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刘某某5医疗
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31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耀强李峰刘东
【审理法官】刘耀强李峰刘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刘小得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刘小得
【当事人-个人】刘小得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东升
【代理律所】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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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
【被告】刘小得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称刘小得视神经损伤的后果完全是因其被倒塌的墙砸伤造成的,而
不是其医疗行为造成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诉讼请求变更诉
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
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称刘小得视神经损伤的后果完全是因其被倒塌的墙砸伤
造成的,而不是其医疗行为造成的问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小得提供的诊疗行
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过错与刘小得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
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刘小得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起轻微
作用,拟定过错参与度为10%-20%。一审判决依据该鉴定意见及刘小得个人的客观情况,酌
定九九零医院对刘小得承担20%赔偿责任适当。关于刘小得的伤残等级认定问题,刘小得于
2015年11月18日委托驻马店军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作
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小得的双眼损伤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后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在刘小得诉李霞、阮军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李霞、阮军保对上述司法鉴定意
见书申请重新鉴定,正阳县人民法院委托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
所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驻申正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小得伤
残等级为一级,且已经生效判决所认定,刘小得的伤残等级应为一级。刘小得在上诉人处发
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其他费用,均是其疾病所产生的费用,上诉人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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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项目正确。关于刘小得医保报销部分应
否扣除的问题。××患者与社保机构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而刘小得与上诉人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系侵权之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刘小得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应从上诉人应赔偿数额
中扣除。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3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
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5:11: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原审认定事实:2015年3月22日,刘小得以“外伤后意识不清6
小时余"为主诉入住九九零医院进行,被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2、XXX;3、呼吸衰
竭;4、腹部闭合性损伤;5、多发骨折(头面骨骼、右侧多发骨折);6、双侧髂关节脱位;
7、急性腹膜炎;8、腹膜后血肿;9、低蛋白血症;10、失血性贫血;11、血小板减少;12、
泌尿系损伤;13、右侧胸腔积液;14、双肺挫伤;15、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后于
2015年5月3日出院,本次住院42天。2015年5月13日,刘小得因砸伤头部后双目失明2
月为主诉入院,被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双侧视神经损伤、双侧髂关节脱位及左踝部
骨折,后于2015年5月22日出院,本次住院9天,两次共在九九零医院住院51天。开庭
时,刘小得提供在九九零医院住院的票据复印件六张(金额分别为:178729.91元、8352.59
元、300元、372元、1120元及330元)、购买人血白蛋白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三张(金额分
别为1080元、20000元及7250元)及正阳县新型农村住院补偿通知单复印件一份(注明在
人民解放军九九零医院住院总费用为178729.91元、实际补偿额65794元及自付金额为
112935.91元)。开庭时刘小得还提供交通费发票7000元。 审理中经刘小得申请双方多次
协商,选定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对××刘小得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
错,如有过错,过错与刘小得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刘小得的伤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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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后续费用、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1月2日出具编号为
赣求司[xxx]医鉴字第xxx号及赣求司[xxx]医鉴字第xxx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两份,鉴定意
见分别为:××患者刘小得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起轻微作用,
拟定过错参与度为10%-20%;被鉴定人刘小得双眼失明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被鉴定人刘小
得后期无必然发生的诊疗项目及费用;被鉴定人刘小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
赖。刘小得为此支付检查及鉴定费共计11476元。刘小得为农业家庭户口,与刘毛妮系夫妻
关系,二人共生育有五个子女,长女成年已结婚,次女刘某某4、刘某某3均于1999年7月
24日出生,还有两子刘某某2、刘某某1均于2007年8月29日出生。刘小得的父亲刘某某
(出生于1941年2月12日)于2018年4月2日去世,生前有三个女儿及一个儿子刘小得。
原审另查明,根据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7)豫17
民终377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为:2015年3月22日,刘小得在为李霞及阮军保扒墙施
工被砸伤当日被送往正阳县人民医院急救,支付医疗费用4566.52元,当日又被转入九九零
医院住院,于5月3日出院,该医院收取医疗费用179359.91元(住院费用178729.91
元及门诊费用630元)。刘小得自费在药店购买人血白蛋白和经注入免疫球蛋白共计28330
元。2015年5月13日刘小得再次入住九九零医院住院,经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
伤、双侧视神经损伤、双侧髂关节脱位、左踝部骨折,并于同年5月21日出院。刘小得于
