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第⼀编第⼆章之⼀
解读民法典第⼀编第⼆章之⼀
于伏海
民法典第⼀编《总则》之第⼀章《基本规定》已经分析完毕,接下来为各位好朋友解读⼀下第⼆章的内容。
民法典第⼀编《总则》之第⼆章的名称是《⾃然⼈》,包含四节内容,第⼀节《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第⼆
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各位读者应该看到第⼀章和第⼆章在编排上有所不同,第⼀章下⾯没有“节”,直接就是法律条⽂,第⼆章下⾯编排
有“节”,“节”下⾯才是具体的法律条⽂。
民法典的总体编排框架就是“编、章、节、条⽂”,编下有章,章下有节,节下才是具体的法律条⽂,极个别“章”下没有
节,直接是法律条⽂。
今天为各位读者先解读⼀下第⼆章《⾃然⼈》之第⼀节《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的法律条⽂。⼤家先看⼀下法
律条⽂,如下:
第⼆章⾃然⼈
第⼀节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
第⼗三条⾃然⼈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条⾃然⼈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
第⼗五条⾃然⼈的出⽣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
登记或者其他有效⾝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
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第⼗七条⼗⼋周岁以上的⾃然⼈为成年⼈。不满⼗⼋周岁的⾃然⼈为未成年⼈。
第⼗⼋条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第⼗九条⼋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
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第⼆⼗条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第⼆⼗⼀条不能辨认⾃⼰⾏为的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适⽤前款规定。
第⼆⼗⼆条不能完全辨认⾃⼰⾏为的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
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
为。
第⼆⼗三条⽆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其法定代理⼈。
第⼆⼗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为的成年⼈,其利害关系⼈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
年⼈为⽆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
被⼈民法院认定为⽆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经本⼈、利害关系⼈或者有关组织申请,⼈民法院可
以根据其智⼒、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恢复为限制民事⾏为能⼒⼈或者完全民事⾏为能⼒⼈。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合会、残疾⼈联合会、依法设⽴的⽼年
⼈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五条⾃然⼈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
所。
解 读
第⼆章的标题是《⾃然⼈》,什么是⾃然⼈?顾名思义,⾃然⼈就是⾃然界的⼈,⾃然⽽然的⼈,是有⾎有⾁会呼吸的
⽣命有机体,就是有⾎有⾁活着的你我他。
⾃然界的⼈最初是怎么来的,神学理论认为是神造的,进化论认为是地球⽣命演化⽽来的,不管是什么样的理论,⾃然
⼈肯定不是⾃然⼈⾃⼰创造出来的,⾃然⼈要么是神造,要么是地球⽣命⾃然演化。
⾃然⼈最多只能通过⾃⼰的⽣殖系统⽣下新的⾃然⼈,这个⽣殖过程也是⾃然的⼀部分,并不是⾃然⼈像⽣产电视机那
样⽣产出了新⾃然⼈。
随着⽣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先后出现了克隆⼈和转基因⼈。虽然克隆⼈和转基因⼈跟⾃古以来⾃然⼈通过⾃⾝⽣殖系统
孕育并⽣下新的⾃然⼈这个过程不太⼀样,但是因为其作为⽣命有机体的本质没有变,在法律上仍然将其视为⾃然⼈。
简单了解“⾃然⼈”这个概念后,接下来我们看⼀下第⼆章第⼀节的标题《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什么是民事
权利能⼒?什么是民事⾏为能⼒?
民事权利能⼒,指的是享有或者拥有民事权利的能⼒。民事⾏为能⼒指的是从事或者实施民事⾏为的能⼒。民事权利指
的是实施民事活动的资格,民事⾏为指的是为了实现民事权利⽽实施的某种⾏为。当然,实施民事⾏为并不⼀定是为了
实现民事权利,也有可能是为了履⾏民事义务,但是履⾏义务也是为了实现权利。
那么,⾃然⼈在什么情况下拥有民事权利能⼒,⼜是在什么情况下拥有民事⾏为能⼒呢?我们通过阅读具体法律条⽂来
详细了解:
第⼗三条,⾃然⼈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本条告诉我们,⾃然⼈终⾝都具有民事权利能⼒,不论健康与否,从出⽣那⼀刻开始直到死亡时为⽌。⾃然⼈⼀死亡就
不再拥有民事权利能⼒了,哪怕⾃然⼈死亡后其⾁体⼀直完好⽆损地被保存着,也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了。
根据本条,具有民事权利能⼒,包含两层意思,⼀层是享有民事权利,⼀层是承担民事义务。有读者或许会问,婴幼⼉
或者⼼智不健全的成年⼈也要承担民事义务吗?答⽈是。那么⾃然⼈刚出⽣那⼏天需要承担什么义务呢?那要看这⼏天
要获得那些权利了,⽐如刚出⽣那⼏天需要在医院⾥观察,那就需要承担住院费。婴⼉有钱⽀付吗?当然没有了,需要
⽗母、其他亲属或者机构为其⽀付,这就涉及到“监护”的问题了,本章第⼆节对此有详细规定。
第⼗四条,⾃然⼈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
本条告诉我们,⾃然⼈,不论男⼥⽼少,不论⼼智是否健全,不论肢体是否健全,不论⾝体是否健康,不论爹妈是否有
权有钱,不论是⽂盲还是半⽂盲,不论是⼩学毕业还是博⼠毕业,⼤家的民事权利能⼒都是⼀样的,平等地享有民事权
利,平等地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然⼈的出⽣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
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然⼈从出⽣开始到死亡为⽌,终⾝具有民事权利能⼒。出⽣、死亡虽然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具体到个案,可能就会遇
到问题。⽐如有的⼈在家⾥出⽣,五年后才去登记落户,登记时忘了具体是哪天出⽣的了,于是就随意登记了⼀个⽇
⼦,这个⽇⼦就是这个⼈的出⽣时间,从这个⽇⼦开始这个⼈就具有民事权利能⼒。
户籍登记是由公安机关实施的⾏政⾏为,这个很容易理解,也很容易获得。但是,出⽣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是由哪个部门
出具呢,或者,如何理解本条所说的“出⽣证明”、“死亡证明”?
