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
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为你推荐】 行政强制法 诉讼费 诉讼时效抗辩 管辖权异
议申请书 起诉书怎么写 强制执行申请书 欠条的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划分可有效地提高解决民事纠纷的效
率。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以人为本的想深入人心,民事诉讼管
辖权司法解释也不断地做出修改,以减少民事诉讼中成本高、风
险大、效率低等问题。那么,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
下面,小编为您提供最新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
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
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确定
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
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
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
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
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
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
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
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
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
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
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
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
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
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
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
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
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
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
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
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
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
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
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
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
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
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
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
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
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
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
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
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
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
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
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
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
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
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
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
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
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
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
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
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
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
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
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
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
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
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
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
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
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
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
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
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
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
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
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
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
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
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
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
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
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
民法院审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出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的全
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的内
容,方便您在民事诉讼中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纠纷,少走弯路。
更多关于民事诉讼的内容,请咨询网站的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8:13: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1753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