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险理赔怎么计算
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
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
承担金额。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
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行驶的机动车都是要购买机动
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可以首先
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保险理赔怎么计算?
根据不同的情形,计算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
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
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
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
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
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
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
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
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
=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
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
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
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
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
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
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
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
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
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
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
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
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
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
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
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
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
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
÷(-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
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
注:①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
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
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
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
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
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
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
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
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
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
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
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
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
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
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
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
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4:56: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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