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条⽂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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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2022解释》),⾃2022年4⽉9⽇起施⾏。该司法解释对涉野⽣动物犯
罪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了回应,为推进⽣态⽂明建设提供有⼒司法保障。上铁法院环资审判团
队⽴即组织了学习,现将杨建军法官撰写的理解⼼得整理如下。
本⽂作者
杨建军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监庭暨环资审判团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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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司法解释下刑法相关条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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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条⾮法捕捞⽔产品罪
第三百四⼗条 【⾮法捕捞⽔产品罪】违反保护⽔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禁⽤的
⼯具、⽅法捕捞⽔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1、⾮法捕捞⽔产品罪的定罪标准主要有两种:
(1)“两禁”标准:禁渔区+使⽤禁⽤的⼯具或禁⽤⽅法;禁渔期+使⽤禁⽤的⼯具或禁⽤⽅法
《2022解释》第三条第⼀款规定:“……(三)在禁渔区使⽤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
法或者禁⽤⼯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法或者禁⽤⼯
具捕捞的;……”
(2)“单禁”情形下,内陆⽔域采⽤数量标准和价值标准相结合
“单禁”情形指禁渔期、禁渔区、使⽤禁⽤的⼯具或⽅法三者中仅具备⼀种情形。
在“单禁”情形下,2008年《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通字〔2008〕36号)规定对在内陆⽔域⾮法捕捞⽔产品主要是指⾮法捕捞⽔产品五百公⽄以上或者价值五
千元以上的,或⾮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产
品五⼗公⽄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2022解释》第三条第⼀款规定:“……(⼀)⾮法捕捞⽔产品五
百公⽄以上或者价值⼀万元以上的;(⼆)⾮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产品五⼗公⽄以上或者价值⼀千元以上的;……”,新司法解释将价值标准分别提⾼
到⼀万元、⼀千元(特定情形)。这⼀规定源于2020年12⽉17⽇最⾼法、最⾼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
法惩治长江流域⾮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长江流域⾮法捕捞意见》),新司法解释将适⽤
于长江流域的上述规定扩⼤适⽤于全部内陆⽔域。
2、新增从重处罚规定
《2022解释》第三条第⼆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从重处罚:(⼀)暴⼒抗拒
、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履⾏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年内曾因破坏野⽣动物
资源受过⾏政处罚的;(三)对⽔⽣⽣物资源或者⽔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四)纠集多条船只⾮法捕捞
的;(五)以⾮法捕捞为业的。”
该款规定中第(⼀)(⼆)(三)项源于《长江流域⾮法捕捞意见》,并将之扩⼤适⽤于全部内陆⽔域;第
(四)(五)项系吸收《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法捕捞⽔产品案件刑事检察⼯作座谈会纪要》中的相应规
定。
3、新增量刑平衡规定
《2022解释》第三条第⼆款规定:“实施第⼀款规定的⾏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法、⼯具等,
认为对⽔⽣⽣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为⼈⾃愿接受⾏政处罚、积极修复⽣态环境等情节,可以
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该款规定主要是对“两禁”标准的完善。实践中,犯罪嫌疑⼈在触犯“两禁”情形下,实际捕捞的渔获物仅有⼏⽄
,价值⼏⼗元,有的甚⾄仅为⼀道荤菜的⼝腹之欲,简单地适⽤“两禁”标准定罪,有过重之嫌。该款规定为实
践智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具体的细化完善标准仍需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刑法》第三百四⼗⼀条危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法狩猎罪、⾮法猎捕、收购、运输
、出售陆⽣野⽣动物罪
第三百四⼗⼀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动物的,或者⾮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禁⽤的⼯具、⽅法进⾏狩猎,破坏野⽣
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野⽣动物罪】违反野⽣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为⽬的⾮法
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然⽣长繁殖的陆⽣野⽣动物,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1、重新确定了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动物的范围
《2022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包括:
(⼀)列⼊《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的野⽣动物;(⼆)经国务院野⽣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
家重点保护的野⽣动物管理的野⽣动物。”
2000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
00解释》)确定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包括列⼊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的国家⼀、⼆级保护野⽣动物、
列⼊《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的野⽣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022解释》突出了列⼊《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的野⽣动物需要经过国内规定
的转化,并且对驯养繁殖的野⽣动物进⾏了区分处理。《2022解释》第⼗三条第⼆款规定:“涉案动物系⼈⼯
