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假及假期待遇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03:26:4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appropriateness)

职工休假及假期待遇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市相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

本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一)依据。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513

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全体职工。

(三)假期待遇。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享受各项福利

待遇。

二、带薪年休假

(一)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号主席令)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

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

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

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鼓励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分段安排,原则上单次年休假时间不超

10个工作日。

(三)假期待遇。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享受各项

福利待遇。

2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等其它问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

(一)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5号主席令),以

及《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

知》(国发〔19815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象。取得医疗机构医学证明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3、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四)病假期间待遇

1、病假在15天以内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

15天不满2个月(含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按日扣发奖励

性绩效工资(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额/6525,以下同);超过2个月不满6

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

资;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按日扣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

2经鉴定的因公负伤,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四、婚假

(一)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1号主席令)《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63号主席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享受3 天婚假(包

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四)假期待遇。婚假、路程假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全额发

放。

五、妊娠、产假、陪护假和哺乳期

(一)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65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63号主席令)《女职工劳动

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妊娠.

1)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尽可能不延长劳动时间,并应当

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休息时间.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

间。

2、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

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产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3、哺乳期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

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

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

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四)假期待遇。

1、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根据本人情况,经本人申请,并报单位

批准同意的可以请假休息.请假休息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

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延长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按60%发放,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

资。

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

按照有关病假待遇规定办理.

5、接受节育手术的,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假

期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6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一)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65号主席令)有

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

时,给予3天丧假。

2、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假期待遇.丧假、路程假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

放。

七、探亲假

(一)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

定〉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

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

1、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

工;

2、工作满一年,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

聚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

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

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

息半个白天。

3、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

父母的待遇.

4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望配偶和探

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5、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四)假期待遇.探亲假期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事假

(一)依据。参照XX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工作年限满1年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

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领导

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后,方能请事假。

2、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

的,假期不得超过7;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

(四)待遇。

1、鼓励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

2、对年休假未休或未休完申请事假的,按照已安排年休假,因本人

原因未休年休假处理,不发放年休假报酬,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

发放。

3、对年休假已休完申请事假的,全年累计不超过7天的,按日扣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7天的,除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

资外,原则上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先

4、对年休假已休完申请事假的,全年累计不超过3天的,基础性和

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全年累计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按日扣发奖

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7天的,除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外,

原则上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先。

5、凡未按规定书面请假,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九、准假权限和请销假程序

(一)准假权限及报批程序。

1、请销假须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并按以下程序报批:

1)职工和部门副职请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

核定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依次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交

人事部门备案;部门负责人请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

核定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依次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交人

事部门备案。

2)除年休假以外,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职工和部门副职请假半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

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请假1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须报分管领导

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请假1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

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2、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按照本规定请假,一律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按程序办

理书面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旷工期间,累计未达到7天的,按日扣发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累计达7天的,扣发1个月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达15

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请假批准后,请假人应将书面请假手续交人事部门存档备查。确

因急症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必须按照审批权限于当天上

班前致电批准人口头请假,且应在到岗第一时间补办请假手续.

3、假期结束后,请假人须到人事部门领取并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办理销假手续,交人事部门存档备查。

十、本规定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原《职工休假及假期待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执行期间,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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