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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54条内容是什么,证据种类有哪
些?
证据包括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
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五)鉴定结论(六)
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我国关于诉讼的法律有很多,比如大家熟知专门处理民事纠
纷的民事诉讼法,而本篇文章介绍的是刑事诉讼法。宪法是我国
法律的基础,刑事诉讼法作为宪法的子法,担负着惩治罪恶,保
护人民的重任。它不仅维护了人民的权利,还对社会主义建设起
到保障的作用。那么,刑诉法254条内容是什么,有哪些证据种
类?请看下文。
一、刑诉法254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
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
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
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
1、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
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
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
和痕迹。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
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
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
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
泥于此。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
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
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
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
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
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
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
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6、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刑事案件中
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
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
定、技术鉴定等。
7、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
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
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检查笔录,是指
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
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
记载。
8、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
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现代
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
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刑事诉讼法一共二百九十条,其中刑诉法254条讲述的是有
期徒刑或拘役的犯人给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刑事诉讼法作用于刑
事案件,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若要判嫌疑人有罪,当
事人需要提供物证、书证、人证等多方面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因
为这些证据不仅会影响法官的决策,也会影响办案的效率。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0:30: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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