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更新时间:2024-11-05 02:16:5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销售工作总结范文)

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的年龄不得⼩于22周岁,⼥的年龄不得⼩于20周岁...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

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

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不得早于⼆⼗周岁,晚婚晚育应予⿎励。法律规定,男⼥双⽅

必须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才可以结婚,⼀⽅或双⽅未达法定婚龄即⾏结婚的,是⽆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

我国的民族⾃治地⽅,包括⾃治区、⾃治州、⾃治县的法定年龄,⼀般都作了男20周岁,⼥18周岁的变通规定,

有的仅适⽤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汉族,或不适⽤少数民族中的⼲部职⼯;有的既适⽤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

适⽤于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这些法定婚龄变通的规定,在其各⾃的空间效⼒和对⼈效⼒的范围内,是确定当事⼈

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的依据。

⼆、中国涉外婚姻法律法规,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结婚的⼀些规定

中国公民与外国⼈结婚在那⾥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

国境内⾃愿结婚的男⼥双⽅当事⼈共同到中国公民⼀⽅户⼝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指定的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登记。

1、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

(1)本⼈的户籍证明;

(2)本⼈户⼝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府或⼯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姓名、性

别、出⽣年⽉、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作性质、申请与何⼈结婚的证明。

外国⼈

(1)本⼈护照或其他⾝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

(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

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1)本⼈所照或代替护照的⾝份、国籍证件(⽆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居留证》;

(3)本⼈户⼝所在地县级⼈民政府或⼯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姓名、性

别、出⽣年⽉、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双⽅,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

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3、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结婚:

(1)现役军⼈、外交⼈员、公安⼈员、机要⼈员和其他掌握重⼤机密的⼈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

4、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可持证件和男⼥双⽅照⽚,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

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1个⽉内办好登记⼿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男⼥双⽅当事⼈照

⽚,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章(钢印)

5、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本登记⼿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理。⼀般来

说,最好去⼈民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外⽂⽂本。

三、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规定

1、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双

⽅须共同到国内(内地)⼀⽅户⼝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双⽅,⾯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国内公民

(1)本⼈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证明;

(2)所在⼯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民政府出具的本⼈出⽣年⽉、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配偶证

明。

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证机关委托的⾹港律师确认的⾹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作出

的在其他任何地⽅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澳门⾏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我驻港澳机构的⼯作⼈员和港九⼯会联合会、⾹港中华总商会、⾹

港教育⼯作者联合会、澳门⼯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

况证明,可免交12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

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作单位)

()⼈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

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3、对于来⾃和我⽆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经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

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

根据其国内原藉乡()⼈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

配偶保证,以及本⼈出具⽆配偶的书⾯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以结婚登记。

4、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双⽅,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有双⽅当事

⼈的照⽚。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章。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

书⼯本费和登记⼿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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