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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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律师注: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司经营范围由公
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后,可以改变公司经营范围,但应该办理变更
登记。另外: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
的需要办理其他手续,并非营业执照上拥有该经营范围就可以经营该
内容,比如盐、石油、危险物品、烟草等除了营业执照外必须另行办
理许可证。因此经营范围最后一句通常为"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
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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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
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律师注:出资人可以在公司成立时就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或者
约定一个出资期限,在该期限之前足额缴纳。所以,不交注册资本是
一个误区,注册资本始终要足额缴纳,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另外,
已经实缴注册资本后不要再将注册资本抽出,公司法不允许抽逃出
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
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需要实缴注册资本的企业,抽逃出资会构成
刑事犯罪。)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
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律师注: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办理评估手续,工商局看到评估
作价的金额会认可出资形式,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必须把知识产权、土
地使用权等出资内容的所有权转移到公司名下,才视为出资。)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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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
决定。
(律师注:公司法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
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
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公司此类业务或者对外担保投资事
务较多,一定要特意对此条进行约定:明确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由股东
会或者执行董事决策,或者公司的投资、担保执行董事在xx限额内
可以做出决定,超出xx金额的,必须报经股东会三分之二(含)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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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
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律师注:股东会的权利较大,可以在此条多加股东会的权利,
比如公司与xx的战略合作计划、对xx供应商/代理商地位的授予、更
换法定代表人、垫资xx金额以上项目的投标权等,根据公司的具体
情况,在此处可以添加符合意愿的内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
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
《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
行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
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
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或
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
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7条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按照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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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实行股东表决权差异化设置,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股份,
但是持有的表决权。
本章程关于同股不同权架构设置的目的为:实现公司控制权的统
一,保证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章程所设同股不同权架构仅涉及公
司表决权和控制权,不影响各股东之间的分红以及财产权利等其他股
东权利,各股东之间的分红比例依然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进行。若本
公司清算,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平等分配剩余财产(若有)。
本章程不设置/设置以下保留事项,即对保留事项同股同权。如:
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提议;更换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议等。
(律师注:各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决定是否要设置保留事项,
也可不必设置。)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
出的其它决议,应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律师注:注意两个概念: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三
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这是两个概念,不要混为一谈,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哪怕只有一个股东,这个股东持股67%,同股同权,
他一个人就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指的
是股东人数。对于重大事项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普通事项可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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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执行董
事。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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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律师注:注意通常工商局提供的章程模板中是这样规定的,如
果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更改这个条
款,另行提交单独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给工商局用于登记。若不
特别向工商局提出,很多工商局默认的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就是法定
代表人。因为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只能从"董事长、
执行董事、经理"三者选一个,不能是其他人。)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人,监事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
选举为监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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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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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
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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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股东出资转让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三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
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
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
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律师注:公司法71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公司法规定,如果约定了,按照章程规定。
章程另行规定股权转让的,可自由约定禁止股权内部转让或者外部转
让,或者自由约定股权对外转让时不受内部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等内
容。)
第三十四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
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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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
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
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照以上方式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
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
决。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
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
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若该
股东的股份为B类特别表决权股份,该股东死亡的,其B类特别表决
权股份自动转为A类普通表决权股份,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该该A
类普通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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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注: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
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章程里
面可以约定:自然人股东如果死亡,股东资格不能继承,除非全体股
东(法定继承人参加表决)决议同意,该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
缴出资比例或者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有权
将股权按照市场价格向公司股东转让。如果无人受让,继承人可向公
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受让的比例及价格由其自行协
商,协商不成按照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
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把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各股东,供股东查
阅。
第四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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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记议,可以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本公司按照股东的
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律师注:法定公积金的比例可以由股东会决定具体比例是多少,
同时可以约定分红条款。)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
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章股东会会议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
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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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律师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算。
(律师注:可以是长期,或者20年等。)
第四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全体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如以下盖章签字位置
不够,请按本格式自行打印提交。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月日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0:14: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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