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借款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3 05:34: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经典对白台词)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借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金占用,

规范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借款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借款的原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借款,限于公司员工进行经营活动、物业服务产生的

临时性借款,如差旅费、办公采购、临时应急业务处理、垫付水电费等日常经营

活动借款。

第三条 借款人必须真实填写《借款单》,借款日期、借款用途、借款经办

人、计划还款日期等要填写清楚。如属支票借款,还需注明支票号码,并按公司

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四条 借款严格按照“谁借款谁归还”的原则,不得借故拖欠。出差借款

人在返回公司后10日内必须到财务部报账核销,逾期不报账还款的,在其本人

工资中按比例逐月扣回。

第五条 严禁将公款借作私人用途。

第六条 如无授权借款,或无审批人签字借款,出纳应承担全部借款责任;

服务中心负责人逾权审批借款,各服务中心负责人,服务中心财务主管(经理)

出纳员一并承担借款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每笔借款,要及时报账还款,借款未还的不得

再借款。

第八条 本级财务月底库存现金中,现金借条抵库不得超过1万元;住宅管

理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员工在50人(含50人)以上,商业管理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员工在30人(含30人)以上的服务中心,月底现金借条抵库

不得超过5000元;住宅管理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员工在50人以下,商

业管理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员工在30人以下的服务中心,月底现金借条抵

库不得超过3000元。如属逾期未归还的借款,金额超过以上限额的,月底财务

人员需上报财务总监,然后交会计做账处理。

第三章 借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服务中心审批权限

1、住宅管理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员工在50人(含50人)以上,商

业管理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员工在30人(含30人)以上的服务中心,借款

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且单笔现金借款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服务中心

财务主管(或财务经理)审核,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即可付款;但在同一时期

(一周内)总借款(含多笔借款)金额之和超过5000元,服务中心负责人不再

有审批借款权限;特殊情况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借款。

2、住宅管理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员工在50人以下,商业管理面积在

3万平方米以下,员工在30人以下的服务中心,借款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且单

笔现金借款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服务中心会计审核,服务中心负责

人审批,即可付款;但在同一时期内(一周)总借款(含多笔借款)金额超过

3000,服务中心负责人不再有审批权限;特殊情况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借

款。

3、严禁各服务中心将大借条拆分为小借条擅自借出现金;各服务中心财务

人员必须在每周的资金周报上如实上报借款明细及金额。

第十条 财务总监审批权限

1、住宅管理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管理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

服务中心,单笔现金借款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服务中心履行借款手

续后,财务总监审批,即可付款;单笔借款超过5000元的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

付款。

2、住宅管理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商业管理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服

务中心,单笔借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服务中心履行借款手续后,财

务总监审批,即可付款;单笔借款超过5000元的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付款。

3、支票借款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财务总监审批,即可付款;1万元

以上由总经理审批后付款;代收代付类借款、垫付水电费借款,单笔金额在1

万元(含)以下,财务总监审批即可付款;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总经理审

批后付款。如果总经理不在,应电话请示总经理同意,事后补签字。

4、所有授权借款,在每周的资金周报上汇总报总经理。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借款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可以借现金,借

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原则上以支票借款,特殊情况报财务总监批准后可借现

金。

第十二条 公司严禁对外借款。

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需要借款,借款金额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

须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借款。

第十四条 月底各服务中心需上报借款明细。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用;否则,按情节

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账者,发送

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久拖未改者,从工资中扣还借款,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与上级公司财务制度和国家财经税收法规政策有冲突的,

以上级公司制度和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编制和解释,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

过后,自正式下发之日起生效。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7:55: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1747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