此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事争议作出裁决的,除当事⼈提出异议不同意继续审理外,仲裁委

员会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不同意继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作出终结案件审理决定,当事⼈可以据此向⼈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实体法律适⽤规范

第⼗七条⽤⼈单位在《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审理争议案件

的依据。

第⼗⼋条⽤⼈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合同约

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持。

第⼗九条劳动者与⽤⼈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后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

者以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为由,要求变更为⽆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不予⽀持。

第⼆⼗条⽤⼈单位已按国家或省有关国有企业改制、转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员下岗

安置等规定,与劳动者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续并依法⽀付了经济补偿的,⼯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第⼆⼗⼀条劳动者请求⽤⼈单位⽀付该⽤⼈单位设⽴筹备阶段的劳动报酬以及在设⽴筹备期间的⼯作时间计算为

本单位⼯作年限的,可予⽀持,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条劳动者以《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事由提出与⽤⼈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后,申请仲裁时⼜以⽤⼈单位存在《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

⽤⼈单位⽀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持。

第⼆⼗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虽没有向劳动者出具书⾯终⽌劳动合同证明,但劳动者实际并未为⽤⼈单

位提供劳动,视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书⾯证明,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劳

动者请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持。

第⼆⼗四条⽤⼈单位在《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后,解除或终⽌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偿,劳动者要求⽤⼈单位按照该经济补偿数额的百分之五⼗⽀付额外经济补偿⾦的,不予⽀持。

第⼆⼗五条劳动关系在《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前建⽴,劳动合同在《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施⾏后期满终⽌,依法应当⽀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之⽇起计算。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单位⼯作,除⽤⼈单位维持或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

续订的情形外,双⽅因续签劳动合同协商不⼀致等原因由⽤⼈单位终⽌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第四⼗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之⽇起计算。

第⼆⼗七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法实际提供劳动,劳动者要求⽤⼈单位⽀付

⼯资或停⼯津贴,可予⽀持。

第⼆⼗⼋条⽤⼈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基本医疗、失业、⼯伤和⽣育保险费,或对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

基本养⽼、医疗、失业、⼯伤和⽣育保险待遇确有过错的,劳动者请求⽤⼈单位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予⽀持。

第⼆⼗九条劳动者以⽤⼈单位未为其办理⼯伤保险为由,请求赔偿其相应的⼯伤待遇损失,未进⾏⼯伤认定的,

不予⽀持;但⽤⼈单位对构成⼯伤不持异议的,可予⽀持。

第三⼗条劳动者所在的⽤⼈单位没有依法参加⼯伤保险,因第三⼈侵权造成⼈⾝损害,构成⼯伤的,劳动者在获

得第三⼈⽀付的损害赔偿后,仍请求⽤⼈单位赔偿⼯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持。但有证据证明第三⼈已⽀付的医疗

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的费⽤除外。

第三⼗⼀条⽤⼈单位解除、终⽌⼯伤职⼯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单位按照⼯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付伤残就业

补助⾦的,应予⽀持。

第三⼗⼆条劳动者因⼯负伤,在⼯伤认定和劳动能⼒鉴定结论作出之前,⽤⼈单位与劳动者就⼯伤保险待遇达成

的协议中,双⽅约定的给付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劳动者主张该协议⽆效的,可以认定该协议⽆效;

在⼯伤认定和劳动能⼒鉴定结论作出之后,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单位按法定标准补⾜差额部分,可予⽀持。

第三⼗三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建⽴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之⽇起满⼀个⽉的次⽇起⽀付⼆倍⼯

资,满⼀年的视为⾃⽤⼯之⽇起满⼀年的当⽇已经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后不再⽀付⼆倍⼯资。

第三⼗四条劳动合同在200811⽇后到期后,劳动者继续留在⽤⼈单位⼯作,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

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向劳动者⽀付⼆倍⼯资;满⼀年

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后不再⽀付⼆倍⼯资。

第三⼗五条⽤⼈单位有证据证明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重⼤过错的,可以不⽀付⼆倍

⼯资。

第三⼗六条对⼈⼒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签订⼯作负有领导、管理和经办职责的⽤⼈单位⾼管⼈员,⼈⼒资源部门

⼯作⼈员,除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职责的外,其本⼈主张与⽤⼈单位未签订书⾯劳动合同⼆倍⼯资

的,不予⽀持。

第三⼗七条⽤⼈单位与⼯会组织订⽴了集体合同,⽤⼈单位以集体合同抗辩未与劳动者签订的书⾯劳动合同应承

担的⼆倍⼯资责任的,不予⽀持。

第三⼗⼋条劳动者与⽤⼈单位建⽴劳动关系,因故未提供实际劳动,劳动者主张未提供实际劳动期间未签书⾯劳

动合同⼆倍⼯资的,可不予⽀持。

第三⼗九条法律规定⽤⼈单位⽀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倍⼯资,是对⽤⼈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的惩罚措施,并⾮劳动报酬,不受《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报酬特殊时效

的保护。

第四⼗条法律规定⽤⼈单位⽀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倍⼯资,从应当⽀付⼆倍⼯资之⽇起⼀年内提出,⽀付

⼆倍⼯资存在连续状态的,时效从应当⽀付⼆倍⼯资⾏为终了之⽇起计算,即从签订书⾯劳动合同或视为已经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起计算。

第四⼗⼀条⽤⼈单位⽀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倍⼯资的计算基数以对应⽉份的应得⼯资为标准。

以上就是湖南省⼈社局印发:《湖南省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若⼲标准 (试⾏)(全⽂),希望⼤家能够多多了

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较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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