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正当防卫无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4-11-02 17:34:2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不禁的读音)

故意伤害正当防卫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我所指派担任被告人二审的辩护律

师。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开展调查以及参加今天的法庭

调查,我们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

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

度。根据法律规定,不应认定被告构成犯罪,不应承担民事赔

偿。

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是指由

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

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

免,以至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

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必须确认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应当

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当

时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过失致人死亡

罪就不能成立。

公诉方在起诉书称“当晚11时许,被告、殷某从本村赵某

家返回被告家,被告在途经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窜

出,手持菜刀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后被告人被告

又将被害人仰面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重伤”。这是法院认定被

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原因。其实强调被告将被害人推倒的

事实,这恰恰从另一方面说明被害人是故意杀人(未遂)。被告

在突然遭到手执凶器的被害人的袭击下,在面临被害人的威胁

时,只是出于人的本能的自我防卫,他面对手持菜刀的被害

人,根本不可能也没时间去想自己的推倒行为是否会发生被害

人死亡的结果。因此,根据被告人当时所处的情况和环境,根

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被告的行为就完全不符合过失

致人死亡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

果”的主观特征。所以由于主观要件的缺失,根据犯罪构成原

理,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其主观方面追

求的是排除不法侵害,并非追求致人伤害或死亡,因此上诉人

主观方面属防卫的故意而并非犯罪的故意。

至于被害人的死亡,辩护人认为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意外。所

谓事故,是指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不是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也就是

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请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被告无罪。

二、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被告人推倒被害人时,不法侵害人的侵

害行为是否已经完全地真正地停止?推倒被害人是被告人上前几

步还是被害人上前,是在侵害行为同时产生的还是在停止侵害

后产生的?使用推倒这种方式防身是否正当和适当?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辩护

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理由如下:

1 从防卫的起因来看,本案是由于被害人公然手持菜刀

砍伤被告直接引起的。

当被告在晚上回家的路上时,出乎意料地遭受到被害人用刀

的不法袭击。被告在本身人身安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

下,为了防止被害人的不法行为对自己造成伤害,本能地用手

对被害人推拨,致使被害人跌在地上。根据《刑法》关于因果

关系的理论,该行为只能认定被害人对被告施用暴力行凶的违

法犯罪、明显地侵犯被告人身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因此,受害

人是防卫起因的肇事者,是事情扩大的制造者。

2、从时间条件来看,被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首先,被告的防卫行为是在违法行为开始之后。通过对案卷

材料的分析可以看出,当被告人走到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

突然从门的南侧跳出来,在被告人脖子左侧连砍两刀,这是不

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其次,被告的抗辩始终处于不法侵害的过程中。从案卷证据

和一审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害人的不法侵害从未停止。在被

告推倒被害人之前,被告的处境始终处于真实而直接的威胁之

中,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没有因为被拉开而停止和消失。

被告之所以推倒被害人,是因为被告起身后向被告倾斜,是侵

权行为的继续。被告的下推行为是为了更有效地制止不断的违

法侵权行为。被告的推倒行为是一种适当的、及时的防卫心理

和行为,不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因此,推倒被害人在侵害停

止后并不属于主动攻击,仍处于正当防卫状态。

总之,从防卫时间来看,被告人推倒被害人的时间是在被害

人故意杀人期间实施的。此时故意杀人尚未完全结束,被告人

的防卫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被拉走的行为只

是意味着对被告人人身的不法侵害暂时告一段落,并不意味着

对被告人的不法侵害完全告一段落。被告面对的不是普通的犯

罪嫌疑人,而是威胁的歹徒。被告人在意想不到的情况下

突然遭到被害人的暴力袭击。在这直接而紧急的危险时刻,他

的推动没有错。

3、从防卫的对象来看,被告的防卫行为只是针对被害人而

实施

从防卫对象来看,被告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生命、健康和

安全,对被害人采取用手推搡的正当防卫行为,其目的是为了

制止和排除正在进行的杀人行为。

4.从防卫限度来说,被告人的实施是完全正常的防卫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20条第3款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

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

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条此款,被称为“无过当

防卫权”或“无限度防卫权”。这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

规定,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从本

案实际情况来看:首先,受害人是有备而来,其对作案环境、

打人武器都是事先谋划好的,这相对于毫无害人之心的、急于

要回家的被告人而言,侵害者和被侵害者势力明显悬殊,侵害

者是手拿刀,被告是空手,受害人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且侵害

人突然闯出对被告实施侵害行为,这也是主动的挑衅、进攻和

侵犯他人。再次,从案卷和物证以及被告人陈述可以看出,受

害人是酒后砍向被害人的颈部和头部(且勿论其是杀人、重

伤害、亦或轻伤害),据此,可以看出受害人实施的行为非常残

忍,已严重威胁了被告人的生命安全。

有鉴于此,在当时被害人被害的紧急情况下,被告人的人身

安全已经受到了极大的直接威胁。无论被告人选择何种预防措

施,在刑法实践中都应被认定为正当、适当。为了避免被告人

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危害,被告人选择推压被害人是唯一可能

的自卫方式,更是必要的。至于不法侵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

事故,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假设如果被告不

采取这种防卫措施,造成严重伤亡的将是被告。事实上,被告

已经受了重伤。脖子被剁了,露出了强壮的动脉。所以不能因

为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就否定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对被告人做

出有罪判决。

在判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时,必须反对客观后果责任论,

即只要造成了严重后果,如重伤,就必须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

限度。合法正当防卫的意义在于鼓励公民及时制止不法侵害,

积极有效地与不法侵害作斗争。这就是法律赋予公民自卫权的

目的。如果对正当防卫的要求过于苛刻,自卫权就会受到一定

程度的限制,也会助长不法分子的气焰。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被

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防卫限度上,由于被告人是在人

身健康甚至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下实施的推被害人的行为,其危

害后果与其本人所受到的威胁后果是基本相适应的。由于涉及

正当防卫的案件一般比较复杂,而且社会意义重大。因此,辩

护人诚恳的希望法院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正当

防卫的条件,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努

力排除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法制不健全而形成的客观归罪的传统

观念的干扰,站在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高度

上,紧密结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去审查本案的基本性质。

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只有这样,才能求得本案的公正判决。一

审法院只孤立片面地根据被害人死亡这一个情节, 便认定被

告有罪,这种认定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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