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早婚早育的原因及其对策
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部《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切封建婚姻制度,对于改变早婚早育的封建婚育模式起了重要作
⽤,但现今仍有早婚早育的情况发⽣。
2017年,我市结婚10600对,离婚2597对,2018年结婚10062对,离婚2946对,2019年到现在为⽌结婚6683对,离婚
2453对。2017年-2019年,我市离婚/结婚⽐率分别为24.5%、29.3%、36.7%,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早婚早育是导
致这种情况发⽣的原因之⼀。早婚早育严重危害妇⼥⼉童的⾝⼼健康,影响⼈⼝素质的提⾼,其伴随的私婚和包办、买
卖婚姻使婚姻纠纷、暴⼒事件增多、离婚率上升,影响社会。⾮法同居、早婚早育、未婚先孕淡化⼈们的法律观
念,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
⼀、早婚早育原因
造成早婚早育的原因很多,多发地主要集中在边远乡镇的农村,由于交通闭塞,⽂化⽋缺,认知闭塞。加上婚姻管理⼯
作相对薄弱,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等等因素也直接造成了早婚早育的情况。
(⼀)传统婚育观念和习俗的惯性作⽤。任何观念和习俗都有继承性和惯性作⽤。虽然解放后由于《婚姻法》的贯彻实
施和提倡晚婚晚育、实⾏计划⽣育⼈们的传统婚育观念发⽣了变化,但随着改⾰开放⼈民众的思想空前活跃,农村中
⾏政⽅⾯的⼲预却⽇益削弱,政治思想教育和计划⽣育的宣传教育也相对薄弱,使⼀些已被抛弃了的传统婚育观念和习
俗⼜死灰复燃。⽽⼈⼝和劳⼒多的家庭-⼀般地说经济收⼊多、致富快,这种情形强烈地刺激着⼈们早婚早育以便“早养
⼉⼦早得济”、“早结婚早成家,早⽣孩⼦早发富”、“早⽣贵⼦”、“重男轻⼥”。
(⼆)农村的家庭经营⽅式使⼀些家庭迫切需求劳⼒。在我国农业和多种经营业基本上仍是以⼿⼯操作的体⼒劳动为
主,农村全⾯实⾏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仍然是⼀家⼀户的⽣产经营⽅式,使家庭劳动⼒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家庭收⼊的多
少。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家庭要有劳动⼒,⽽且最好是男劳动⼒。因此,早婚早育多育、⽣男孩就成为⼀部分农民的强烈
愿望。
(三)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放松。1980年颁布 《婚姻法》,对男⼥青年的结婚年龄从1950年的男20岁、⼥18岁提⾼到
男22周岁、⼥20周岁,同时还明确 “⿎励晚婚晚育”。我国所提倡的晚婚,但不少⼈把动员晚婚晚育与执⾏《婚姻法》对
⽴起来,认为“晚婚合理不合法”,⽽到了法定婚龄就登记结婚是既合理⼜合法。还有⼈对晚婚晚育整个⽣育环节中控制
⼈⼝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认为“反正⽣⼀个,迟⽣早⽣都⼀样”。因⽽,主管登记的民政部门只坚持法定婚龄,很少进
⾏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计划⽣育部门也难以坚持晚婚晚育,在宣传动员、⿎励晚婚晚育和限制早婚早育⼯作⽅⾯有意
⽆意地有所放松。晚婚晚育在⼈们的思想意识中⽇渐淡漠,使⼈们早婚早育的⼼理和⾏为滋长蔓延。
(四)法制观念淡薄。不少农民虽然知道有《婚姻法》,但知之不详,守法意识淡薄,加上⼏千年来早婚早育习俗的作
⽤,认为“男⼤当婚,⼥⼤当嫁”, “结婚是个⼈的私事”,只要双⽅愿意,亲戚朋友知道,⾄于年龄⼤⼩、登记不登记都⽆
关紧要。加上农村中较普遍存在着的事实婚姻未能依法处置,更使不少青年未到法定婚龄、未办结婚登记⼿续即已形成
事实婚姻,早婚私婚、早⽣私⽣的现象⽇益增多。
⼆、早婚早育的危害
七⼋⼗年代以来,我国农村中早婚早育的现象渐趋严重,到⽬前边远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这种状况还依然存在。早婚早育
⼀是加剧了⼈⼝世代间隔缩短,影响到的⼈⼝正常控制;⼆是不利于妇⼥和⼉童的⾝⼼健康,影响⼈⼝综合素质的提
⾼;三是在⼀些偏僻的地区,早婚早育还诱发了订“娃娃亲”等陋俗。
三、存在的问题
(⼀)有关的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现⾏《婚姻法》第⼀章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不得早于20周
岁,但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暂⾏⼯作规范》,对于早婚早育都没有任何处罚规定。因此
基层在查处早婚早育时感到⽆法可依、并形成违法难究的状况。
(⼆)基层⼯作缺乏专职⼈员。乡镇的⼯作事⽆巨细、缺少专门负责婚姻登记的管理⼈员,⽇常的婚姻登记都基本上不
能做到相对固定,连规定的登记时间都⽆法保证,相关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就基本上是空⽩,因此对早婚早育更⽆⼒去制
⽌。
四、治理对策
(⼀)建⽴健全法治体系。建⽴健全对早婚、私婚、包办买卖婚姻等⼀切违法婚姻和违法⾏为的相关规定,⽤法律来规
(⼀)建⽴健全法治体系。建⽴健全对早婚、私婚、包办买卖婚姻等⼀切违法婚姻和违法⾏为的相关规定,⽤法律来规
范⼈民众的婚育⾏为。在基层设⽴专职⼈员,专门负责婚姻登记管理⼯作,确保基层婚姻管理⼯作正常有序开展。
(⼆)积极引导思想转变。以《婚姻法》为依据,在坚持思想教育的同时,运⽤法律、⾏政、经济等⼿段,坚决制⽌早
婚早育。要引导众把禁⽌早婚早育,优⽣优育写进乡规民约、村规民约,运⽤道德规范的⼒量规范婚姻登记的管理。
切实维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带领⼴⼤众积极开展婚姻领域移风易俗的活动。党员⼲部要带头教育好⼦
⼥、亲属,转变旧观念。把制⽌早婚早育⼯作、作为众性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明活动的⼀项重要内容,发动⼴⼤众
积极参与,形成从社会到家庭多层次、多⽅⾯的管理局⾯。
(三)深⼊开展宣传教育。在每年元旦、七⼣、春节前后等结婚⾼峰期,各地民政、教育、卫健、公安、司法、综治、
妇联、团委、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领导下,乡镇,村级密切配合,以农村为重点,特别是在早婚早育现象⽐较严
重的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在普法活动中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度,做到宣传经常化。做到家喻户
晓,⼈⼈皆知。同时,要定期科普讲座,纳⼊中学⽣的有关课程,提⾼青少年对早婚早育危害性的认识,树⽴正确的恋
爱、婚姻、⽣育观。通过宣传教育,使⼴⼤众、学⽣真正认识到,早婚早育是国家明令禁⽌的,不利于青年⼈的⾝⼼
健康、不利于优⽣优育和提⾼⼈⼝素质,从⽽增强在婚姻问题上的法律意识,依法规范⾃⼰的婚育⾏为。
(四)纳⼊村规民约范畴。按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把早婚早育纳⼊村规民约⾃治范围,通过村规民约的制度过程来约
束早婚早育,通过实⾏⾃我管理、⾃我教育,有效制⽌早婚早育现象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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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7:37: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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