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证据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影响——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视角

更新时间:2024-11-06 13:31:1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favoritegirl)

昆明学院学报

,

2021

43

(2

)

,

44

-49

83

ISS5639

1674

-

C

1211/G4

53

-

Journal

ofUniversity

Kunming

法学

民事证据规定

对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影响

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视角

王晓牛

上海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220252

摘要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在原

民事证据规定

4

条删除之后

已从我国立法体系中消失

法律

要件分类说明确了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定化

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证明责任分配

领域的适用

但在充分了解法官自由裁量权

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和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后

可以明确法官

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必要性性作用的基础上完善法官在

应在肯定其在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的

兜底”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

法官自由裁量权

民事诉讼

证明责任

分配

中图分类号

26

D712.文献标志码5639 0244

2

A

文章编号2221

674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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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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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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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赋予法官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

5

1

关于民事诉

兜底条款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民事证据规定

正式生效

这是自

2022

民事证据规定

施行

原则综合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权利

骤然将其删除

是否会影响整个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完整性

又是

否说明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证据制度中具有新的

以来我国做出的首次全面修改

其中

涉及证明责任的规定为避免与

适用局面都仍待进一步讨论

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实

体权利义务息息相关

关系到案件的胜诉与否

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以下简称

民诉法司法解释重复而进行了大

有必要在了解我国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

权的基础上

结合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法官分配证

规模删除

但原第

4

条作为证明责任分配中的

收稿日期

2222

-H-

22

作者简介

安徽淮南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王晓牛

698

,

2

王晓牛民事证据规定

对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影响一一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视角

45

明责任的具体情况

探讨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

法官裁量分配的地位以及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

可行性和必要性

借此重新认识法官在民事证明责

也是

任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相关概念

法官自由裁量权与自由心证

.

法官自由裁量权

作为当代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的两大代表人

哈特和德沃金分别从当代实用主义和法律实用

主义的立场来看待法官自由裁量权

哈特认为

律因其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预测所有可能的情形

,

在没有法律及相关法规作为依据时应该由法官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德沃金则认为自由裁量权

需要在某种权力或规则标准的限定之下发挥作用

其认同法官在法律体系中进行裁量

但坚决反对法

官造法的行为

0[1]