2015年7月17日在武警××市总队医院因上述损伤又支付医疗费用8352.59元。以上
刘小得共支付医疗费用220609.02元(因刘小得未提供2015年5月13日至同年5月21日期
间的住院费票据,故上述计算的医疗费用220609.02元不包括该期间的医疗费用)。2015年
10月19日,刘小得持其在九九零医院于2015年3月22日至同年5月3日住院期间的
医疗费票据(金额为178729.91元),向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了65794
元的医疗费用。正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实际情况刘小得应承担30%、李霞及阮军保承担
70%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损失计算如下:1、李霞及阮军保已支付刘小得146000元,扣
除该笔费用后李霞及阮军保应赔偿的医疗费为8426.31元(220609.02元×70%-1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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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2、误工费5518.3元(11696.74元/365天×246天×70%),按刘小得请求的5140.31
元予以支持;3、护理期限按20年计算,护理费为163754.36元(11696.74元×20年
×70%);4、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28元(20元×52天×70%);5、营养费1260元(20元
×90天×70%),按原告请求的1197元予以支持;6、交通费酌定为1500元;7、伤残赔偿
金应计算为163754.36元(11696.74元×20年×70%),按刘小得请求的151942元予以支
持;8、鉴定费为1464.4元;9、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74810.67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
支持了35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为443963.05元。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李霞及阮
军保赔偿刘小得443963.05元;二、驳回刘小得的其他诉讼请求。李霞及阮军保提起上诉,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原审认为,根据江西求实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九九零
医院对刘小得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九九零医院对
原告刘小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鉴定结论,酌定九九零医院原因力为15%。刘小得
系农村居民,其请求的有关损失应按农村标准予以支持。刘小得请求九九零医院赔偿医疗
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
抚慰金、检查鉴定费及交通费等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1、关于刘小得请求的
医疗费,根据查明的事实,刘小得入住九九零医院后医疗费总花费为216042.5元,扣除在正
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的65794元、李霞及阮军保事故发生后垫付的146000
元、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李霞及阮军保赔偿的8426.31元,医疗费已付超,刘小得请求的医
疗费不应再得到支持。2、刘小得住院51天,营养费为1020元(51天×20元/天)。3、住
院伙食补助费为2550元(51天×50元/天)。4、经鉴定刘小得为长期护理依赖,根据目前
我省的有关规定,护理期限按10年计算较为适宜,计款368480元(36848元/年×10年)。
5、误工费按河南省201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719.18元/年的标准,刘小得从在九九
零医院住院到定残共计1380天,计款48088.95元(12719.18元/年÷365天×1380天)。
6、××赔偿金按我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719.18元/年的标准,定残时原告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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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周岁,应计算20年,计款228945.24元(12719.18元/年×20年×90%)。7、关于刘小
得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刘小得定残时其儿子刘某某2、刘某某1均年满11周岁,被抚养
年限均为7年,两个儿子的被抚养生活费计算为58032.58元(9211.52元/年×7年÷2人
×90%×2人)。关于刘小得请求的其女儿刘书云及刘书月(二人均为1999年7月24日出
生)的抚养费,2019年1月2日定残时二人均已成年,二人的抚养费不应予以支持。关于刘
小得请求的其父亲刘富堂的扶养费,刘小得开庭时陈述其父亲于2018年4月2日去世,则扶
养费不应予以支持。8、根据刘小得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住院天数及鉴定的情况,酌定为
5000元。 以上损失共计712116.77元,应由九九零医院负担15%,计款106817.52元。
鉴定费11476元,酌定九九零医院承担60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7500元。综上,九九零
医院应赔偿刘小得的损失共计120317.52元(106817.52元+7500元+6000元)。关于刘小得
请求的其他生活费及复印费及××辅助器具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小得
各项损失共计120317.52元;二、驳回原告刘小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70元,
原告刘小得负担12560元(经本院决定予以免交),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
九零医院负担271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九九零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原审判
决上诉人承担的赔偿额为338875.04元),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用。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视神经损伤的后果完全是因其被倒塌的墙砸伤造成的,而不是
上诉人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上诉人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判决将
原审判决认定的刘小得的二级伤残改为一级伤残错误。刘小得在其他案件中做伤残鉴定的时
间是2017年2月24日,已距本案原审起诉时过1年余,伤情本身可能已发生变化,应当以
本案重新进行的鉴定为准。刘小得在提供劳务者受××致残等级》,而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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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该鉴定不适用本案。3、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刘小得的医疗费及住院期间误工费、营养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错误。刘小得在990医院发生的全部医疗费,均是用于其
发生的十五项伤病的,与刘小得的失明完全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认定上诉人的对刘小得
的失明有过错,上诉人也只能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医疗费及住院期间误工费、营
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上诉人均不应承担。医疗费中的医疗报销部分不应列入上诉
人的赔偿范围。4、本案不应适用试点工作的意见,刘小得的××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护理费仍应按农村居民标准执行。5、一审判决将赔偿比例提高到20%错误,刘小得在诉李
霞、阮军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中已经得到赔偿,不应得到双重赔偿。 综
