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价应如何评估?

更新时间:2024-11-05 16:06:4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在线自助下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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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价应如何评估?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

高,部分旧的城市配套设施及功能已不再满足城市化发展的

需要,旧城改造在一定时期内必将成为重要的课题,政府也

必然出台一系列的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提出拆迁货币化补偿,对我

国城市旧城改造推进了一大步,也是我国拆迁改革中的一大

举措。但是,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就如何合理化做好房屋拆

迁估价?拆迁人如何对被拆迁人开展补偿?这是我们在房

屋拆迁工作中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在拆迁评估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估价方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拆迁评估,采取基准价格结合成

新、区位、临街等系数来综合确定拆迁价,该计算方法与《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以及《房地产估价规程》不符合。

首先这是由于房屋的价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不仅仅受其物

理本身固有有形因数的影响,而且还受市场众多因数影响的,

往往后者的影响比前者大。例如:房地产周边环境这一影响

因素,同一房地产所处同一区位,但不代表周边环境是一样

的,这是因为房地产特性(个别性)决定的,因此我们仅仅

以基准价格来测算房地产市场价是没有说服力的。其次,《房

地产估价规程》中也不出“基准价格”一词的由来,更谈

不上其计算的依据及科学性。

2、确定房屋基准价格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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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基准价的测算,首先是由政府来认定估价机构,后

由该机构来测算,再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确认其测算结果,

实际上还是一种政府行为,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房屋

基准价还不是市场行为,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房屋价格变化,

甚至还存在着政府及其部门有意压低基准价的行为。

3、房屋拆迁补偿价存在的问题

1)土地的补偿价没真正的表达。有些城市现行的房

屋的拆迁补偿价,是结合成新得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其最

终结果也只能最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房屋这一物理本身固有

的有形状态价,而不能正确反映这一房屋实体带来的经济效

用价值,更不能反映土地这一无形资产价,当然这一最终结

果普遍反映补偿价低这一结论。没能充分地考虑房地产的容

积率、建筑密度等合理利用土地这一因数,而是将土地与房

屋重置价合并计为基准价,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测算,其结

果必然导致同质同量同价的土地其容积率高、建筑密度大的

其土地价格高这一歪理;2)政府部门干预较多,甚至于有

的地方政府为了表达其政绩,压价、压成本、坑民、损民、

与民争利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

4、在房屋性质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有些拆迁房,

要其完备、完善有关手续,实在是强人所难。而有些城市一

味强调手续的完善,在房屋性质的认定上刻板教条,不考虑

实际用途和使用价值。其最终结果,导致不尊重历史,不能

反映房屋可以带来更大收益这一客观事实。

5、在安置房价格确实定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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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安置房是由拆迁人(一般由开发商)提供的,

其价格确实定应是由开发商随行就市,而被拆迁房是否也是

完全市场价呢?当然是有差距的,首先在房屋的拆迁补偿价

确实定存在着问题、其次,安置房价格滞后于拆迁房(因存

在着开发期),不是同一时点的价,这样必然导致在安置房

价、拆迁补偿价之间存在着有失“公正、公平”性。

6、在房屋拆迁补偿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房屋拆迁评估当然以市场价来评估,是公正合理的;

但是,城市的居民经济存在着严重的两级分化问题,特别是

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他们是弱势体,大多为下岗职工、无

业居民,有的长期生病卧床不起,生活来源靠子女及周边社

区居民来接济,就是屋子很破,也能起挡风避雨的作用,一

旦这些居民被拆迁,他们将失去原有的稳定生产、生活的秩

序,当他们获得拆迁补偿费后,这一微薄的补偿费能对他们

又起什么作用呢?一小套住房都购不起的。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政企不分

首先表现在确定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上,拆迁补偿基准价

价格的主体评估单位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来认定,而不是以

估价机构竞争市场来获取;估价内容上需政府及有关部门来

界定。从而使这基准价格名义上是市场价,实际上还是政府

指导价。其次,表现在补偿价确实认上,有些政府及相关部

门为了他们的政绩,搞“形象工程”,有意压低补偿价,降

低成本费用,至使难以实行的项目得以实行(如____省五河

县一文化休闲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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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健全,还处在一个发展阶段

这是由于拆迁货币化补偿了需要大量的房地产市场交

易资料,但是有些城市各类型房地产交易量少,缺乏该类房

地产市场信息资料;另外房地产交易信息还很不规范,还掌

握在有些部门手里,很不畅通,房地产信息化体系还没完全

建立。

3、城市居民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两级分化较严重

被拆迁人大都是弱势体,他们不可能随便将其房屋卖

给拆迁人来拆迁的,就是超出他们现有房屋的现价,他们也

不可能变卖的。这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住房)所决定

的。

4没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配套实施细则,

致使各地拆迁评估和补偿措施千姿百态。

目前,我国的土地性质是多种多样的,土地所有权有国

有和集体所有之分,国有土地又有划拨与出让之分等。如在

拆迁补偿价格上不考虑其性质的划分,那么,势将导致我国

土地使用权出让处于难以实施阶段,也必处于非常混乱阶段。

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但是,土地使用权在期限

到期后,除可续期外,政府又如何开展收回的呢?是将地上

建筑物连同土地一起无偿收回呢?还是有所补偿收回呢?

这些都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这必将影响到我们在房地产

拆迁补偿价评估中考虑其剩余价值(即残值),也无法测算

出其价值的减损。

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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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有关配套文件,确定科学的估价方法

在基准价格确实定上,应以《房地产估价规范》为依据;

在房屋的使用性质的认定上,应充分考虑实际用途和使用价

值;在估价方法上,应以《房地产估价规程》来确定估价技

术路线。

2、加强对房屋估价活动的监管,建设一支精良的评估

队伍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在市场竞争中获取,而不是指令

性的认定,政府部门应配合齐抓共管,即使拆迁评估结论得

到认可,也应考虑弱势体的实际困难,只有这样才能使拆

迁顺利开展,有利于民有益于国的建设项目得以很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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