我国学界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

认识不尽相同

有观点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即

法官根据正义

公平

正确和合理的原则

对案

件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也有学者将法官的自

2

由裁量权视为一种选择权

其行使的过程就是法官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因无法达到严格的规则之治而

在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做出选择的过程

0

3

除此

之外

2216

12

2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

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

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

试行

将民事案件自由裁

量权的适用限定在案件审理中的事实认定

法律适

用及程序处理等问题

并且在行使时必须遵守法律

规定

立法精神和正确的司法理念

运用科学的方

法来分析判断

该定义承袭了

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

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

中对自由裁量权的认

总之

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是在满足一定的条件

下法官依据实际情况和价值指向综合处理案件并做

出判断的权力

是司法能动性的核心

2-

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原则即我国法律体系中描述的内心确

信制度

是指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的取舍

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等事项依据自己的职业道

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并形成内心

确信的原则

在我国民事证据领域体现在新

事证据规定

85

条第

2

自由心证是自由裁

量与制约的统一

是认识论与实践论的统一

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

现代自由心证原则为裁判者

的事实判断赋予了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又

称实质分配

在我国也被称为不完全的自由心证主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明确

其一法官

自由心证必须在当事人举证质证之后

其二自由心

证须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即不能曲解证据的客观属

其三自由心证须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⑷近现代

自由心证主义的一大特点即为心证开示制度

在我

国立法体系中可归结于公开审理原则的范畴

具体

来看即法官在诉讼开始后

做出裁判前将心证的过

程公开的一种证据制度

但从立法角度来看

证明

责任分配并不在自由心证的范围之内

有观点认为

证明责任在自由心证主义穷尽之时开始发挥作

即法官依据自由心证主义无法认定事实真伪之

依据证明责任理论做出裁判

5

证据法领域的法官自由裁量

在新

民事证据规定

并未全面否定法

官在证据领域的自由裁量权

如对于当事人是否构

成附条件自认应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来决定

明确

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自认制度中的适用

在证据审

核中限定了法官自由裁量的边界

从这一点来看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证据领域具有可适用的空间

是在证明责任分配上

民事证据规定

7

规定只有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未做

出规定时

才能由法官裁量分配

该条主要针对个

案具体情形

将证明责任在个案中的裁量分配作为

解决证明困境的救济严也有观点认为

原第

0-6

条有关

举证责任倒置

的规定也是法官行使自由

裁量权的体现

但目前原

民事证据规定

4-7

条均已删除

根据原

民事证据规定

7

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主要有两类依据

一是立法依

即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理论基础

即证明责任分配的几种学说

包括法律要件分类

危险领域说

盖然性说等

有学者根据自由裁量权对证据制度的意义将自

由裁量分为开放型裁量和封闭型裁量两种

其中

开放型裁量根据法律授权的方式分为绝对的自由裁

40

昆明学院学报

2221

4

原则指引型自由裁量以及利益平衡型自由裁

封闭型自由裁量可以分为选择型自由裁量

有型自由裁量以及概括型自由裁量

从以上不同

类型的自由裁量概念来看

我国证据领域的自由裁

量更偏向于封闭型裁量

但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自

由裁量应该属于原则指引型自由裁量

同时需要综

合考虑利益和价值等各种因素的平衡

美国学者德

沃金将自由裁量权比作

面包圈中的洞

认为自

由裁量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并将其分为弱自由裁

弱意义的裁量和强意义的裁量三种类型尸

民事证据规定

4

条中的

自由裁量权

属于

第三种

即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之外进

司法造法

行动

这种自由裁量也受到了包

括德沃金在内的诸多学者的强烈抨击

但随着

民诉法司法解释

承认法律要件分类说为我国民

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原第

4

条所体现的自

由裁量权的确不合时宜

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中

的自由裁量不能再停留在强自由裁量的层面

而应

该随着新法的出台以及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的进程

进行重构

但一般原则的确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粉碎

了部分学者认为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不利于树立

人民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信任

尊重和认同

的观点丿

9

目前

我国将法官证明责任分配裁量权局限在

对下级法院裁量做出指示的层面

一点与大陆法系的司法裁量权通常指

是相契合的

但从理论上来看

各级法院法官均应

该具有这种裁量权

过去许多学者对这一点表示批

其立足点主要在于普遍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会

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不满足当时我国的实际需

但对其理论上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仍持肯定态

但我国目前的体制制度

社会环境以及法官

体的专业性乃至其内心意思建设都有了长足的进

且伴随着司法审查制度和法官责任制度的确

法官任意行使权力的情况必会越来越少

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面临的困境

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理论批判

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自

2222

年确立以来就

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对此我们的确需要报以足够谨

但最

慎的态度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排除这种分配

证明责任的方式

民事证据规定

4

条的

删除之后

有观点认为之所以如此修改是因为原

民事证据规定

4

条与

民诉法司法解释

99

条第

1

款存在冲突

该款明确了证明责任分配

的法定性

按照法官裁量原则分配证明责任的观

点与法的可预测性和可预见性相冲突

,

6

而后法

优先于新法

故将第

4

条删除只是拨乱反正

虽然根据该款中的

但书

规定

法官裁量分配

证明责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下仍有适用的

余地

但新

民事证据规定

将可能的例外情况

举证责任倒置

的相关条文也一并删除

似乎断

绝了适用的后路

也有观点认为

民诉法司法解

明确了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民事证明责任

分配的基本原则

而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否定法官对

证明责任的自由裁量

采取了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就应排除法官分配证明责

任丁

6

因此

将第

4

条删除是为了统一观点

实现

民诉法司法解释

民事证据规定

的有效

衔接

我国部分学者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诉

讼思维模式出发

认为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在大

陆法系证明责任一般分配理论中没有地位

并列举

西方运用法官裁量权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案例归结

出法官分配证明责任实际上是通过判例来创造或改

变法律

一旦所谓

判例法

被纳入新法

也就

不再是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了

还有观点认为

民事证据规定

4

条的删除是将我国证明责任

分配体系从原来兼具大陆法系特和英美法系特

转向只具有大陆法系特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理

论最早源自日本

日本诉讼法学界虽认为法官有权

通过判例来创造证明责任的新规则

但是大陆法系

并不承认

判例法

即便法官有裁量分配证明责

任的权力

也无法在法律中以明文形式进行规定

而英美法系一般没有统一明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

赋予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和利益衡量来

分配证明责任的自由裁量权

这是对英美法系利益

衡量说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贯彻

根据对原民事证据规定

实施情况的调研情况

认为第

4

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的危险

且考虑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上的法定性故而删除该条

2

王晓牛民事证据规定

对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影响一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视角

47

高人民法院仍保留了未来实践中法官裁量分配证明

责任的一条路径

即通过

向请示

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法官考虑被告甘某等人对于

决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的内容

由批复的方式

来解决个案中仅依

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具有举证能力

且甘某本人在法

官释明之后仍未积极证明其涉案债权真实存在的主

最终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举证不明

据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情

o

[2

]

但这种方式明显预设了一个前提

即最高人

民法院法官在裁量分配证明责任时不会出现问题或

的不利后果分配给甘某等人承担

案例三

2219

年高某诉某酒店劳动争议一

者说比下级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更加可靠

这种假设

不存在理性的基础

在我国目前司法独立的环境下

法官根据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做

出了证明责任承担的判断

包括

很难成立

(二)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实践应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近年来