上所述,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刘某某5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7民终31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
零医院。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某某。
负责人:王炳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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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小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毛妮。系刘小得的妻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以下简称九九零医
院)因与被上诉人刘小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020)豫1702民再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九九零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升、毛红莉、被上
诉人刘小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毛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九九零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赔偿额为338875.04元),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
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视神经损伤的后果完全是因其被倒塌的墙砸
伤造成的,而不是上诉人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上诉人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
偿责任。2、一审判决将原审判决认定的刘小得的二级伤残改为一级伤残错误。刘小得在
其他案件中做伤残鉴定的时间是2017年2月24日,已距本案原审起诉时过1年余,伤
情本身可能已发生变化,应当以本案重新进行的鉴定为准。刘小得在提供劳务者受××
致残等级》,而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该鉴定不适用本案。3、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
刘小得的医疗费及住院期间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错误。刘小得在
990医院发生的全部医疗费,均是用于其发生的十五项伤病的,与刘小得的失明完全
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认定上诉人的对刘小得的失明有过错,上诉人也只能在自己的
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医疗费及住院期间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上
诉人均不应承担。医疗费中的医疗报销部分不应列入上诉人的赔偿范围。4、本案不应适
用试点工作的意见,刘小得的××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仍应按农村居民标
准执行。5、一审判决将赔偿比例提高到20%错误,刘小得在诉李霞、阮军保提供劳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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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中已经得到赔偿,不应得到双重赔偿。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小得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刘
小得受伤后入住上诉人医院,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未严格遵
守医疗规范,因上诉人的重大过错致使刘小得视神经损伤,并最终导致刘小得双眼失
明,该后果完全是因为上诉人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刘小得的医
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认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
虽然将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调整为20%,但是仍然不足以弥补刘小得的损失,也不
足够衡量上诉人的过错对刘小得所造成的损失,二审法院应当改判上诉人承担责任的比
例为100%,改判上诉人对刘小得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刘小得伤残
等级为一级伤残,符合客观事实,符合法律规定,认定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
刘小得医疗费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认定事实清
楚,不违反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一审判决在计算赔偿标准时,按照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规
定予以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与刘小得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关系,一审判决
基于该法律关系予以审理并计算相应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案不存在双重赔偿的问
题,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原告诉称 刘小得一审起诉时的原诉讼请求是要求九九零医院赔偿各项损失1万元
(以鉴定结果为准);2019年1月13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九九零医院赔偿各项损失
595570.04元;同月17日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九九零医院赔偿各项损失1163046
元。刘小得再审请求判令九九零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79248.63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原审认定事实:2015年3月22日,刘小得以“外伤后意
识不清6小时余"为主诉入住九九零医院进行,被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2、
XXX;3、;4、腹部闭合性损伤;5、多发骨折(头面骨骼、右侧多发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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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双侧髂关节脱位;7、急性腹膜炎;8、腹膜后血肿;9、低蛋白血症;10、失血性贫
血;11、血小板减少;12、泌尿系损伤;13、右侧胸腔积液;14、双肺挫伤;15、全身
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后于2015年5月3日出院,本次住院42天。2015年5月13
日,刘小得因砸伤头部后双目失明2月为主诉入院,被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双
侧视神经损伤、双侧髂关节脱位及左踝部骨折,后于2015年5月22日出院,本次住院9
天,两次共在九九零医院住院51天。开庭时,刘小得提供在九九零医院住院的票据复印
件六张(金额分别为:178729.91元、8352.59元、300元、372元、1120元及330
元)、购买人血白蛋白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三张(金额分别为1080元、20000元及7250
元)及正阳县新型农村住院补偿通知单复印件一份(注明在人民解放军九九零医院住院
总费用为178729.91元、实际补偿额65794元及自付金额为112935.91元)。开庭时刘
小得还提供交通费发票7000元。
审理中经刘小得申请双方多次协商,选定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
对××刘小得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过错与刘小得的损害后果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刘小得的伤残等级、后续费用、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
