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案例——多尽赡养义务⼦⼥能否多分⽗母遗
产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
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
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
当事⼈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归李某军继承,李某军分别给付李某汉、李某红折
价款125000元。
事实和理由:李⽗与李母系夫妻关系,⼆⼈共⽣育三名⼦⼥,分别为李某军、李某汉与李某红。李⽗于2000年
10⽉18⽇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当时购房款总额为271000元,其中原告出资
120000元,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名下。2003年李⽗与李母⾝体状况不佳,李某军辞职照顾⼆位⽼⼈。李母于2013年
12⽉6⽇去世,李⽗于2017年6⽉27⽇去世。李⽗⽣前留有遗嘱,将涉案房屋中属于他的份额全部由李某军继承,故
李某军诉⾄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李某汉、李某红辩称:我⽅不认可李某军提交遗嘱的真实性,请求依据法定继承⽅式对涉案房屋进⾏分割。
理由如下:1.从遗嘱字迹的形式上看,该遗嘱书写⾃⼰与被继承⼈⽣前字迹有差异,遗嘱中有不同的笔体字迹,
明显⾮同⼀⼈书写,例如,遗嘱第⼀⾏“李⽗”三字与遗嘱落款“李⽗”三字存在明显不同之处。2.从遗嘱内容的形式上,
李某军称该遗嘱为李⽗⾃书遗嘱,但该遗嘱的表述⽅式与李⽗能⼒状况不符。3.从遗嘱的内容上,遗嘱内容与事实有
多处不符之处,并⾮李⽗的真实意思表⽰。我⽅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如李某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真实,请求法
院以法定继承⽅式对涉案房屋进⾏分割。
原告诉称
李⽗与李母系夫妻关系,⼆⼈共⽣育三名⼦⼥,分别为李某军、李某汉与李某红。李母于2013年12⽉6⽇去世,
李⽗于2017年6⽉27⽇去世。
2000年10⽉28⽇,李⽗作为买⽅(⼄⽅)与北京市G公司(甲⽅)作为卖⽅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
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出售给⼄⽅,夫妇⼯龄之和为62年,本套楼房实际售价为25768元,公共维修基⾦
1173元。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名下。
关于李母、李⽗的赡养情况,李某军陈述如下:我⼀直与李母、李⽗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从2002年李母⽣病
后,我与李某汉、李某红⼀⼈⼀天轮流照顾,李某汉、李某红下午四点多就⾛了,晚上由我进⾏照顾。后来李母情况
稳定后,李某红⼀个星期来两趟,待⼏个⼩时就⾛了。周六、周⽇李某汉照顾。
2016年李⽗病重,李某军、李某汉、李某红正式轮流照顾,李某军⼀周照顾三天,李某汉、李某红⼀周照顾两
天。虽然是轮流照顾,但我是共居⼈,李某红、李某汉在照顾的时候,我也在照顾。李某汉、李某红认可李某军与⽗
母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但主张李某军于2016年10⽉28⽇结婚,李某军⾃2015年⾄2017年期间未在涉案房屋居住。
并主张从2002年开始,其⼆⼈与李某军轮流照顾⽗母,直到李⽗去世。并主张其⼆⼈⾄涉案房屋照顾⽗母时,李某军
出门不在家。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归原告李某军所有;原告李某军于本判决⽣效后六⼗⽇内分别给付被告李某汉、李某
红每⼈房屋折价款七⼗万元。
⼆、驳回原告李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某军、李某汉、李某红均认可涉案房屋系李母、李⽗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李母、李⽗均已去世,故应
作为遗产进⾏继承。对于遗产的继承,李某军主张李⽗去世留有⾃书遗嘱,李某汉、李某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
议。经法院审查,李某军作为该份遗嘱的持有⼈,需对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义务,因鉴定样本不充分、不完整,笔
迹鉴定事项被鉴定机构终⽌,李某军亦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交遗嘱的真实性,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
院对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共同⽣活的继承
⼈,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母、李⽗⾝患疾病,且李母多年⽣活不能⾃理,李某军与之共同⽣活多年,尽了主要
抚养义务,应适当多分,故涉案房屋归李某军所有为宜,李某军应按照涉案房屋价值给付李某汉和李某红折价款,具
体⾦额由法院根据当事⼈提交的证据、双⽅当事⼈陈述及被继承⼈⽣前居住⽣活、赡养情况予以酌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9:35: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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