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讨论

仲裁法

6

条等

从严格意义来说

该案不属

最大的即为

泸州遗赠案

该案围绕法律规则和

法律原则的适用选择问题引起了巨大争议

最终该

案法官选择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做出判决

但关于法

于法官自由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情形

但审理该案

的法官在对该案进行解析时

明确了原

民事证

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在证明责

任分配领域

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较为典型的案例

据规定

7

兜底条款

的性质

法官需要

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来做出判断

同时考

世纪遗产争夺案

在该案中因当事人提供的

虑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职场不诚信的普遍

在适用该条时法官的职业能力和价值判断都需

遗嘱真伪不明

而双方对遗嘱真伪的鉴定结果又完

全相反

最终法官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导致一审

要达到很高的水平

否则其裁判结果无法具有良好

的司法效果

案例四

2219

年祝某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二审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在日常的司法实践

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些新型的

案件类型中

以下选取北大法宝中的几个经典案例

进行简要分析

某地支行储蓄存款合同一案

法官就银行卡密码泄

露的证明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裁量

法院认为只有

存在及发生过的事情才能被证明

如果由持卡人承

案例一

2228

年翁某诉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

法官就民间借贷关系真伪不明且无证据证明时

应如何分配证明责任进行了裁量

首先

由获得利

益的被告来证明其获得利益的正当性更符合社会公

担银行密码没有泄露的证明责任对于持卡人来说明

显失公平

因此应将证明持卡人过错的证明责任分

配给银行

平正义的观念

其次

该案涉及的财产为原告主张

的借贷更符合社会大众的生活经验

最后

法官考

虑到原告在提起诉讼时的经济状况和原被告之间的

社会关系

综合以上三种因素将证明责任分配给被

告承担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的法官裁量权

证明责任分配体系

(一)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在立法上兼具实体法与程序

法的特

诸多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性文

件当中都有相关规定

且分布在侵权

物权

案例二

2219

年姜某诉甘某等确认合同无效

一案

法官就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产生争议时的证明

责任承担进行了裁量

当时我国法律

司法解释对

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产生争议时举证责任的承担并未

劳动

知识产权

公司等不同的领域

从理论

上来看

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可通过四种途径进

案例来源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甬民三终字第

(2208

)

695

案例来源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2194213

)

高民终字第

案例来源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219

)

一中民终字第

2242

案例来源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2191996

)

21

民终

48

昆明学院学报

2221

4

按照民商事实体法律规范和进行分配

按照相

关司法解释进行分配

按照当事人间的证据契约进

行分配以及由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

在司法实务

这四种途径适用的位阶为

实体法规定分配

司法解释规定分配

约定分配

裁量分配

按照民商事实体法规范分配证明责任包括两个

方面

一方面指实体法条文做出了明确

具体的规

定由哪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另一方面

实体法条文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

但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

通过对条文内容的分析可以确定承担证明责任

的主体

例如有关危险领域的证明责任问题程序法

中现已无相关规定

需要在实体法中寻适用依

其次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

证明责任

该类司法解释既包括实体意义上的相关

司法解释

又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司法解释

其三

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证据契约来约定发生争议时承

担证明责任的主体

是证据契约制度的主要内容

之一

当前我国尚未构建起完整的证据契约制

部分规定散见于

民事证据规定

此次

新修也对于这些内容进行了调整了修改

包括在

鉴定机构

鉴定人员

举证期限

证据交换期日

等方面赋予当事人进行合意的权利

但未见有关

证明责任分配的内容

最后

即由法官依据公平

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相关原则

综合考虑价

利益等各种因素裁量分配证明责任

即证明

责任的实质分配

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必要性

社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许多新类型的案件

对日益复杂的案件类型

立法的滞后性往往不能满

缺少

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如果一味按照形式化的法律条

文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将会威胁到法律的实质公平

正义

在这一背景下

虽然不可否认存在法官滥用

裁量权的情形

但这把

双刃剑

应偏向对公平

正义的实现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从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来看

首先

我国

是成文法国家

即便出现新型案例并由法官分配证

明责任

是否能够纳入成文法尚需要立法机关通过

立法程序来决定

即便最终纳入新法

在新型案例

频发的背景下

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仍发挥着指

引性的作用

并非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固

况且

定特殊新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创设示范性

判例成本更小

效率更高

其次

我国目前已立法

确认法律要件分类说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

般原则

该学说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法官对证明责任

分配的自由裁量

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证明责任的

法定化

通过在具体条文中对要件事实进行细致分

使法官更易识别各类要件事实

进而缩小法官

裁量的余地

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确实容易

导致人们对判决的不信任

这种不信任会严重影

响司法人员司法自由裁量的社会说服力

进而影

响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但是

从整个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角度来看

这并

不意味着裁量分配的方式不合理

基于法律要件

分说本身的局限性和立法上的漏洞

在实践中一

些新类型的案件无法完全适用形式化的法律条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得不综合考量各种其他