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1月2日出具编号为赣求司[xxx]医鉴字第xxx号及赣求
司[xxx]医鉴字第xxx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两份,鉴定意见分别为:××患者刘小得提供
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起轻微作用,拟定过错参与度为10%-20%;
被鉴定人刘小得双眼失明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被鉴定人刘小得后期无必然发生的诊疗
项目及费用;被鉴定人刘小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刘小得为此支付检
查及鉴定费共计11476元。刘小得为农业家庭户口,与刘毛妮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
有五个子女,长女成年已结婚,次女刘某某4、刘某某3均于1999年7月24日出生,还
有两子刘某某2、刘某某1均于2007年8月29日出生。刘小得的父亲刘某某(出生于
1941年2月12日)于2018年4月2日去世,生前有三个女儿及一个儿子刘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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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另查明,根据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7)
豫17民终377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为:2015年3月22日,刘小得在为李霞及阮军
保扒墙施工被砸伤当日被送往正阳县人民医院急救,支付医疗费用4566.52元,当日又
被转入九九零医院住院,于5月3日出院,该医院收取医疗费用179359.91元(住
院费用178729.91元及门诊费用630元)。刘小得自费在药店购买人血白蛋白和经注入
免疫球蛋白共计28330元。2015年5月13日刘小得再次入住九九零医院住院,经诊
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双侧视神经损伤、双侧髂关节脱位、左踝部骨折,并于同年5
月21日出院。刘小得于2015年7月17日在武警××市总队医院因上述损伤又支付
医疗费用8352.59元。以上刘小得共支付医疗费用220609.02元(因刘小得未提供2015
年5月13日至同年5月21日期间的住院费票据,故上述计算的医疗费用220609.02元
不包括该期间的医疗费用)。2015年10月19日,刘小得持其在九九零医院于2015年3
月22日至同年5月3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178729.91元),向正阳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了65794元的医疗费用。正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结合
实际情况刘小得应承担30%、李霞及阮军保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损失计算
如下:1、李霞及阮军保已支付刘小得146000元,扣除该笔费用后李霞及阮军保应赔偿
的医疗费为8426.31元(220609.02元×70%-146000元);2、误工费5518.3元
(11696.74元/365天×246天×70%),按刘小得请求的5140.31元予以支持;3、护理
期限按20年计算,护理费为163754.36元(11696.74元×20年×70%);4、住院伙食
补助费为728元(20元×52天×70%);5、营养费1260元(20元×90天×70%),按
原告请求的1197元予以支持;6、交通费酌定为1500元;7、伤残赔偿金应计算为
163754.36元(11696.74元×20年×70%),按刘小得请求的151942元予以支持;8、鉴
定费为1464.4元;9、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74810.67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了
35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为443963.05元。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李霞及阮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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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刘小得443963.05元;二、驳回刘小得的其他诉讼请求。李霞及阮军保提起上诉,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原审认为,根据江西求实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九九零医院对刘小得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九
九零医院对原告刘小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鉴定结论,酌定九九零医院原因力
为15%。刘小得系农村居民,其请求的有关损失应按农村标准予以支持。刘小得请求九九
零医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赔偿金、被扶养
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检查鉴定费及交通费等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
持。1、关于刘小得请求的医疗费,根据查明的事实,刘小得入住九九零医院后医疗费总
花费为216042.5元,扣除在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的65794元、李霞
及阮军保事故发生后垫付的146000元、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李霞及阮军保赔偿的
8426.31元,医疗费已付超,刘小得请求的医疗费不应再得到支持。2、刘小得住院51
天,营养费为1020元(51天×20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550元(51天×50
元/天)。4、经鉴定刘小得为长期护理依赖,根据目前我省的有关规定,护理期限按10
年计算较为适宜,计款368480元(36848元/年×10年)。5、误工费按河南省2018年
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719.18元/年的标准,刘小得从在九九零医院住院到定残共计
1380天,计款48088.95元(12719.18元/年÷365天×1380天)。6、××赔偿金按我
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719.18元/年的标准,定残时原告年满50周岁,应计算
20年,计款228945.24元(12719.18元/年×20年×90%)。7、关于刘小得请求的被扶
养人生活费,刘小得定残时其儿子刘某某2、刘某某1均年满11周岁,被抚养年限均为
7年,两个儿子的被抚养生活费计算为58032.58元(9211.52元/年×7年÷2人
×90%×2人)。关于刘小得请求的其女儿刘书云及刘书月(二人均为1999年7月24日
出生)的抚养费,2019年1月2日定残时二人均已成年,二人的抚养费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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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小得请求的其父亲刘富堂的扶养费,刘小得开庭时陈述其父亲于2018年4月2日
去世,则扶养费不应予以支持。8、根据刘小得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住院天数及鉴定的情
况,酌定为5000元。
以上损失共计712116.77元,应由九九零医院负担15%,计款106817.52元。鉴
定费11476元,酌定九九零医院承担60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7500元。综上,九九
零医院应赔偿刘小得的损失共计120317.52元(106817.52元+7500元+6000元)。关于
刘小得请求的其他生活费及复印费及××辅助器具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于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小得各项损失共计120317.52元;二、驳回原告刘小得的其他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15270元,原告刘小得负担12560元(经本院决定予以免交),被告中
