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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价应如何评估?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
高,部分旧的城市配套设施及功能已不再满足城市化发展的
需要,旧城改造在一定时期内必将成为重要的课题,政府也
必然出台一系列的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提出拆迁货币化补偿,对我
国城市旧城改造推进了一大步,也是我国拆迁改革中的一大
举措。但是,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就如何合理化做好房屋拆
迁估价?拆迁人如何对被拆迁人开展补偿?这是我们在房
屋拆迁工作中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在拆迁评估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估价方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拆迁评估,采取基准价格结合成
新、区位、临街等系数来综合确定拆迁价,该计算方法与《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以及《房地产估价规程》不符合。
首先这是由于房屋的价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不仅仅受其物
理本身固有有形因数的影响,而且还受市场众多因数影响的,
往往后者的影响比前者大。例如:房地产周边环境这一影响
因素,同一房地产所处同一区位,但不代表周边环境是一样
的,这是因为房地产特性(个别性)决定的,因此我们仅仅
以基准价格来测算房地产市场价是没有说服力的。其次,《房
地产估价规程》中也不出“基准价格”一词的由来,更谈
不上其计算的依据及科学性。
2、确定房屋基准价格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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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基准价的测算,首先是由政府来认定估价机构,后
由该机构来测算,再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确认其测算结果,
实际上还是一种政府行为,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房屋
基准价还不是市场行为,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房屋价格变化,
甚至还存在着政府及其部门有意压低基准价的行为。
3、房屋拆迁补偿价存在的问题
(1)土地的补偿价没真正的表达。有些城市现行的房
屋的拆迁补偿价,是结合成新得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其最
终结果也只能最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房屋这一物理本身固有
的有形状态价,而不能正确反映这一房屋实体带来的经济效
用价值,更不能反映土地这一无形资产价,当然这一最终结
果普遍反映补偿价低这一结论。没能充分地考虑房地产的容
积率、建筑密度等合理利用土地这一因数,而是将土地与房
屋重置价合并计为基准价,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测算,其结
果必然导致同质同量同价的土地其容积率高、建筑密度大的
其土地价格高这一歪理;(2)政府部门干预较多,甚至于有
的地方政府为了表达其政绩,压价、压成本、坑民、损民、
与民争利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
4、在房屋性质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有些拆迁房,
要其完备、完善有关手续,实在是强人所难。而有些城市一
味强调手续的完善,在房屋性质的认定上刻板教条,不考虑
实际用途和使用价值。其最终结果,导致不尊重历史,不能
反映房屋可以带来更大收益这一客观事实。
5、在安置房价格确实定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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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安置房是由拆迁人(一般由开发商)提供的,
其价格确实定应是由开发商随行就市,而被拆迁房是否也是
完全市场价呢?当然是有差距的,首先在房屋的拆迁补偿价
确实定存在着问题、其次,安置房价格滞后于拆迁房(因存
在着开发期),不是同一时点的价,这样必然导致在安置房
价、拆迁补偿价之间存在着有失“公正、公平”性。
6、在房屋拆迁补偿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房屋拆迁评估当然以市场价来评估,是公正合理的;
但是,城市的居民经济存在着严重的两级分化问题,特别是
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他们是弱势体,大多为下岗职工、无
业居民,有的长期生病卧床不起,生活来源靠子女及周边社
区居民来接济,就是屋子很破,也能起挡风避雨的作用,一
旦这些居民被拆迁,他们将失去原有的稳定生产、生活的秩
序,当他们获得拆迁补偿费后,这一微薄的补偿费能对他们
又起什么作用呢?一小套住房都购不起的。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政企不分
首先表现在确定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上,拆迁补偿基准价
价格的主体评估单位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来认定,而不是以
估价机构竞争市场来获取;估价内容上需政府及有关部门来
界定。从而使这基准价格名义上是市场价,实际上还是政府
指导价。其次,表现在补偿价确实认上,有些政府及相关部
门为了他们的政绩,搞“形象工程”,有意压低补偿价,降
低成本费用,至使难以实行的项目得以实行(如____省五河
县一文化休闲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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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健全,还处在一个发展阶段
这是由于拆迁货币化补偿了需要大量的房地产市场交
易资料,但是有些城市各类型房地产交易量少,缺乏该类房
地产市场信息资料;另外房地产交易信息还很不规范,还掌
握在有些部门手里,很不畅通,房地产信息化体系还没完全
建立。
3、城市居民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两级分化较严重
被拆迁人大都是弱势体,他们不可能随便将其房屋卖
给拆迁人来拆迁的,就是超出他们现有房屋的现价,他们也
不可能变卖的。这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住房)所决定
的。
4、没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配套实施细则,
致使各地拆迁评估和补偿措施千姿百态。
目前,我国的土地性质是多种多样的,土地所有权有国
有和集体所有之分,国有土地又有划拨与出让之分等。如在
拆迁补偿价格上不考虑其性质的划分,那么,势将导致我国
土地使用权出让处于难以实施阶段,也必处于非常混乱阶段。
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但是,土地使用权在期限
到期后,除可续期外,政府又如何开展收回的呢?是将地上
建筑物连同土地一起无偿收回呢?还是有所补偿收回呢?
这些都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这必将影响到我们在房地产
拆迁补偿价评估中考虑其剩余价值(即残值),也无法测算
出其价值的减损。
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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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有关配套文件,确定科学的估价方法
在基准价格确实定上,应以《房地产估价规范》为依据;
在房屋的使用性质的认定上,应充分考虑实际用途和使用价
值;在估价方法上,应以《房地产估价规程》来确定估价技
术路线。
2、加强对房屋估价活动的监管,建设一支精良的评估
队伍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在市场竞争中获取,而不是指令
性的认定,政府部门应配合齐抓共管,即使拆迁评估结论得
到认可,也应考虑弱势体的实际困难,只有这样才能使拆
迁顺利开展,有利于民有益于国的建设项目得以很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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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1:30: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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