因素以达到内心确信

做出真正公平正义的裁

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作为

兜底

的分配

方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并且承认法官对证明

责任分配的裁量并未以破坏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代

我国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的民事审

判方式改革还在进行中

在强化当事人本身的证

明责任的同时

不能直接切断法官分配证明责任

的路径

最后

我国的法官队伍和司法系统都在

朝着积极的方向建设

我们应该赋予其足够的信

法官具有分配证明责任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

对法官裁量权的肆意扩张

限制法官任意行使裁

量权仍是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目标之

但对其完全排除则是对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

破坏

兜底条款

的法律体系也难免会对

某些特殊情形下案件裁判的实质公平正义产生负

面影响

除此之外

通过设置适用条件和规范适

用过程等可以有效规避其存在的潜在风险

因此

不能全面否定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总而言之

我国不仅不应该将法官裁量分配

证明责任排除在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之外反而应

该在原

民事证据规定

4

条概括式规定的基

础上进行更为具体的规定

包括法官自由裁量权

的适用前提

适用主体和时间等适用条件

适用

依据

适用程序

等等

还应该建立对应的审查

机制和责任规范

通过这些细化的规定对法官裁

2

王晓牛民事证据规定

对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影响一一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视角

49

量分配证明责任的空间进行约束和固定

书面形式还是电子形式

同时也

应明确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在我国民事证明责

任分配体系中的地位

完善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的自

由裁量权

民事证据规定

7

条的规定虽然存在

诸多缺陷

但这一条文的存在至少肯定了法官裁

量分配证明责任在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

存在一席之地

即便目前开辟了一

条途径

但是个案中向请示

再等

待做出批复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

降低了诉讼效率

严重增加了的负

我们需要的不是抽象的原则性条款

也不是

加重诉累的请示方式

而应当在立法中将法官裁

量分配证明责任这一制度明确化

具体化

首先

应当明确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

兜底性

即严格规定其适用条件

必须是在穷

尽所有法律法规

且不存在证据契约的前提下才

能由法官发挥其裁量权进行分配

其次

必须明

确法官在分配证明责任时的考量因素

民事

证据规定

7

条规定了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

则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这三个因素

但条文中的

等”

应该解释成

等内等等外等

还是

无明确观点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丰富的案件情

这个

应该解释成等外等

除了这三个

因素之外

经验法则

当事人的举证难易程度

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情势变更等因素也应该包含

在内

其三

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以及法

官终身负责制的落实

我国法官队伍已然朝着正

规化

专业化

职业化的方向迈进

接下来需要

继续推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团队化建设

充分

完善员额制

法官专业素质的提高对于其自由裁

量权的行使提供了巨大保障

除此之外

在选任

法官时还应关注其道德素养

在对初任法官的职

前培训中也应注重公正意识和理性思维的培养

以提升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

法律方法论作为保

障自由裁量规范化展开所需要遵循的相关司法技

术要求

]

也是法官需要熟练掌握的内容

0

[6

其四

应该将法官自由裁量的过程固定下来

无论是以

将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

任的过程以文字表述出来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

客观化

可以对过往司法实践中

说不清道不

的模糊状态进行厘清

保证法官自由心证的

过程公开

透明

也有利于事后的审查和责任判

其五

应该参考示范性诉讼构建示范性的判

例指导制度

对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一大批

判即是法官在做出判断时的依据太抽象

法官裁

量的边界难以控制

通过示范性的判例既可以总

结出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

确定同一的

参照方式和参照内容

又可以通过前判例对后案

中法官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约束

最后应该

创建严格的审查机制和法官责任规范

在当事人

对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结果存有异议时

,不

应等到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再审时才由二审或再

审法官进行审查判断

而应当赋予当事人在法官

做出分配决定之后立刻提出异议要求审查的权

至于审查的主体以及程序在立法中可以进一

步地完善

除此之外

2219

年新修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官法

46

条虽规定了对法官的处分

和追责

但规定的前九项均暗含

重大

违法

的限制

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领域并无明确具

体的追责规范

因此需要在立法中进行完善

结语

民事证据规定

的新修意味着我国证明责

任的分配已然走向法定化

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

立法也已有很大完善

虽然法官分配证明责任的

裁量权受到理论界的争议

司法实践中也未得到

充分适用

但鉴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

实践中必

然存在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空间

其保障程

序公正

实现司法实质公平正义的价值也依然存

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具有必要性

在这种

情况下

一刀切

地否定这一途径易出现

现象

即一方面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也没有可以替代的原则办法

同时还破

坏了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完整性

因此

们需要在原来条文的基础上做出更为明确细致的

规定

完善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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