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2倍还是3
倍?
2016-02-11 刘秋苏 (江苏南京浦口法院)
转眼间,大年初一到初三的三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就这样溜走了,
也就是说7天的假期已经过了多半了,时间过得真快呀。但一想到有
许多加班的劳动者,在这里老刘还是充满了敬意,在此道一声:你们
辛苦了!算起来,2016年的法定节假日过去了4天:元旦、年初一
到初三,还有7天: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和国庆节
3天。大家都知道,法定节假日是计薪的。根据2008年1月3日《关
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8]3号),计薪天数是365天减去104天休息日(52周×2)即
250天,而这250天是包括11天法定节假日的,因此法定节假日是
计薪的,劳动者在11天法定节假日不上班也能拿到1倍工资。
那么,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加班工
资,是另外支付3倍,还是2倍呢?换句话,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
动者,最终到手的是4倍工资,还是3倍工资?在这一法律问题上,
全国各地的仲裁审理中和人民法院审判中有两个裁判标准。
一种意见
支持用人单位应当另外支付劳动者2倍加班工资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
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为法定节假日本
身包含1倍工资,所以再支付2倍工资即可。
另一种意见
另外一个裁判标准是,应另外支付劳动者三倍加班工资,这也是
老刘的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文义和逻辑解释。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延时
加班的支付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工资报酬
是200%;而法定休假日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显然是另行支付,不
然就会产生逻辑混乱和脑洞堵塞。延时和休息日是不计薪的,本身没
有工资,因此150%、200%都是另外支付,那到了法定节假日如果不
是另外支付,是不是有点晕晕的、迷迷糊糊的?(提醒:大过年的,
记得少喝酒多吃菜啊!)无论是延时加班,还是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
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之所以要给150%、200%或者300%的加班工资,
均基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之外提供了额外的劳动。因此,应理解为劳
动者额外提供劳动的报酬,就是在原工资1倍的基础上,另外支付3
倍工资的加班费。
二是原劳动部的规定和答复很明确,就是另外支付3倍加班工
资。原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
年5月12日,劳部发[1995]226号)中明确:“安排在法定休假节
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
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在答复广州市劳动局的《关于职工
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09-10,劳部发[1997]271号)中
明确: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注意,均是另外支付。
三是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看,也应当是另外支付3倍加班
工资。现在再回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该规定就加班工资的保护
力度是一步一步递增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是从150%到200%到300%一
步一步迈着台阶递增的。假设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是另外
支付2倍工资,那么劳动者无论是在休息日还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
其实际获得的额外报酬是相同的,都是2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法
定休假日安排加班付出的成本与在休息日安排加班付出的成本是一
样的,有可能会变相鼓励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这
会加重一些劳动者长期得不到休息的现状,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用工环
境和和谐的劳动秩序。
综上所述,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除了在支付正常工
作上班工资外,还应另外支付3倍工资的加班工资,即在法定节假日
加班的劳动者,最终到手的是4倍工资。
当然,老刘还是建议修改一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或者通过司法
解释等方式解释一下,增加一个“另外支付”的字眼?难道非得要各
个地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去解释或者摸索吗?
法律条文是靠猜猜猜吗?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1:27: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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