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负担2710元。
一审法院再审认定事实:2015年3月22日,刘小得因外伤入住九九零医院治
疗,同年5月3日出院,本次住院42天。同年5月13日再次入住九九零医院,同
月21日出院,本次住院8天,刘小得两次共在九九零医院住院50天。根据驻马店市中
级人民法院(2017)豫17民终377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2015年11月18日,刘
小得委托驻马店军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同年11月
23日作出驻军卫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2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小得的双眼损
伤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在刘小得诉李霞、阮军保提供劳务者受
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李霞、阮军保对驻军卫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213号司法鉴定意
见书申请重新鉴定,正阳县人民法院委托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
鉴定所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驻申正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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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得伤残等级为一级。正阳县人民法院经刘小得申请委托该鉴定所于同年3月27日作
出驻申正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小得的护理期限为
长期,营养期限为九十日。
另查明,正阳县慎水乡刘冢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刘小得系该村建档立卡贫
困户。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再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1、刘小得的伤残等级认定;2、九九零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和标准;3、刘
小得在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的65794元应否扣除问题。关于刘小得
伤残等级认定问题,本案受理前,刘小得及正阳县人民法院先后委托鉴定机构对刘小得
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均为一级伤残,并经生效判决所认定,本院原审未采
信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刘小得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有所不妥。因鉴定时间不同,造
成鉴定结果的不一致,应以被法院确认的结果为据。刘小得再审主张其伤残等级为一级
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九九零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和标准问题,根
据江西求实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九九零医院对刘小得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九九零医院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起轻微作
用,拟定过错参与度为10%-20%。原审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九九零医院对刘小得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鉴定意见中九九零医院的过错参与度判决九九零医院承担15%的
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鉴于刘小得为一级××人,且系所在村委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客观
情况,可将九九零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酌情调整为20%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刘小
得请求九九零医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赔偿
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检查鉴定费及交通费等损失的请求,于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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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应予支持。同时,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
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等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
因素,其××赔偿金统一按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
人生活费统一按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故刘小得的××赔
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执行。具体赔
偿金额如下:1、刘小得入住九九零医院后医疗费支出216042.5元,有医疗费票据为
凭,应予支持。2、经鉴定刘小得营养期限为90天,营养费应计算为1800元(90天×20
元/天),刘小得再审请求的营养费为1020元,应以其请求数额1020元计算。3、刘小
得住院50天,伙食补助费计算为2500元(50天×50元/天)。4、经鉴定刘小得为长期
护理依赖,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收入45677元/年标准,住院50
天,后期护理期限按10年计算,护理费为463027.12元(45677元/年÷365天×50天
+45677元/年×10年),之后若仍存在护理费可另行主张。5、误工费按河南省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的标准,从刘小得2015年3月22日在九九零
医院住院到2015年11月23日定残共计246天,计款23050.5元(34200.97元/年÷365
天×246天)。6、××赔偿金按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
年的标准,应计算20年,计款684019.4元(34200.97元/年×20年)。7、被扶养人生
活费:刘小得于2015年11月23日定残时其父亲刘富堂年满76周岁,并于2018年4月
2日去世,刘富堂生前被扶养年限为3年,刘小得的女儿刘书云、刘书月在其定残时均年
满16周岁,被抚养年限均为2年,两个儿子刘俊辉、刘俊豪均年满8周岁,被抚养年限
均为10年,同时应根据刘小得应承担的抚养份额支付。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
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刘小得的父亲刘富堂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
费数额为21971.57元/年÷4人=5492.89元/年,刘小得两个女儿刘书云、刘书月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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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均为21971.57元/年÷2人=10985.78元/年,刘小得两个儿子刘俊
辉、刘俊豪每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均为21971.571元/年÷2人=10985.78元/年。以上
五人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为49436.03元,已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
支出21971.57元,故应按每年21971.57元的标准支付五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上被
