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更新时间:2024-12-29 01:41: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室。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计算。

第五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公司登记机

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股份总数 万股,

股金额 元(人民币),以 方式出资 万元、……,共计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日前足额缴清。(若

是分期出资,出资时间则表述为: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出资。

首期在公司成立前向发起人发行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 日前足额缴纳,其余部分在 年内缴清。

第四章 发起人的名称及出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 (请填写法人全称)

方式认缴 万股、……,共计认缴 万股,合占注

册资本的 %,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分期认缴,首

期出资 万股,出资方式为 , 日前到位,占

注册资本的 %,余款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发起人二: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方式认缴 万股、……,共计认缴 万股,合占注

册资本的 ,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分期认缴,首期出

万股,出资方式为 ,于 日前到位,占注

册资本的 %,余款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发起人三: (请按实填写)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规定的第1项至第10

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⒒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提保作出决议:

⒓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

⒔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⒕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大会以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

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⒈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

⒉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⑴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⑵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⑷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⑸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

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⒈会议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⒉会议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但是,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⒊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为5

19人,具体人数由章程明确),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

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非董事的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

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⒈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由董事长召集召开,每次每次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⒉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表决程序

⒈会议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⒉会议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⒊会议记录:

董事会对会议所议事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

董事的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

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⑵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⑶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⑷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⑸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

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

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七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不得少于3人,

具体人数由章程明确),其中:非职工监事 人,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具体人数由公司章程明确),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⒎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

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⒈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时间由

监事会主席召集召开;

⒉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⒈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

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

⒉会议表决: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

的监事通过;

⒊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或经理担

任,具体由章程明确)

第九章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定,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按《公司法》

十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三十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天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十五日(由公司

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监事和监事。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前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条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每个发起人各持

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 .

全体发起人签章(单位的盖章、自然人的签字)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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