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对所涉案件⼀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列⼊⼈⼯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的;(⼆)⼈⼯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
运输的。”
2、价值标准取代了数量标准
《2000解释》对危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的犯罪规定了“⼀只⼊刑”的基本原则,对⾮法狩猎罪在“单禁”情形下
规定为20只的数量⼊罪门槛。⽽《2022解释》对危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的定罪标准以动物价值计算,⼊
罪门槛为价值⼆万元以上,对⾮法狩猎罪的⼊罪标准在“单禁”情形下规定为动物价值⼀万元以上。《2000解
释》在对危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以动物价值⼗万元以上或⾮法获利五
万元以上、动物价值⼆⼗万元以上或⾮法获利⼗万元以上;⽽《2022解释》在对危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
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单纯以动物价值认定,舍弃了⾮法获利的认定标准,且认定“情节严重”
为动物价值⼆⼗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为动物价值⼆百万元以上的,在动物价值认定
量刑标准上更为科学。
3、危害珍贵、濒危野⽣动物违法情形下以从重处罚取代升档处罚
《2022解释》第六条第⼆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从重处罚:(⼀)属于犯罪
集团的⾸要分⼦的;(⼆)为逃避监管,使⽤特种交通⼯具实施的;(三)严重影响野⽣动物科研⼯作的;(
四)⼆年内曾因破坏野⽣动物资源受过⾏政处罚的。”
该款规定中第(⼀)(⼆)(三)项情形在《2000解释》中均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予以
升档处罚。《2022解释》对此规定适⽤从重处罚,取代了原升档处罚的规定。
4、危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中新增降档处罚规定
《2022解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的⾏为,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且未造成
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法追回,⾏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降档处罚。即“(⼀)
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三)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可以认定为
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5、⾮法狩猎罪中新增从重处罚规定
《2022解释》第七条第⼆款规定:实施⾮法狩猎⾏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从重处罚:(⼀)暴⼒抗拒、
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履⾏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对野⽣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
⽣态造成严重损害的;(三)⼆年内曾因破坏野⽣动物资源受过⾏政处罚的。
6、⾮法狩猎罪中新增量刑平衡规定
《2022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实施⾮法狩猎⾏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法、⼯具等,认为
对野⽣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的、⾏为⼈⾃愿接受⾏政处罚、积极修复⽣态环
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作为犯罪处
理。
7、明确了⾮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野⽣动物罪的定罪标准
《2022解释》第⼋条第⼀款规定,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包括:“(⼀)⾮
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野⽣动物或者地⽅重点保护陆⽣野⽣动物价
值⼀万元以上的;(⼆)⾮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野⽣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
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款规定实际上明确了⾮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野⽣动物罪的定
罪标准。
8、⾮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野⽣动物罪条款成为特别条款
《2022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为,同时构成⾮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
⼀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法猎捕陆⽣野⽣动物罪定罪处罚。”该条规定明确了对于以⾷⽤为⽬的,同时违反“两
禁”规定,⾮法猎捕“三有动物”和地⽅重点保护的陆⽣野⽣动物的,可能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
规定的⾮法狩猎罪和该条第三款规定的⾮法猎捕陆⽣野⽣动物罪的法条竞合下,应该适⽤第三款⾮法猎捕陆
⽣野⽣动物罪,由此该第三款就成为法条竞合下的特别条款,应优先适⽤。
9、明确了⾮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野⽣动物罪中“以⾷⽤为⽬的”的认定标准
《2022解释》第⼗⼀条规定:“对于‘以⾷⽤为⽬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
⼯、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为,具有
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以⾷⽤为⽬的’:(⼀)将相关野⽣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摊点、超市
等场所作为⾷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通过包装、说明书、⼴告等介绍相关野⽣动物及其制品的
⾷⽤价值或者⽅法的;(三)其他⾜以认定以⾷⽤为⽬的的情形。”
10、⾮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存在新的争议
《2000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规定的是 “⼀只⼊刑”的基本原
则。根据这⼀规定和“特别法优于⼀般法”的原则,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般指地
