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
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3.06.13
• 【字 号】沪经贸贸发[2003]539号
• 【施行日期】2003.06.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关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
正文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
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经贸贸发[2003]539号)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
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秩函[2003]22号)的文件精神,我委从即
日起在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试点工作,凡区内内资企业按照原
外经贸部(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文件的标准办理;凡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按照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外经贸部2003年1月31日发布)办
理。区内进出口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及备案等按海关现行规定办理。
请保税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商务部的要求,做好对试点工作的跟踪和调研,并于
2003年年底前将试点工作的总体进展情况、主要做法、遇到的问题和下一步建议
等通报我委,同时专题上报国家商务部。
特此通知。
上海市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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