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2020年抽逃出资的解释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5 21:42:3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江苏中考成绩查询)

公司法2020年抽逃出资的解释有哪些?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以相关股东的行为且损害

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对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上存在很多人抽资出逃的现象,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权

利转移公司资金,将资金转移到其他个人账户,然后从个人账户

提取资金出逃,这是公司法人抽逃出资的常用手段。那么,公司

2017年抽逃出资的解释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

下相关的知识。

一、《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的司法解释

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以相关股东的行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

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通过虚构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

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实际控制人对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

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

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

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

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

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

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根据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

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

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

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

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

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

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同时请求

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

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

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

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发起人、股东

虚假出资数额在三佰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

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

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

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

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抽逃出资的

种类,包括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

权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以及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

分配等等。公司法2017年抽逃出资的解释有哪些?以上就是小

编对问题的回答。

公司法 pdf -

;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

; 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立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立

;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 第四节 监事会

;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二节 股份转让

; 第三节 上市公司

; 第五章 公司债券

;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

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 第五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

;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

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 第六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

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

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

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

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第九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

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

份有限公司字样。

;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

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

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

营范围。

;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

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

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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