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的支票、汇票等票据遗失的时候,可以通过发出公示催告
的形式保全和恢复当事人对票据的权利。公示催告是一种救助措施,
有一定的程序和范围,那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如何的?下面
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
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
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
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
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
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
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
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
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
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允
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
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
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
的规定。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
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
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
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
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
序。
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
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
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
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
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
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起诉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
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
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
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法院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
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
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
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法
院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
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法院作出
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
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
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
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
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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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7:51: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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