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地上房屋如何征收以及补偿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
善⼈民众的⽣产⽣活⽔平,依据《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范围
本办法适⽤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地上原集体建设⽤地上单位、个⼈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地。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地,并对地⾯房屋
及附属物进⾏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及原则
1、县⼟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地及地⾯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作以及集体建设⽤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
释⼯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作。
属地⼈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地及地⾯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作及宣传解释⼯作。
属地⼈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付技术、劳务服务费
⽤。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作的顺利进⾏。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
1、县⼈民政府成⽴县国⼟、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组,指导集体建设⽤地及
地⾯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作,县国有⼟地储备中⼼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存⼊银⾏专⽤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
报县⼈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地及地⾯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作及宣传解释⼯作。
3、县⼟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地红线图)
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不得进⾏新建、扩建、改建、户⼝迁⼊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
使⽤性质进⾏征收补偿。
5、属地⼈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6、属地⼈民政府拟定房屋补偿与安置⽅案(包括补助与奖励措施),上报县⼈民政府。
房屋补偿与安置⽅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
定原则和⽀付⽅式、⽤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式和过渡期限、搬
迁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房屋补偿与安置费⽤测算等。
7、属地⼈民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案报县国⼟部门,县国⼟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改⾰、建设、财
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审核。属地⼈民政府将审核通过的补偿与安置⽅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限
不得少于30⽇。
8、属地⼈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9、属地⼈民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
国⼟部门备案。
10、属地⼈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县国⼟部门审核:
(1)发展改⾰部门对建设项⽬的批复⽂件;
(2)国⼟部门出具的建设项⽬⼟地预审意见;
(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规划⽅案或建筑单体⽅案;
(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案书⾯⽂件及被征收⼈意见反馈和⽅案修改、公布情况;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件;
(6)征收补偿资⾦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
(7)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11、县国⼟部门应当组织县发展改⾰、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审核,并给予批复。审核通过的,属地
⼈民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附经审定的房屋补偿与安置⽅案。县国⼟部门征收集体⼟地决定同时⼀
并公告。
12、房屋补偿与安置资⾦应当专门⽤于房屋补偿与安置,不得挪作它⽤。
属地⼈民政府在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监督下负责对房屋补偿安置资⾦统⼀管理,统⼀结算。
13、被征收⼈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则由县建设部门在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具有相应
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属地⼈民政府应当在抽签前5⽇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
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1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独⽴、客观、公正地对被收购房屋的价值
进⾏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预。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15、被征收⼈选择补偿与安置⽅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16、属地⼈民政府与被征收⼈订⽴房屋补偿与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式、补偿⾦额和⽀付期限、⽤于产
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式和过渡期限、违
约责任、争议解决的途径等事项。
17、属地⼈民政府向被征收⼈⽀付房屋补偿的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8、补偿与安置协议签订后,⼀⽅当事⼈不履⾏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当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按合同约定)。
19、属地⼈民政府应建⽴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公布。
20、属地⼈民政府组织对被收购房屋的拆除⼯作。
五、其他
1、被征收⼈住宅被征收后,不管他处有没有住宅,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原址产权调换的,根据同房同价
原则,按国有⼟地上被征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重新调整安排被征收⼈宅基地或
者但他处有但尚未建设,被征收⼈必须放弃宅基地。
被征收⼈住宅被征收后,他处有宅基地尚未建设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对被征收⼈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的,即
对被征收⼈实⾏迁建安置的,对集体⼟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房屋重置价格按县
⼈民政府相关规定执⾏。
2、对被征收⼈实⾏迁建安置的,征收⼈应当根据县⼈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积,提
供迁建安置⽤地,属地⼈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迁建⽤地的通⽔、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付相应的
建设费⽤;被征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地⼿续和建房审批⼿续。
3、集体建设⽤地的⼟地征收标准按江苏省相关规定执⾏。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5:36: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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