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19715.7元(21971.57元/年×10年)。8、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费
票据、住院天数及鉴定的情况,交通费酌定为5000元;关于刘小得再审主张增加的交通
费,根据江西求实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刘小得后期无必然发生的诊疗项目及费用",
且刘小得本次审理中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无时间、地点,且存在连号,不具备证据的客观
性、关联性要件,不予采信,仍以原审中提供的票据酌定为5000元。以上损失共计
1614375.22元,九九零医院应负担20%,计款322875.04元。鉴定费11476元,根据鉴
定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酌定为6000元。刘小得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根据过错程度、损害
后果及履行能力酌定为10000元。综上,九九零医院应赔偿刘小得各项损失共计
338875.04元(322875.04元+6000元+10000元)。原审对刘小得护理费、误工费及××
赔偿金及被扶养人范围认定、赔偿标准适用不当,计算有误,予以纠正。刘小得主张的
××辅助器具费及其他费用,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刘小得要求对九九零医院在医疗行为中的过错参与度重新鉴定问题,
经查,原审系依据刘小得申请,按法定程序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
对××刘小得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刘小得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过错参与度、后续费用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中对该起医
患纠纷分析合理、对九九零医院存在过错认定的过程及相关的专业分析详实,鉴定人员
在原审中亦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均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应予
采信。刘小得申请重新鉴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准许。
关于申请人刘小得在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的65794元应否扣除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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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本院认为刘小得参加的虽为社会医疗保险,但其本质为人身保险,刘小得在正阳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医疗费是基于保险合同之债,而刘小得与九九零医院医疗损
害责任纠纷系侵权之债,二者的法律性质和产生的基础不同,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故
刘小得在社保机构报销65794元医疗费的行为与九九零医院无关,不应从九九零医院应
赔偿数额中扣除。对刘小得该项诉求,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
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之
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限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
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再审申请人刘小得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338875.04元。二、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小得其他诉讼请求。如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34元,由申请人刘小得负担22000
元(经本院决定予以免交),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负担
5434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
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称刘小得视神经损伤的后果完全是因其被倒塌的
墙砸伤造成的,而不是其医疗行为造成的问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小得提
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过错与刘小得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
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刘小得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
在损害后果中起轻微作用,拟定过错参与度为10%-20%。一审判决依据该鉴定意见及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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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个人的客观情况,酌定九九零医院对刘小得承担20%赔偿责任适当。关于刘小得的伤残
等级认定问题,刘小得于2015年11月18日委托驻马店军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
残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小得的双眼损伤伤残程度为一
级伤残。后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在刘小得诉李霞、阮军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
案中,李霞、阮军保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正阳县人民法院委托驻马店
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驻申正司鉴所
(2017)临鉴字第1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小得伤残等级为一级,且已经生效判决所认
定,刘小得的伤残等级应为一级。刘小得在上诉人处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其他费用,均是其疾病所产生的费用,上诉人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按照
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项目正确。关于刘小得医保报销部分应否扣除的问题。××患者
与社保机构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而刘小得与上诉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系侵权之债,二
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刘小得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应从上诉人应赔偿数额中扣除。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
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3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刘耀强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刘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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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嘉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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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5:02: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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