我国《母婴保健法》并未对“出⽣证明”作出规定,⼀些地⽅制订了“出⽣证明”的管理办法,⽐如深圳市《出⽣医学证明》
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在助产机构内出⽣的新⽣⼉,其《出⽣医学证明》由该机构直接签发;在助产机构外出⽣的新⽣⼉,其《出⽣医学证
明》由其出⽣所在地的区卫⽣⾏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
在助产机构外分娩但经助产机构断脐等处理的新⽣⼉,其《出⽣医学证明》按助产机构内出⽣程序由该机构签发。
原助产机构在新⽣⼉出⽣后助产技术服务资质被取消的,新⽣⼉的《出⽣医学证明》由原助产机构所在辖区卫⽣⾏政部
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
感兴趣的读者可以上⽹搜索⼀下您所在地的省或者市有没有类似规定,在搜索引擎输⼊“某某省或者某某市《出⽣医学
证明》管理办法”即可。
关于死亡证明,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于2013年出台《关于进⼀步规范⼈⼝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
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
《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含死亡新⽣⼉)。
《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机构。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次。
未经救治的⾮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规定及程序办理。
民法典第⼗五条告诉我们,能够证明⾃然⼈出⽣时间的证据包括出⽣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的⾝份登记(⽐如护
照、驾照),出⽣证明的效⼒⼤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的⾝份登记的效⼒。有出⽣证明的,依据出⽣证明判断⾃然⼈
的出⽣时间,即使出⽣证明的时间跟户籍登记的时间不⼀致,也要依据出⽣证明来判断;如果没有出⽣证明,那就依据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的⾝份登记来判断⾃然⼈的出⽣时间。
但是,如果有其他证据⾜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如何理解?举例说明:
某甲,2019年1⽉1⽇在医院出⽣,医院有CCTV监控设备。医院签发出⽣证明时医⽣不⼩⼼填错了⽇期,写成了2018
年1⽉1⽇出⽣。2020年某甲的⽗母发现出⽣证明有误,于是申请调取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有内容显⽰2019年1⽉1⽇某
甲在医院出⽣,监控录像上记载的这个⽇期⾜以推翻出⽣证明上的⽇期,因此,就以监控录像上记载的时间作为某甲出
⽣的时间。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有“⾻龄鉴定”⽅⾯的证据。我国并未对“⾻龄鉴定”⽴法。“⾻龄鉴定”能否推翻出⽣证明或者户籍登
记?恐怕不能。“⾻龄鉴定”即使⼤致能测出具体年龄,但是到底是哪⼀天出⽣的,恐怕是⽆法通过⾻质检测的。
下⾯看第⼗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
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本条是对胎⼉利益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三条,⼀般情况下,⾃然⼈在胎⼉期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的,但是也有特
殊情况,这个特殊情况就是第⼗六条所说的情况: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情况。
如何理解呢?抓住“胎⼉利益保护”就可以了。民法典第⼗三条规定:⾃然⼈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
如何理解呢?抓住“胎⼉利益保护”就可以了。民法典第⼗三条规定:⾃然⼈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六条说的“胎⼉利益”实际上就是第⼗三条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但是“不
⽤承担民事义务”。⽐如孕妇在孕期对胎⼉的定期检查,检查费⽤由谁负担呢?当然是由孕妇负担了,⽽不是由胎⼉负
担,在⽀付孕检费⽤这个⽅⾯,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但是,如果孕妇的丈夫不幸去世,留下巨额财产,此时,胎
⼉就有继承权,因为继承遗产是完全属于“利益获得”,不涉及义务或者责任。不过,如果⽣出来的是死胎,那从胎⼉期
到出⽣都不具有继承权。
在这⾥,请⼤家注意,“⽣出来的是死胎”跟“⽣出来的不是死胎但是很快就死亡”完全不⼀样。⽣出来的不是死胎,即使不
到⼀分钟就死亡,那也是有继承权的,这个适⽤民法典第⼀千⼀百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于遗产分割前
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刚出⽣的婴⼉没⼏分钟
就死亡,这个婴⼉的第⼀顺序继承⼈就是他的⽗母。
还有⼀个问题是,如果⼀个孕妇⽣出来的孩⼦跟死去的丈夫不具有⾎缘关系,这个胎⼉或者婴⼉还有继承权吗?⼤家可
以思考⼀下这个问题,暂时先不作回答,等到解读民法典第六编《继承》时再回答。
关于“胎⼉利益保护”,⼤家⼀定要注意,如何要为胎⼉提供某种利益的同时要求胎⼉承担某种义务,那胎⼉就不具有民
事权利能⼒了。举例说明:
某⼩莉,怀有胎⼉。某⼩莉的⼀个叔叔⼉⼥去世孤⾝⼀⼈,这个叔叔到⼩莉说,⾃⼰有⼀套房⼦,愿意把这个房⼦赠
与胎⼉,但是胎⼉出⽣长⼤后必须为⾃⼰养⽼送终。⼩莉母亲说可以,于是双⽅签署合同。这个合同是⽆效的,因为这
个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不是纯获利的赠与,胎⼉的⽗母⽆权为胎⼉接受附义务的赠与,胎⼉本⾝也不具有这⽅⾯的民
事权利能⼒。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6:28: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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