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险理赔怎么计算

更新时间:2024-11-06 04:59:4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城市猎人10)

交强险保险理赔怎么计算

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

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

承担金额。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

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行驶的机动车都是要购买机动

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可以首先

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保险理赔怎么计算?

根据不同的情形,计算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

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

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

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

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

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

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

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

=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

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

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

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

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

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

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

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

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

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

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

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

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

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

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

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

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

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

÷(-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

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

注:①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

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

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

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

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

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

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

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

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

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

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

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

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

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

偿限额内赔偿。

()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

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

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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