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20年抽逃出资的解释有哪些?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以相关股东的行为且损害
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对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上存在很多人抽资出逃的现象,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权
利转移公司资金,将资金转移到其他个人账户,然后从个人账户
提取资金出逃,这是公司法人抽逃出资的常用手段。那么,公司
法2017年抽逃出资的解释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
下相关的知识。
一、《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的司法解释
(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以相关股东的行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
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通过虚构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
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实际控制人对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
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
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
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
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
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
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根据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
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
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
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
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
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
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同时请求
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虚
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
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
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
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发起人、股东
虚假出资数额在三佰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
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
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
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
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抽逃出资的
种类,包括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
权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以及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
分配等等。公司法2017年抽逃出资的解释有哪些?以上就是小
编对问题的回答。
公司法 pdf -
;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
; 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立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立
;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 第四节 监事会
;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二节 股份转让
; 第三节 上市公司
; 第五章 公司债券
;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
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 第五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
;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
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 第六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
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
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
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
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第九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
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
份有限公司字样。
;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
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
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
营范围。
;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
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
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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