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报酬相关问题探讨

更新时间:2024-11-05 11:39:0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小马过河论坛)

破产管理⼈报酬相关问题探讨

编者按

⽆论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还是破产清算公司参与企业破产管理⼈⼯作,获取合理报酬是必然诉求,也是此类业

务得以持续的现实保障。本⽂试图通过对现有⽴法⽂件及实践做法的梳理和反思,提出可⾏性建议的探讨。

问题提出: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第2条确定破产管理⼈(以下简称管理⼈)报酬按照可

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分段确定的计算标准,考虑到各地情况的巨⼤差异,最⾼⼈民法院还授权各⾼级⼈民法院按照规定⽐

,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报酬⽐例。

据此,我国管理⼈报酬的确定,按照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最⾼不过12%;即便算上30%的上浮空间,16%也是天花板。⽽

实际上,管理⼈的收⼊绝对达不到这个数字,由于是分段计费,破产财产总额超过100万元之后,管理⼈的报酬将从10%

0.5%逐段下降。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上述计酬标准只涉及⽆担保财产。该司法解释特别强调:担保权⼈优先受偿的担保

物价值,不计⼊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由此可见,管理⼈取得报酬的前提是债务⼈要有⾜够的财产⽀付,并且⽀付结算要在破产财产分配时连同分配⽅案⼀并

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由于扣除担保财产之后,可供计提管理⼈报酬的破产财产所剩不多,更有甚者,由于

债务⼈财产对债权⼈完全没有清偿甚⾄不⾜清偿破产费⽤,导致部分案件中管理⼈的报酬因不存在计酬基数⽽难以计

算,甚⾄连垫付的成本都⽆法收回。

⽴法反思:

上述问题的提出,⽆疑暴露了该⽴法⽂件的不⾜,笔者认为,没有合理报酬预期的业务是不可能持续的。有⼈认为,最

⾼法院这样规定的⽬的在于⿎励管理⼈勤勉⼯作,多争取破产财产⽤于清偿债务,这样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管理⼈接

⼿破产企业,除了极少数情况下的部分继续经营、保值增值外,⼤量繁重的⼯作本⾝与清偿债务的多少并⽆直接关系。

实践做法:

基于上述现状,在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种做法:

1

管理⼈先垫付再结算

管理⼈垫付相关⼯作费⽤,包括⾃⾝投⼊⼯作的费⽤和外聘专业⼈员协助的报酬及费⽤,待破产财产分配时再⾏统⼀结

算给付;

2

边做边报请预⽀、最终再统⼀结算

管理⼈报请法院同意后从清算组移交的现有财务资产中预⽀部分⼯作费⽤甚⾄少量报酬,在后续开展⼯作过程中也采

边做边报请预⽀、最终再统⼀结算的做法;

3

政府部门协调垫⽀再结算

涉及社会影响重⼤或职⼯安置问题较为突出的案件中,也会出现政府部门协调垫⽀管理⼈⼯作费⽤及报酬,待案件有结

涉及社会影响重⼤或职⼯安置问题较为突出的案件中,也会出现政府部门协调垫⽀管理⼈⼯作费⽤及报酬,待案件有结

论时再⾏结算处理的情形。

理论争鸣:

从以上列举的实践做法来看,可谓都是解决前期⼯作的权宜之举,且不说存在很多师出⽆名的问题,最终还是要进⾏

结算给付,加之很多案件可能存在⽆财产可供结算给付,这⽆疑给参与各⽅留下后患。

针对上述缺陷,理论界提出了多种设想⽅案:

1

⾼低搭配(交叉补贴)

⾼低搭配(交叉补贴),即管理⼈搭配参与有⼤额财产的破产案件和⽆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的破产案件,以使管理⼈

报酬的总量平衡;

2

设定公共破产管理⼈

设定公共破产管理⼈,专司⼊不敷出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作;

3

设置破产费⽤基⾦或管理⼈报酬基⾦

设置破产费⽤基⾦或管理⼈报酬基⾦。基⾦来源于政府专项拨款,或通过企业在⼯商登记设⽴之初预先缴纳,或通过特

殊的税收设置取得,或通过法院收取破产案件管理费补贴,以补偿管理⼈报酬的不⾜;

4

由各⽅关系⼈垫款

由各⽅关系⼈垫款,包括国家作为利害关系⼈时的垫款。

务实建议:

笔者以为,前述四种⽅案,均涉及国家财政、税收等问题,依现时政策,尚不具备可操作性或可操作性较差,也只能理

论层⾯探讨⽽已。为今之计,应从源头⼊⼿,总结管理⼈报酬的⽴法⽂件运⾏近⼗年暴露出来的问题,从以下⽅⾯内容

进⾏调整:

1

明确管理⼈费⽤和报酬的概念

明确管理⼈费⽤和报酬的概念:管理⼈费⽤应指为开展⼯作所必需的实际⽀出费⽤(包括管理⼈⾃⾝的差旅费⽤及外聘

专业⼈员协助的车旅费⽤及报酬);管理⼈报酬应指管理⼈因⾃⾝管理⼯作应获得的酬劳;

2

破产申请应附管理⼈费⽤的保障措施

⽆论是债权⼈还是债务⼈申请的破产,均应附有管理⼈费⽤的保障措施,否则不予指定管理⼈;

3

应按时限或阶段分期⽀付报酬

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分阶段(⽐如债权申报、资产接管等)或按时限(每半年或⼀年),由债权⼈或债权⼈委员会结算管

理⼈费⽤及讨论分期⽀付管理⼈报酬,以保证后续⼯作的顺利进⾏;如现有财产已不⾜以覆盖管理⼈费⽤及报酬,则应

裁定破产。

作者其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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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丹杰律师:2005年开始执业,现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级合伙⼈,专业领域为民商事、建筑房地产、刑事辩

护。近年来,负责省内多⽅关注的某电⼒有限责任总公司破产管理⼈⼯作、以及参与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法院第⼀起破

产案件以来,对于适⽤新的《企业破产法》如何开展企业的破产清算⼯作总结了不少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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