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自首

更新时间:2024-11-06 03:48:3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强壮的爸爸)

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需要警察去抓⼈的,也是存在那种投案⾃⾸的情况的,当然同样的犯罪,国家对于⾃⾸的惩罚

会要情⼀些,这其中就涉及到了⾃⾸的认定的问题了,那么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店铺⼩

编在下⾯给出答案。

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什么是主动投案⾃⾸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犯罪⼈⾃动投案,是⾃⾸成⽴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

⾃动投案是指犯罪⼈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动投案

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在犯罪事实和犯罪⼈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动投案;

()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是谁的情况下⾃动投案;

()在犯罪事实和犯罪⼈都已经被发现⽽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员投案;因病、因伤或

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

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

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是指犯罪分⼦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意志⽽向有关机关或个⼈承认⾃⼰实施了犯罪,并⾃愿置于

有关机关或个⼈的控制之下,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应该把握

⾃动投案如实供述⾃⼰罪⾏两个⽅⾯:

()⾃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投案的时间、投案的⾃动性、投案对象、投出的对象四⽅⾯来把握:

1、投案时间。对⾃动投案的时限,现⾏刑法典对之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前,也可

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但必须发⽣在尚未归案之前。对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逃跑的,也应视为尚未

归案的情形。在司法机关追捕、通缉犯罪嫌疑⼈过程中,⾃动归案的,仍应视为⾃动归案。

2、投案的⾃动性。这是确认⾃动投案成⽴与否的关键。认定投案的⾃动性涉及两个问题:⼀是投案的动机。投

案的动机因⼈⽽异,动机如何不影响⾃动投案的成⽴;⼆是⾃动的程度。实践中,⾏为⼈⾃动投案的⾃动性程度差异

是很⼤的,但从⾃⾸制度宗旨来考虑,⾃动程度之⼤⼩并不影响⾃动投案的成⽴,最多成为量刑所考虑的因素。

3、投案对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动投案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同时⼜规定了视为司法机关的

投案对象,包括个体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员。从⽽扩⼤了投案对象的范围从机关、组织到个⼈

均成为投案的对象。

4、投出的对象

投出的对象即个体把什么交付与司法机关处理。通常认为投案就是个体把⾃⼰送去司法机关,交由其处理。这只

是说到⼀个⽅⾯,当前刑法确⽴了余罪⾃⾸概念,现有罪⾏和投出的对象就可依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是个体还未

成为犯罪嫌疑⼈,这时个体若投案,作为投出对象就包括个体的⼈⾝⾃由和⾃⼰所实施的罪⾏;⼆是个体已成为犯罪

嫌疑⼈,但⽆法到个体,如通辑犯,此时个体若投案作为投出对象就只有个体的⼈⾝⾃由;三是个体已被采取强制

措施,此时⼈⾝⾃由已受限,个体对⾃⼰余罪予以⾃我揭⽰,就只是对⾃⼰余罪的投案,⽽不存在⼈⾝交付问题了。

()如实供述⾃⼰的罪⾏的认定可以从法律对个体积极⾏为的肯定来予以认定:

1、个体对⾃⼰⾏为的认识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 在实践中常会出现个体认识与司法⼈员认识不⼀致的现象,

有对⾏为性质认识的不⼀致,有对⾏为程度认识不⼀致等。这些都不影响个体如实供述的成⽴,司法⼈员不能强求个

体具有⼀致的法律认识⽔平,在认定如实供述时,应只对个体供述内容所体现出的客观、⾃然内容与认定事实⽐照,

不必上升为⾏为定性。

2、未供述真实⾝份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 在实践⼯作中,司法⼈员有时会碰上这样的情况,个体⾃动投案,并供

述了⾃⼰的犯罪⾏为,但却虚构了⾃⼰的⾝份或谎报了他⼈⾝份,最后被司法⼈员取证核实出真实⾝份。对于此种情

况,应视为不供述真实⾝份不应认定。

店铺⼩编提醒您,犯罪嫌疑⼈并⾮出于主动,⽽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

嫌疑⼈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动投案。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

的情况,可以直接联系店铺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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