⽅重点保护野⽣动物和有重要⽣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野⽣动物(即“三有动物”)。但《2022解释》规
定危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的⼊罪标准以动物的价值计算,动物价值⼆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此罪。由此导致
在珍贵、濒危野⽣动物价值⼀万元以上不⾜⼆万元的,是可构成⾮法狩猎罪,还是交由⾏政机关处理,或需
要进⼀步分析。
(三)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情形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适⽤
1、明确了⾮法捕捞⽔产品⾮法狩猎情形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适⽤
《2022解释》第九条规定:“明知是⾮法捕捞犯罪所得的⽔产品、⾮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收购、贩卖或
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2、⾮法收购、运输、出售陆⽣野⽣动物法条竞合下应适⽤特别规定
对于以⾷⽤为⽬的,⾮法收购、出售“三有动物”和地⽅重点保护陆⽣野⽣动物的⾏为,可能同时符合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涉及到刑法第三百四⼗⼀条第三款与刑法第三百⼀⼗⼆条之间的法条竞合问题。《202
2解释》明确了刑法第三百四⼗⼀条第三款为特别条款,应优先适⽤,以⾮法收购、运输、出售陆⽣野⽣动物
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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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解释》第⼗三条第⼀款的理解与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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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解释》第⼗三条第⼀款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
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繁育情况、是否列⼊⼈⼯繁育国家
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为⼿段、对野⽣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
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
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该款规定可能对破坏野⽣动物资源⾏为在罪与⾮罪、量刑轻重、上下游犯罪量刑平衡等问题带来重要影响,
极⼤扩展了案件⾃由裁量权,可能成为决断此类问题的“帝王条款”,当然也可能引起不同的法律适⽤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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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2解释》明确了涉案野⽣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计算标准及认定机构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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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了野⽣动物及其制品的新的计算标准
《2022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法确定:(⼀)对于国家禁⽌
进出⼝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动物保
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法核算;(⼆)对于有重要⽣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野⽣动物、地⽅重
点保护野⽣动物、其他野⽣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
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法核算。”
以往在案件办理中对三有动物、地⽅重点保护野⽣动物、其他野⽣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认定并⾮根据销赃数
额或市场价格核算,⽽是采⽤以野⽣动物的⽣物价值、科研价值为标准计算野⽣动物的价值,导致认定价值
过⾼,扩⼤了刑事打击范围,在罪刑平衡上存在很⼤争议。《2022解释》重塑了三有动物、地⽅重点保护野
⽣动物、其他野⽣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认定⽅法,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能实现罪责刑相统⼀。
2、明确了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专门性问题的认定机构和认定规则
《2022解释》第⼗六条规定:“根据本解释第⼗五条规定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司法鉴定机
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国务院野⽣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管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民政府野⽣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
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第⼗七条规定:“对于涉案动物的种属类别、是否系⼈⼯繁育,⾮法捕捞、狩猎的⼯具、⽅法,以及对野⽣动
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
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解释第⼗六条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被告⼈
及其辩护⼈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此外,《2022解释》在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刑衔接、海洋⽔域破坏⽔⽣野⽣动物犯罪的法律适⽤、
渎职犯罪、单位犯罪问题、犯罪数量数额累积计算等问题进⾏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黄诗原 陶韬
美术编辑|程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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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7:04: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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